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政府领导2007年成立高灯镇嫘祖社区居委会,像美国把钓鱼岛私相授受给日本鬼子一样,把合法存在的高华村二组一组农村集体单位私自行文纳入嫘祖社区居委会。
此文件由民政局行文,由县政府批复。从此,高灯镇嫘祖社区居委会出卖农村集体单位性质土地建房,从此嫘祖社区居委会完全掌管高花村一组二组集体单位财务帐务和经济,从此嫘祖社区居委会规划分配高花村一组二组的建设用地,支配分割卖地所得资金,或是领导个人掌管卖土地所得巨额资金于个人权利范围,当然如何使用支配只有自己知道。从此高花村集体一组二组所有人口户口事务都由嫘祖社区居委会操作。从此高花村一组二组的所有农村项目事务完全由嫘祖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支配,农村集体的证件(等等产权证)和国家直补都由嫘祖社区居委会操作,农村集体单位的规划发展都由嫘祖社区居委会操作,包括征用地已是社区居委会全权操作。
一个与农村集体组织法毫不相干的社区居委会完全掌控农村集体小组权利,这是盐亭县政府给予的权利,盐亭县政府领导是不懂国家法律还是藐视国家法律?盐亭县政府领导是无视国家法律还是挑衅国家法律?盐亭县政府领导为何走这样的非法途径,让社区居委会获得如此侵犯剥夺来的权利?难道仅仅是一波一波又一波的领导无能,而且是上下一致的无能。
高华村一组二组现在依然存在,依然合法,但是行使各项权利的却不是高花村一组二组本身就存在的合法农民,而是完全嫘祖社区居委会的居民人口,与高花村一组二组根本毫无关系。
可笑的是,盐亭县政府十来年,从不理会纠错,却是一味的纠缠威胁,不走合法的渠道,反而是旁敲侧击的提一些与本事件毫无关系的权利,不知道为啥?不懂,难道盐亭县政府就不能走正当合法的途径处理事情,一定要做非法的事情才能处理事情,才能换来盐亭的发展吗?我用自己的语言描述国家法律的规定如下:
1 :农村集体人口自然流失完后,土地不需要通过征用直接属于国有土地性质。
2:农村集体单位土地通过国家统一征用补偿安置后,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性质,农村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城镇人口,农村村委会改为城镇居委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全体成员为农村户口。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全体成员是非农业城镇人口,农村集体单位人口依法享有使用自己集体单位土地的权利。
国家土地法规定:非农业城镇居民人口使用国有土地,不能买卖占有农村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单位内部人口不得把内部单位集体土地买卖转让给非农业人口和单位。
然而盐亭县政府的文件行文却是把高华村二组一组单位纳入嫘祖社区居委会,按失地农民给予低保,请问高花村一组二组的土地被完全征用了吗?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个事,2007年前只有蓬盐路修路征用有少量地,没有国家其他用地征用高华村一组二组土地。
2004至2005年有些人自愿转为高灯镇场镇非农业人口,2007年这批高灯镇场镇居民成立嫘祖社区居委会,同时,民政局错误行文为:把高灯镇高花村一组二组纳入社区居委会,这句话是错误的。
十年多来,盐亭县政府坚持错误的行文,不但不纠正嫘祖社区居委会错误的权利行使,不停止给高华村一组二组集体和成员造成损失,反而屡有嫘祖社区居委会无理无聊的旁敲侧击提跟本事件和人无关的什么五保低保等等这些低级的东西,而且极端的无理和强势,对于一个精力能力充沛全力奋力创业的年青人,在没有征地的情况下,提一些并不需有的权利,是脑子被驴踢了吧?如此歪戴帽子,是要强行野蛮剥夺农村集体单位权益人的生育权养育权、成家权还是社会政治权利?难怪国民都说我们的人权呢?被你们这层不尊重人权的法盲玩坏了,被你们这层歪门邪道的足球专业户传球员玩坏了,你们这些足球先生,你们这些后门先生,你们真的走不来正道习惯了吧。
都是你们这些人的话,国家的法律都被你们荒废完了。权利不是你们为所欲为的工具和护身符,有法律的约束,你们应该学会循规蹈矩。
当然监察委是看不到这些文章,你们都会侥幸。
你们不懂法,因为你们有公权力,可以藐视国家法律,但是不要忘记,你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我们是平民,没有特殊权利,但是我们学习法律,我们已会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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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盐亭县高灯镇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3月19日回复,内容见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