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法律爱好者,看到此案例,想谈谈我个人看法,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 一、关于“资质审批内容参照部分市州的做法”,笔者表示不理解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参照,有四川省住建厅领头羊的示范带头不参照,难道你们还要参照原顺庆区常务副区长秦某某、原南部县规划建设局局长黄某某贪污腐败吗? 二、关于“针对网友意见我们将对合理部分尽快予以采纳”的说法,笔者表示不赞同 请问你们将对哪部分进行采纳?对哪部分不进行采纳?请明示,除非又想来模棱两可这一招?另外,请允许我们抠一下字眼,你们所说的“做到更加准确、便捷、高效”,意思是不是表明你们之前的做法已经是很准确、很便捷、很高效了?张口闭口一个“存疑”就回避掉所有问题,这是准确吗? 三、关于要求申请人举证问题,笔者表示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四川省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以上两条款发生抵触时,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准。而市住建局的审核原则明显按下级法执行,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执行标准。如果贵局执意要坚持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我们是否需要联系各大媒体一起跟踪讨论研究此案例是不是国家法律体系出了问题,所以导致贵局无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资质申报材料问题,笔者表示不明白。 《四川省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由受理机关在申报材料上加盖本机关原件核验章,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那么请问市住建局:这里提到的材料原件是否不包括中级职称证书??你们为什么不核对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本机关原件核验章?请说明理由。我想你们一定会回答:现在已经实行电子化申报了。那为什么你们只执行二十三条不执行二十二条?难道是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就不执行?? 五、关于“存疑”标准的问题,笔者表示很困惑。 请问贵局提出企业资质申报中关于证书等材料存疑的依据是什么?究竟来源于什么法律条款?还是靠你们内部制定的评判依据(请正面回答)?比如今天天晴,你心情好,那么申报人的资质申报材料就不存疑;比如证件上这个美女长得美,赏心悦目,你们一高兴:不存疑!如是这样,是否靠个人主观意识判断是不是太随意、权利过大化(我想让谁存疑谁就必须存疑!),无任何法律依据? 以上,请市住建局给全市建筑业企业一个合理的解释吧。 如感觉笔者说得对,请“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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