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抗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作出的错误认定。
案件号:(2019)川11行终19号
就判决书其认定的事实错误,就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倒置的!是错误的利用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应当适用第二款(二)。
我原告抗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当违背宪法规定,相关法的规定、其剥夺我的知情权!
问法院:
(1)为什么判决书要剥夺我的知情权?
(2)为什么审理行政案件不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质证的原则?
(3)为什么不要夹江县教育局行政机关当庭举证,其质证除名我的依据?
(4)为什么夹江县教育局除名我的惩戒依据不依法判决公开?
(5)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行政诉讼法》举证质证的规定项?另其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为什么你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到,在特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民事案件情况其公开除外?
我认为乐山市中级法院的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大家都知道《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它法都要公开惩戒依据,和处罚依据。例如:《行政处罚法》的发条,依据、证据就谈的很多,大家可一看得知。关键词:证据、依据。
我试问阁下!如果是自己被、被告隐藏事实其作出的除名决定,其不告知并剥夺了你的知情权、合法权益等,你如何感想?
今天我发现被侵害,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公开惩戒依据才是符合依法治国的范畴。
我想我们是世界上最明主的国家,应当有知情权,当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其应当利用法律武器、应当找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保护。我想一个法制国家应当是这样的判决。我想一个判决书必须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才是合法的判决书。我想今天由人民大众来作评判才是最终的判决。
简要案件内容:
我在2017年10月26日到夹江县教育局查阅档案材料时、并发现被除名了,同时本局复印了一份所谓的除名通知书给我原告张云清,但是我感到被欺骗了,因我从未被除名,从未被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从未被通知办理过档案转籍手续,从未被领取职工经济补偿金。
现在我的一切档案材料都在被告方,被告也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来继续管理职工档案。
我诉被告一年多了,我要求被告公开除名依据信息,被告也证实了有惩戒除名依据,但就是不给你看,因被告是违背公序良俗作出行为,是内部作出的决定。被告还在搞旧社会的那一套,被告搞霸权行为,其侵犯人权。因此,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公开除名依据才是合理合法的判决!
今天我没有办法只有依靠人民,因人民才是一个国家的主人,因人民才是国家最大的主体,因人民才是一个国家组成团体,因人民集中的权利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国家权利机关背景就是人民。因国家的法律是受人民通过的。 因此,国家的一切法律制定必须服务于人民,保护人民为宗旨。
最后希望大家作评判!
原告:张云清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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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乐山中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4月12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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