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原来缘去”: 您反映“最近好像是禁渔期,但是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位于巴河南岸三号桥到罐头厂加油站总有人放了一排钓鱼竿夜钓,相关部门能不刻舟求剑、灵活执法吗?”的情况反映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第三百四十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时值禁渔期,天然水域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捕捞作业、各类游钓和水禽放养活动。我局渔政执法人员全天候巡察非法捕鱼行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教育和劝离垂钓人员。 感谢您对水产渔政工作的监督、支持!同时呼吁全民参与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渔业生态平衡,让良好的渔业生态环境惠及子孙后代!
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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