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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4月1日起,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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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4月份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一张众智联邦小编的出差高铁票218元,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可以计算抵扣,无需认证。火车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1+9%)×9%=18元

账务:报销火车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218元

注意: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4.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5.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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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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