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新房客2046”: 你好! 你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收悉,经咨询户政办理人员,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规定:农村户籍居民因儿女成年、结婚、父亲离婚、与父母兄弟姐妹分家等,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部门按照“一房一户”政策,为其新建房屋编制户籍地址,并将分户居民登记在新的户口地址上。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分户条件:夫妻不分户;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自行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房的、无权属证明的不分户;户内只有一个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分户;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统征区、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区,不允许分户。 你在贴文中反映家中9口人,应符合“儿女成年、结婚……” 的分户条件,但按规定应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资料,你可能又存在“……无权属证明不予分户”的情况,如果你家另有自建房,可以携带证明材料去相关单位办理房屋权属证明,我们将及时按规定对你家进行分户。 岳池县公安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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