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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向盐亭县政府提示几个与嫘祖社区的无关[已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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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高华村二组一组单位的农民,证明我们的单位合法存在的几个事实方面:
    1:在蓬盐路征地统一转非农业人口的时候,统一是指蓬盐路用地项目统一征地,愿意转非农业人口的愿转则转,2003年开的会,自愿转非农业人口的大会,当时没有人同意转,因为想吃低保可能不一定如愿,这个统一是蓬盐路沿线用地愿意转非农业的统一登记,由个人自愿选择。1.与集体统一转非农业无关,2.与统一征用集体土地无关。
      2:2004年有个人行为的自愿转非农业人口开始登记,在镇派出所转了自愿非农业人口,没有任何转非农业人口的集体会议已没有与嫘祖社区有关的任何通知和公告,更没有任何形式的会议,这些事实证明这些转非农业人口的事项与高华村二组一组集体没有任何关系,到2005年,个人行为陆续自愿转了很多非农业场镇人口,到2007年前,这些转非农业人口的行为属于个人自愿行为,并未有关任何成立嫘祖社区居委会的会议,证明这些农转非与嫘祖社区居委会无关,与集体统一转非农业人口无关。
     3:2007年嫘祖社区居委会申请成立,高灯镇政府申请调查体现的对象是高灯镇场镇非农业居民,开会的是高灯镇城镇非农业居民,不是高华村二组一组的村民,然而民政局申请的文字行文是高花村一组二组的集体单位,前后不符,牛头不对马嘴,与法律规定事实情况不相符合,更无权撤销高华村二组一组建制,而且更在使用高华村二组一组建制,所有事实依据证明,高华村二组一组建制依然存在,然而操作使用高华村建制权利者违法,就是嫘祖社区居委会完全在操作侵权使用高华村二组一组建制。这跟民政局的行文和县政府的批示是完全相关的责任问题,请示盐亭县政府给予回复处理:嫘祖社区居委会的成立与高华村二组一组的农民没有任何关系,把高华村二组一组的集体单位纳入社区居委会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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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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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4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您好。你反映的情况已转相关部门关注。

                                          盐亭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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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4 20: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盐亭县政府转交十年没有解决,证明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9-4-4 20: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4-4 2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交十年还在转交,证明虚假的行政态度

 楼主| 发表于 2019-4-4 20: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都证明,消耗老百姓是恶意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9-4-5 03: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2005年转非农业人口与社区居委会无关,与统一转非农业人口无关,与统一征用农村集体单位土地无关(不要把蓬盐路项目用地自愿农转非和统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相混淆,欺诈老百姓),当然就不存在村改居的必然,已没有统一转为居委会的必然。既然都存在必然,2007举行的嫘祖社区居民会议的性质当然就不是农民,各种事实法理逻辑性打破盐亭县政府文件行文的虚假谎言,拆穿高灯镇公开发文的谎言。

 楼主| 发表于 2019-4-5 03: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低保与非农业人口无必然联系,低保与社区无必然联系,自愿转非农业人口是个人自愿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9-4-5 04: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前(个人自愿转为非农业城镇人口一成立事项:居委会,是在有人口没有土地的情况下产生的,高华村二组一组流失人口在前,流失大量农村人口),高灯镇场镇非农业城镇人口增多,后来随之为这些流失的人口组织社区居委会,合理成章,合符逻辑法理。

二非成立事项:高华村二组一组流失人口量大,人平土地增多,农业人口有足够土地的情况下,给农业人口单位成立社区居委会是不成立的法理事实,农村集体单位人地不分离,单位就不会消失,这是农村单位成立的法律依据。

三村改居不成立法理逻辑:2007 年高华村二组一组有少量的农业人口,2007年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的时候,高华村二组一组农业人口有多少,为这几个农业人口村改居,合符法理吗?
     城镇 社区居民委会是原本无地只有住房的居民和自愿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成为非农业城镇人口的人群建立的组织单位。
     请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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