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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我要抗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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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抗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作出的错误认定。
案件号:(2019)川11行终19号

就判决书其认定的事实错误,就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倒置的!是错误的利用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应当适用第二款(二)。

我原告抗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当违背宪法规定,相关法的规定、其剥夺我的知情权!

问法院:
(1)为什么判决书要剥夺我的知情权?
(2)为什么审理行政案件不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质证的原则?
(3)为什么不要夹江县教育局行政机关当庭举证,其质证除名我的依据?
(4)为什么夹江县教育局除名我的惩戒依据不依法判决公开?
(5)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行政诉讼法》举证质证的规定项?另其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为什么你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到,在特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民事案件情况其公开除外?
我认为乐山市中级法院的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大家都知道《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它法都要公开惩戒依据,和处罚依据。例如:《行政处罚法》的发条,依据、证据就谈的很多,大家可一看得知。关键词:证据、依据。

我试问阁下!如果是自己被、被告隐藏事实其作出的除名决定,其不告知并剥夺了你的知情权、合法权益等,你如何感想?
今天我发现被侵害,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公开惩戒依据才是符合依法治国的范畴。

我想我们是世界上最明主的国家,应当有知情权,当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其应当利用法律武器、应当找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保护。我想一个法制国家应当是这样的判决。我想一个判决书必须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才是合法的判决书。我想今天由人民大众来作评判才是最终的判决。

简要案件内容:
我在2017年10月26日到夹江县教育局查阅档案材料时、并发现被除名了,同时本局复印了一份所谓的除名通知书给我原告张云清,但是我感到被欺骗了,因我从未被除名,从未被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从未被通知办理过档案转籍手续,从未被领取职工经济补偿金。
现在我的一切档案材料都在被告方,被告也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来继续管理职工档案。
我诉被告一年多了,我要求被告公开除名依据信息,被告也证实了有惩戒除名依据,但就是不给你看,因被告是违背公序良俗作出行为,是内部作出的决定。被告还在搞旧社会的那一套,被告搞霸权行为,其侵犯人权。因此,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公开除名依据才是合理合法的判决!

今天我没有办法只有依靠人民,因人民才是一个国家的主人,因人民才是国家最大的主体,因人民才是一个国家组成团体,因人民集中的权利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国家权利机关背景就是人民。因国家的法律是受人民通过的。 因此,国家的一切法律制定必须服务于人民,保护人民为宗旨。

最后希望大家作评判!

原告:张云清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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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乐山中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4月12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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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2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疑问,本院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经过认真核查,现为您做如下解答:
1.张云清所反映案件系其诉请夹江县教育局信息公开的案件。2.经审查,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张云清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属于职工档案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的本人档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的诉讼请求;3.案件审理中,夹江县教育局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承担了本信息公开案件的举证责任;4.至于张云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正确等问题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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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24 08: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了二次,第一次判决被告公开予以答复,但是被告玩文字游戏把答复换成回复来解释,并搞了一份(夹江县教育局文件)夹教信。因此,我不服就再一次诉求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作第二次审理,第二次审理法院判决就和第一次审理是逆变规律。因此,自己就违法的否认了第一次的判决。其实第二次审理就换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你们说这个质变?按照原则一审法院不可能二种判决:第一次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答复,第二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最后我没有办法知道一审法院这种判决是违规的并上诉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就这样的。请好心人指点!
发表于 2019-4-12 1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08: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问:乐山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搞,一院一案二个判决,这个合法吗?第一次判决被告夹江县教育局败诉公开惩戒我的依据信息,第二次判决我原告败诉,其实就是第一次判决被告答复我申请的惩戒依据信息,被告作出答复不符合判决书公开的条件。因此,市中区法院又从新审理第二次判决就驳回了我原告。这个不是违法行为是什么,最后我就上诉到中院,你们中院根据市中区法院判决,一点都不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质证的原则其作出了驳回我的诉求。大家都知道被告作出的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应当公开,不能侵犯知情权。但是你法院也违背宪法规定侵犯了这个知情权规定来作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9-4-28 17: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原告回复:乐山市中级法院其回复不予承认判决错误问题。我的事实理由: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院一案二个不同的判决还合法了!问所有的法院?哪里有这条法律规定?第一次判决被告败诉其公开我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玩文字游戏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并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其被告都没有上诉。一审法院让我再次提出审理,其实就换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和陪审员而已,其又作出判决我败诉,其驳回了我的起诉。就不公开政府信息了,这个一审法院判决不是违法是什么?问中级法院!?我国法律有规定一审可以作一案二种不同的审理吗?最后,我没有办法只能提出上诉。你们说这个乐山市中级法院还是应从了一审判决书,合法吗?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院一案二个不同的判决合法吗?这个就是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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