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规划行政管理机关领导:
我们是成华区二仙桥北二路2号东圣民居业主。现依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机关联名举报成都城投集团蜀龙路五期项目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导致我小区严重受损的违法行为,请核查、处理。
一、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
1、蜀龙路五期项目未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落实道路绿线,既有建筑东圣民居占压道路规划绿化带,事实清楚。
蜀龙路五期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成都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关于“道路绿线”规划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事实如下:
自2017年蜀龙路五期跨线桥和地下综合管廊开工后,小区受到工程的严重影响、损害,业主们纷纷多次投诉,并从2月19日市长信箱回复中得知:“(东圣民居)围墙及部分建筑位于规划绿化带内,管廊人行出入口为地下构筑物,结构外边距小区围墙7.8米,距规划绿化带12.8米”。得知小区部分建筑物及围墙、化粪池等部分构筑物占压道路绿化带宽度达5米左右。
2、由于道路绿化带宽度未依法落实,使得地下综合管廊与既有建筑物紧贴,直接导致项目对小区造成严重危害。
东圣民居为砖混结构建筑。蜀龙路五期地下管廊紧贴建筑物仅约4.5米左右构筑施工,且施工方在未得到任何许可、也未告知任何住户的情况下,私自挖毁我小区雨污水管,靠围墙外擅自挖掘出4个深达数米的积水潭蓄积涌出的雨污水、以掩盖小区雨污水管被毁事实。后因2栋地下自行车棚漫水严重,业主寻查到工地,施工方才被迫采取临时措施,在地下室地基上挖坑安装抽水泵排雨污水,长达一年多时间至今排水未恢复正常,导致2栋长时间被大水漫灌、浸泡、地基严重受损,其他相邻楼栋地基及房屋受损情况尚待核实。小区围墙、地面出现多处裂缝,最深最长裂缝贯穿整个小区地面、与综合管廊平行,最大裂缝高差达1CM左右;小区地下室入口裂缝严重、高差达成年人食指长度;5栋外侧墙角十几年树龄、根深叶茂的大树,去年10月突然倾倒;房屋出现多处户外、室内裂缝、裂纹;4栋3个单元底楼通道所有地砖空鼓,有住户反映厨房地砖出现大面积裂碎现象。
3、按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规定,东圣民居部分建筑与蜀龙路五期之间未达到建筑退距标准。
该技术规定有≥30米道路两侧高度24米≤建筑物须后退道路红线≥8米的规定。“管廊边线紧贴道路红线布置”,我们认为小区建筑物距蜀龙路东侧红线仅约4.5-5米(非专业测量),即使按照城投集团所述7.8米,亦未达到退距规定标准。
4、东圣民居早已按原城市规划退让了足够的绿地。东圣民居建设之初,开发商成华房产股份公司已经按照当时的规划将面积达1300余平米的代征地作为绿地交付市政,这1300余平米土地实际是全体业主共同出资,无偿支援了城市建设。业主们虽为支援国家建设尽到了应尽之责,但却为城投集团的野蛮施工、不依法落实新规划、实现绿化带宽度导致房屋受损的行径伤透了心。
二、请求规划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小区业主们认为:因成都城投集团未依法落实道路绿线管理规定、满足道路绿化带宽度规划条件,是导致我小区严重受损的直接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城投集团在项目实施前,提前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绕开既有建筑东圣民居,则不会影响相邻物权安全;或者待全面合格完成道路绿地拆迁、达到绿化带规划宽度后再进场实施,也不会造成对既有建筑东圣民居的危害。
故请求: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第64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检查、处罚)的规定,由规划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成都城投集团蜀龙路五期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落实情况。
2、依照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1条、第13条,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成都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配套建设绿地规定)、第12条(绿线内禁止行为)的规定,责令成都城投集团蜀龙路五期项目依法落实“绿线管理”规定,达到道路绿化带规划宽度,否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附:1、东圣民居受损现状(部分图片)
2、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此致
敬礼!
二仙桥东圣民居受损害业主
2019-3-10
挖断小区排污管
综合管廊
小区地下室渗水
小区地下室渗水,抽水机抽水
房屋地基下沉
小区道路损坏
房屋裂缝
附2: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第二款: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成都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配套建设绿地规定)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绿线内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
四、《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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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成都城投集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3月20日回复,内容见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