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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史记》《汉书》中妇女的婚姻生活看其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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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9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对女性来说可谓大事一件,我们一谈到我国古代女性的婚姻和社会地位,就往往想到“三纲五常”,“三从四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好像古代妇女一直是处于社会底层,是被压迫的对象。其实,仔细看看历史,我们发现宋代以前的妇女还是有较高的婚姻自主和社会地位,她们的婚姻不仅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下面就从《史记》《汉书》的相关记载看一看西汉时期,妇女的婚姻生活及其社会地位。

婚姻自主是汉代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处地位的集中反映。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由于在家庭、社会中地位的低下,决定了她们在婚姻生活中几乎没有自主权,而是听命于作为家长的父亲或丈夫。然而,在汉代却出现了与以上惯例不甚符合的情况。

汉朝在建立之初,采用清静无为的统治方式,注意与民休息,诸事简易无繁,而婚姻之禁也较疏阔,加之妇女多方位的参与了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社会对她们的约束也不甚严格,因此她们对自己的婚姻也有着一份与时代的基调相适应的向往和追求。这主要表现在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下面本文将从择偶、离婚与再嫁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择偶。封建社会婚姻的目的,一是为了延续血统,供奉祖先;二是为了“合二姓之好”。而作为婚姻当事者的男女青年,对自己终身大事是无权做主的。如东汉班固中说:“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佚也。”可见婚姻所以不让男女自专,乃是为了防止男女青年发生所谓可耻的“淫佚”之事。但在西汉,女子有一定的自主择偶权,这在《史记》、《汉书》中比较多见。如张耳之妻,史载“张耳尝亡命游外黄。外黄富人女甚美,嫁庸奴,亡其夫,去抵父客。父客素知张耳,乃谓女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乃卒为请决,嫁之张耳。张耳是时脱身游,女家厚奉给张耳,张耳以故致千里客。乃宦魏为外黄令。名由此益贤。”外黄富人女,为了追求个人的幸福,主动离开平庸的丈夫,选择张耳,可见妇女在关系自己本身幸福时,并不完全受父母的约束,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而千古流传的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私奔的故事同样说明了汉代女子的自主择偶权。

临邛中多富人……相如不得已,强往,一坐尽倾。酒酣,临邛令前奏琴曰:“窃闻长卿好之,原以自娱。”相如辞谢,为鼓一再行。是时卓王孙有女文君新寡,好音,故相如缪与令相重,而以琴心挑之。相如之临邛,从车骑,雍容间稚甚都;及饮卓氏,弄琴,文君窃从户窥之,心悦而好之,恐不得当也。既罢,相如乃使人重赐文君侍者通殷勤。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与驰归成都。

从记载来看,作为寡妇的卓文君以音识人,在偷看了司马相如的长相后“心悦而好之”。当司马相如通过文君侍者献殷勤后,“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与驰归成都”。卓文君的私奔表明,在汉代女子的婚姻一般经父母的同意,否则卓王孙也不会大怒曰:“女至不材,我不忍杀,不分一钱也”。但也说明女子在自主选择丈夫后,并不会遭受社会的鄙夷。卓王孙的昆弟们认为文君挑的丈夫很好,“长卿故倦游,虽贫,其人材足依也,且又令客,独奈何相辱如此!”平民女子有自主择偶的权力,身为公主的贵族妇女也可以寻找自己心仪的男子。如平阳公主离婚后,问“列侯谁贤者?”左右皆言大将军。主笑曰:“此出吾家,常骑从我,奈何?”左右曰:“于今尊贵无比。”于是长公主风白皇后,皇后言之,上乃诏青尚平阳主。与主合葬,起冢象卢山云。

从以上的记载来看,汉代时期女性日常行为模式还没有套上礼教的枷锁,她们的情感和个性受外界的压抑较小,女性在婚姻中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然和率真的流露。只要愿意,她就可以明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思,选择自己的意中人而少有顾忌。

(二)离婚。西汉时期,人们对婚姻的态度比较合情理。孔光就说过“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因此汉代女子不仅有自主择偶的权力,同时在离婚上也可以主动。例如淮南王刘安“生子迁为太子,取皇太后外孙修成君女为太子妃。王谋为反具,畏太子妃知而内泄事,乃与太子谋,令作不爱,三月不同席,王阳怒太子,闭使与妇同内,终不近妃,妃求去,王乃上书谢归之。”这个事例说明,太子妃提出离婚,虽然是由于淮南王与其太子定计故意冷落她,使她不得不主动“求去”所造成的,但也说明汉代妇女在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又如朱买臣的妻子的因为忍受不了丈夫的贫困而要求离婚。

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笑曰:“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女苦日久,待我富贵报女功。”妻恚怒曰:“如公等,终饿死沟中耳,何能富贵!”买臣不能留,即听去。

又如上文所说的外黄富人女“嫁庸奴,亡其夫”是嫌丈夫平庸无能而主动离婚。汉武帝的姐姐,则因前夫平阳侯曹寿有恶疾而离婚,改嫁卫青。所以,从总体上说,汉代女子要求离婚是比较容易的,只要女子提出离婚的要求,做丈夫的一般也只有同意,不会对妇女的要求置之不理。

(三)再嫁。西汉时期,上至皇亲国戚,下至庶民百姓,均有自择佳偶再嫁的自由。再嫁的女性是很多。如张耳的妻子,外黄富人女,朱买臣的妻子……。这些再嫁妇人中,以汉武帝的母亲最为出名。

孝景王皇后,武帝母也,槐里人也。母臧儿,故燕王臧荼孙也,为仲妻,生男信与两女。而仲死,臧儿更嫁为长陵田氏妇,生男 、胜。臧儿长女丧家为金王孙妇,生一女矣,而臧儿卜筮曰两女当贵,欲倚两女,夺金氏。金氏怒,不肯与决,乃内太子宫。太子幸爱子,生三女一男。男方在身时,王夫人梦日入其怀,以告太子,太子曰:“此贵征也。”未生而文帝崩,景帝即位,王夫人生男。王皇后的再嫁是其母贪图富贵的结果,而贵为太子的汉景帝也没有任何芥蒂的接受了再婚的女子,并且对她宠爱有加,与她生儿育女,最后还封其为皇后。可见汉代人对女性再嫁的宽容。

以上所记是离婚再嫁的妇女,至于那些因丈夫去世而再嫁的妇女则更为普遍。如汉初陈平的妻子嫁了六次,汉宣帝的外祖母王媪在丈夫死之后再嫁,孝元傅昭仪的母亲也是再嫁之妇。

总之,从《史记》、《汉书》的记载来看,西汉时期,妇女再嫁是很自由的,不论是普通百姓还是帝王将相把再婚再娶都当成一件普通的事情。当然,汉代女性的再嫁与家庭条件有一定的关系,除了外黄富人女、张负孙女、卓文君是为寻找合适的配偶外,绝大多数妇女的再嫁是为了谋生的原因。《史记》、《汉书》中有关妇女再嫁的记载多见于《外戚传》,原因在于西汉的后妃出身都比较微贱,如景帝母窦太后是宫女,其弟还被卖为奴,汉武帝的母亲出身于一般家庭,而卫子夫、赵飞燕、宣帝母都是以歌女的身份得到宠幸的,因此《外戚传》中的记载的内容也就客观的反映了汉代妇女在再嫁时不受束缚的现实。

通过上文对汉代妇女在自主择偶、离婚与再嫁等方面的分析和考察,不难看出汉代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拥有较多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她们在家庭生活中并未完全沦为男子的附庸,还能保持相对独立的人格,据此可以证明汉代女性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地位。

当然,本文在表明汉代女性社会地位较高的同时,并不否认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男尊女卑”,以及女性受压迫、受歧视的事实。在汉代,女性受尊重与受歧视现象可以说同时存在。但就《史记》、《汉书》所记历史发展的总体情况而言,女性群体的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不像宋明理学统治下的妇女,对妇女的束缚和压迫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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