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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司法局律工处徇私舞弊带病提拔坚持执法不严帮助涉黑涉恶律师逃脱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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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司法局
成司投复(2018)5号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林伟投诉刘宁律师事项的回复
林伟:你对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刘宁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0651824,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投诉,我局于2018年8月20日正式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四川省司法行政法律服条行政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定延长30日作出回复.你在投诉信中要求,对刘宁律师涉嫌枃成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执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你投诉反映的情况,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律师代理案件情况
经查,2010年至2011年期间,刘宁律师受彭聪委托代理了彭聪与方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成华民初字第2512号判决。
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刘宁律师参与了向琼英诉周婕林育清侵权案的执行调解:2012年4月23日,在成华区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刘宁律师代替林育清在和解协议上签名。
二、关于你反映刘宁律师涉嫌犯罪的问题
你反映刘宁律师涉嫌诈骗犯罪,并向本机关提交了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2018)川律公证内民字第15866号)】、《关于补充刘宁律师执业活动中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机关按照工作职能职责,已于2018年11月14日将刘宁律师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成都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28-86407748。
三、关于你反映刘宁律师涉嫌违法执业的问题
经查,2010年至2011年期间,刘宁律师在代理彭聪与方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违规行为。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刘宁律师在向琼英诉周婕、林育清侵权案的执行调解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律师协会已对刘宁律师相关违规行为,给予了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宁律师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以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刘宁律师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你在投诉信中反映刘宁律师在给司法行政机关的《情况说明》中作虚假陈述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宁律师在给司法行政机关的《情况说明》中存在作虚假陈述的行为。
如你不服本回复,可以自收到本回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15日

律师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2014年10月原告向成都市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刘宁律师违法执业开始,直至2018年8月20日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原告诉求状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充分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应予受理的投诉案件不予受理,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而且存在推诿、敷衍、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未对原告投诉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并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结论,而并非针对仅仅是线索层面情况,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发现所投诉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应当向有关机关移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应予处罚的律师投诉案件而未予以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原告在庭审中回答提问时明确表示其并未对投诉内容进行撤回,也未放弃对刘宁律师个人的投诉举报。对原告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法定职责,对应给予处罚的必须予以处罚,不得纵容包庇,应当按照原告投诉的全部内容作出相应的处罚;

综上足以说明原告作为公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2018年11月15日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关于林伟投诉刘宁律师事项的回复》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关于林伟投诉刘宁律师事项的回复》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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