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锦旗哥因送“不作为”锦旗获得自由后,多次向绵阳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公安部举报三台县公安局在处置该事件中,存在违法违规,称自己送“不作为”锦旗是被逼无奈,本意绝不是要站在政府的对立面,而是请求解决引起村民公愤的黄龙水库污染问题。三台县公安局完全有能力、有办法让锦旗哥不送“不作为”锦旗,正是其不作为乱作为才最终导致“刑拘送旗群众事件”发生并轰动全国,严重影响了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府政治声誉。要求对三台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处理。 在公安部及四川省公安厅的关注下,绵阳市公安局形成了《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上报给了相关部门。 因相关部门逾期不告诉锦旗哥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锦旗哥向绵阳市公安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被告知,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被认定为国家机密级秘密且保密期限为长期。 对于这一回复,锦旗哥无法相信,不能承受,理由如下: 1、锦旗哥举报事项全部属实,均有证据支撑,在相关部门未收集固定锦旗哥手里证据的情况下,怎么能够得出调查报告呢? 2、绵阳市公安局针对锦旗哥的举报,是否进行了调查,调查了哪些违法违规线索,其未就相关情况对锦旗哥告知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认定未有针对性的展开调查,在其未就调查线索交换意见、并征询锦旗哥对调查结论的满意度的情况下,这样的调查报告明显不具合法性! 3、绵阳市公安局针对锦旗哥的举报,只有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三台县公安局存在违法违规,这不应当构成国家机密,另一种结果是三台县公安局不存在违法违规,这更不应当构成国家机密。 锦旗哥就绵阳市公安局逾期不告知处理结果、将不应当定为国家机密的事项定为国家机密且定密为长期等违法行政行为复议至省厅,但省厅维持了绵阳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 为此,锦旗哥向绵阳市公安局再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表载明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如下:
2018年8月16日贵局绵阳市公安局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贵局于2016年9月29日将申请人实名举报三台县公安局在处置送“不作为”锦旗前后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的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认定为国家机密级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没有解密期限。贵局的答复及在就答复引起的争议提交的(2018)川0105行初343号行政案件证据,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知情权的要求。 故申请公开贵局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的: 1、贵局将《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这一文件定密为国家机密级秘密的定密报告,或者贵局认为该《报告》是否属于国家机密以及何种密级不明确,为保密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呈报及批复信息。 2、因《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这一国家机密级文件法律规定保密期二为十年,贵局因保密工作需要变更保密期限为长期,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向中央国家机关提交的呈报及批复信息。
为证明锦旗哥提交案涉政府信息的合法性,锦旗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附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四条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本规定第三条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依法维权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锦旗哥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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