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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养老金退还问题[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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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8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平昌县社保局领导!

  我们2014年9月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代扣的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我问了省局,明确要求退还,为什么巴中出个函(巴府办函〔2016〕103号)另行一套?我们不要利息,可以把以前我们个人部分退还不?为什么我们自己的钱他们就决定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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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平昌县机保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3月28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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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8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风吹柳絮飞: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文件中“20149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原则上应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当地原试点的基金结余和财力等情况,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本人。”等相关内容,巴中市政府严格按该文件精神,结合巴中实际制定《巴府办函〔2016〕103号》文件,我局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在参保人员辞职、死亡、退休等符合清退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个人账户退还。若对以上回复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平昌县机保局0827-6319566,感谢您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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