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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虚增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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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监庭王颖法官再审判决错误,导致虚增的债权债务被法定,再审的新证据被曲解。
        庭审中,原告既然明知2012111日的8万借条是汇总,不是借款,那从2014年就通过诉讼来诈钱是否该法办?
       新证据是申请人用来证明前帐已清,不是强调付款多少。法官把两人的钱视作一人的钱,虽然拉低债务,但曲解了新证据与借条的关系。
法庭是守法人的仲裁场所,官司胜败以证据说话,本案原告只是吸毒的讹诈者,如果正常守法,原告同伙持50万借条为什么要撕掉?原告持115万借条为什么变成借贷?原告无职无业怎么让有经济基础的中年人都向他借钱?原告势力可以干扰主审法官判案,但罪该法办!
以民事纠纷名义,原告虚增债务已让法院出过2张判决,4张裁定,现虚假诉讼经济诈骗没被揭穿,请有关部门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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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7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颖办案祸害一方,她为维护犯罪分子的不法权益,她不惜笔下生花、张冠李戴、指鹿为马、处心积虑、费尽心机为犯罪分子抢劫标的款、转移财产,逃避法律制裁!职业道德策底沦丧,我也是她指鹿为马办案中的受害这之一。请求相关部门严查“灯下黑”,清除害群之马——法官(王颖)!

发表于 2019-3-27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加油,我也知道这个雁江法院的法官王颖和法官何泽光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他们联手制造的冤假错案要下沉冤得雪很不容易的,我就知道一起由王颖和何泽光亲手制造的虚假诉讼案,此案中的受害这黄敏。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她不辞辛劳,忍辱负重,坚持不懈、屡败屡战喊冤已经六年多了,但事到今天,该案中的犯罪分子们仍然逍遥法外。连资阳雁江区监察委和法院都护短,都没有让职业道德沦丧的法官及犯罪分子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由此可见以上法官的关系非同一般,在大量的违法乱纪的事实面前,他们仍然能毫发无损,全身而退。所以我劝楼主一句:你要小心应对,你要是没有“杠杆”,相信胳膊拧不过大腿,再冤也无法伸,谨防倒打一钉耙,所以你的倍加小心才是。
发表于 2019-4-1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黄敏,我也是法官王颖判决书下的冤民,我这官司中的犯罪分子周琴,李万光,谭秀英至今任然逍遥法外。

 楼主| 发表于 2019-4-1 2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魑魅魍魉本已现行,法官一槌功亏一篑,诈骗又遂者招摇过市,苦中苦继续飘零。

 楼主| 发表于 2019-8-13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举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颖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院法官王颖居心叵测,打法律的擦边球,选择性的采信证据,避重就轻,指鹿为马的判案,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帮助诈骗犯逍遥法外,对这种忘记初心,忘记使命的乱作为行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诚信,我(黄健峰)不能不举报。事实如下;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再字第5号判决案 ,此案主审官王颖在审案判案中连犯下三个错误:
1、再审因为收条注明“收到黄健峰还款10万元,以前帐全部结清”,出具人是张剑和吴家志,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这张收条就足以证明2012年11月1日以前所借的钱已经全部还清了。而原告张剑在一审中出具的两张借条一张是2012年1月11日,内容:“今因资金周转困难,借张剑现金捌万元正(80000元正),定于2013年3月1日归还。借款人:黄健峰(签字手印)身份证号**”,另一张是2012年11月1日,内容:“今借张剑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正)。借款人:黄健峰(签字手印)”这都包含在收条时间內,收条出现足以证明被告的4张举证中的2张是过期的,已经还了的无效借条,但王颖法官的判决书不采信证据反而通过想象的计算视作收条相关两张借条,试问:能证明以上两张借条失效的收条,在法官王颖的天马行空的想象中居然就变成了证明以上两张借条有效的证据,王颖一个“视为”二字凭空就给案件证据转了180度的弯 ,指鹿为马的解释收条,她凭感觉判案,轻而易举就达到了庇护犯罪分子,助其逍遥法外的目的,成功的制造了一桩冤假错案。
2、鉴定笔迹形成时间很古怪。借条明白的写着是2012年1月11日,而收条上已经注明2012年11月1日以前的帐全清,当原告为了吃诈钱,非要把2012年1月11日借条说成是2013年1月11日借条时,法官王颖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她明知道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不能送交比对检材,时间又超出6年的样本难以受理,可她偏要组织鉴定,然后就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受理为由进行想当然的判决。难道铁的证据在她眼里就是粪土?法律规定判案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难道雁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庭真是犯罪分子的天堂?法庭是王颖家的后院,她可以不讲原则,可以随心所欲,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这样的不采信证据的判案难道不是渎职么?这样判案的法官良心何在?正义何在?
3、王颖审案糊里糊涂,乱搅一通,判的是糊涂案。因为她判案不采信庭审记录,对矛盾说词不推敲不质疑,想当然判案。证据如下: 再审开庭笔录记载:原告说2012年1月11日的8万借条是借的现金,再审复庭笔录记载:原告说2012年1月11日的8万借条是汇总,不是借款。 对于以上如此矛盾的说词,法官代表的是公平公正机构,但王颖对被申请人在法庭上矛盾重重的说词居然还是毫不质疑,听之任之,难道在法庭上,辨别是非,求真务实不是法官王颖的职责?她可以不辩真假,想当然的认定8万借贷成立,这是无视再审法律的尊严,乱用法官职权,是实实在在的渎职。
收条出现,证明原告一审用的举证有诈骗行为,不是经济纠纷?
2012年1月11日和2012年11月1日的2张借条原告没资格要求还款,再审法官可以如实判决撤销,以借贷方式撤销能让一部分人得意,但违背事实会带来更恶劣影响。

                                                            



   黄健峰
                                                               13548183718
                                                                 2019.8.11

 楼主| 发表于 2019-8-13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视为 ”的判决有证件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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