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改判宣告无罪后一直得不到赔偿?
刑事赔偿申诉书
申诉人:李孝明,女195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成都 市金牛区蜀通街29号4-301室身份让号510520195404040061,系李德堃之大女,联系电话18011491935。 申诉人:李孝彬,男汉族,1958年2月12日生,住四川成都泸州市江阳区广云路1号楼1单元26号,身份证号510502195802120016,系李德堃之子,联系电话:13568137925。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申诉人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 川委赔监49号《驳回申诉通知》、泸州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2015) 泸赔委赔字第2号、泸州市江阳区(2015)江阳法赔通字第1号。 2、请求撤销四川省人民法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5) 泸赔委49号《驳回申诉书通知书》、(2015) 泸法委赔字第2号、(2015)江阳法赔字第1号。 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从新审理此案。 4、请求执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由江阳区承担赔偿责任,按2018年度标准计祘、四年伤害赔偿金为391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费为391280元、计782560元。 事实与理由:父亲李德堃1959年时,行政11级干部,工资为104元,由于商业局人员揑造事实未经公安人员贞破、检察人员公诉、是在单位会议室由商业局人员起诉,当时的泸州市法院宣布判父李德堃于1959年2月4日(59)刑判字第45号判“反革命罪”管制四年,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无期限”押送劳动教养但未给家人及本人判决书。63年劳教释放后按政策应回原单位工作,而是被送去泸州市沙湾公社继续无偿管制劳动。从79年起父亲申诉,1981年法院给个维判通知,向公安局申诉改判劳教,“因不知当时判劳教是法院公安己不告知”1982年父亲病了公安以三子女是城市户口并工作叫父亲回城市,1984年由简阳查实父亲是清白的出示了证明交法院但任未平反,1989年10月含冤去逝,于1990年6月申诉人1、才收到(90)刑监判字1号宣告父亲无罪并撤销了《81年9月7日维判通知》‘申诉人2-3未收到’3申诉人任在艰辛申诉中,公安局领导换几任了,于2014年2月朱政委才同意申诉人查档,但到档案室档案员告知‘59’ 年判是刑卷,不能查,法院的人才能查,知道劳教是法院判的,经种种障碍于2014年5月6日才在法院复到(59) 刑判字第45号才见有押送劳动教养,在查档同时见江阳区法院档案中查反革份子李德堃档案卷宗上是1986年的日期,但卷里只有一份泸审组委(90)9号号文。因‘当收到当时市中区法送达的90刑监判字第1号上没有劳教字、所以一直找公安申诉’得到(59)刑判字后,2014年6月并向泸州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2014年10月底中院赔委口头告知向江阳区法赔委申请,于2014年11月11日又向江阳区申请赔偿,但2015年4月2日江阳法院作出(2015)江法赔通字第1号《不予受受理通知书》,三申诉人不服上诉中院立案后中院赔委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泸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书》三申请诉人,向高级法院赔委申请再审。2016年7月26日高级法院赔委作出(2016)川委赔监4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不服去找高院监督值班领导、他说因组织(91)9号文的关,不能判组织部有错,因它是代共产党的,叫找组织部撤销,(91)9号文,2016年9月就向市组织部请求撤销(91)9号文己数次向省组织部申请无果,2018年5月向中央巡组映了全部情况,无人告知情况,据说泸组部向中巡组反馈说当时没有政策依椐。 理由: 1、泸委组审(91)9号文对李德改判后善后问题处理批复是错误的,父亲是机关干部冤案改判无罪,应按当时中发办(86)6号由法院按政落实伤害补偿和省组部(88)文件 一性按本人工资10倍其补偿?为什么按‘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98)170号文执行?由企业垫付机关行政11级干部丧葬费抚恤金1568元是对的吗?还就此终结? 2、父亲是法院未经公安侦破、检察院公诉、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违法定罪,给我们几代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祖母当场气死申诉人李孝兰87年通过考试提干政审过不了关,导致精神分例症于2014年死亡,子女三人上高中当兵单位工资福利等受到不平等。依椐赔偿法第二十一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中华人共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和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批复中:因当时没有政策规定的,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依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4号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3、依据赔偿法第六条申诉人李孝明、李孝彬,特申诉请求父亲4年的伤害赔偿金按国家刑事赔偿法给予赔偿, 请求按国家赔偿法执行上年度2018 国家职工每天计算268元1460天计391280元,赔额百分之的精神伤害抚慰金391280元共计金额782560元 4、依据国政策有必纠,可三级法院认定不是法院的管辖范围,请问法判的冤案己宣布无罪,法院是律法独立,应谁来为法院负责?申诉人认为区院、中院、高院认定事实和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望最高人民法予以提审,公正合法合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孝明 李孝彬 2019年3月26日
附: 1、四川小省高级人民院(2016 川委赔监49号 2、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委决定书(2015) 第2号 3、泸州市江阳区法(2015) 江阳法赔通字第1号 4、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委组审(91)9号 5、泸州市江区法刑监判字(90) 第1号 6、泸州市江阳区法院(59) 刑判字第45 号 7、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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