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8308|评论: 1

[我有话说] 龚X与县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案代理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3-17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龚X与县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案代理词http://post.blogchina.com/writer/576872583/edit




原告龚X与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纠纷案
代 理 词---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2019.3.13
尊敬的法官:
本公民胡代国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出庭诉讼原告与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补偿”纠纷案号【2019】川20行初3号。刚才审判长总结了本案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一、本案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拆除原告住房还是县政府强拆原告住房,县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原告住房是2002年修建历史形成的合法建筑?还是2008年12月修建的违法建筑?
三、2017年8月8日被告拆除原告龚安的住房行为是否违法?
下面本代理人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别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县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有以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形成的证据锁链证明:
.............................................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6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9-3-17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龚X与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纠纷案
代 理 词---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2019.3.13
尊敬的法官:
本公民胡代国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出庭诉讼原告与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补偿”纠纷案号【2019】川20行初3号。刚才审判长总结了本案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一、本案是行政机关执法拆除原告住房的行为。还是县政府强拆原告住房的行政行为,即,县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原告住房是2002年修建历史形成的合法建筑?还是2008年12月修建的违法建筑?
三、2017年8月8日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龚安的住房行为是否违法?
下面本代理人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别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县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有以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形成的证据锁链证明。
被告辩称的“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的抗辩观点、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一】、事实依据有如下方面:
1、原告唯一一处基本生活住房不是违章建筑:
原告是解放村村民,集体组织成员,***员,原告于1992年当兵退伍复员【见附件退役证书】,因结婚安家需要住房,被迫利用父母旧房周边的竹林地柴山地院坝地,修建了案涉基本生活住房。该住房是原告唯一一处因基本生活生产需要居住的一处住房,没有别的住房。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2条的规定以及安岳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一户一宅,三人以下按三人享受宅基地90-120平方米。据此规定,原告的该基本生活住房不管有证无证都是合法建筑,不是违法建筑。据此基本事实,被告以认定案涉住房是执法机关拆除原告违章建筑为抗辩,拟证明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理由的抗辩不能成立。
2、案涉无证住房是历史原因造成,不是违法建筑。
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
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年2月1日实施《土地登记办法》;
2008年7月1日实施建设部168号《房屋登记办法》
上述历史事实证明,2008年7月1日之前,建设部对农民修建的住房并没有要求必须申请颁发房产证书。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不违法的原则”和“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安住建告【2014】第072号认定的原告2002年以前修建的住房并不被法律法规所禁止;被告对原告2002年以前修建的唯一生活住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于2017年8月8日强制拆除,其行为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属于违法创设的行政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 号: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根据本规定,被告对原告依法修建的唯一基本生活住房,认定为违法建筑行为,于法于理无据,属于违法创设行为。
2、根据摸底登记档案资料记载,案涉住房修建的年代,应当是历史原因修建。
国务院《条例》第24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四川省条例》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解放村一社原有集体土地600亩左右,2003年,安岳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4】第001号载明:经“四川省政府批准”项目为:安岳县二00二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2003年11月4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安岳县2002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川国土资建【2003】41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征收程序规定:征收土地前,必须对征地范围内的住房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入档。据此事实,1995年,原告结婚前修建的案涉住房应当是被登记入档的【原告已申请相关部门调取解放村一社的住房摸底登记资料】。摸底资料证明,案涉住房应当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基本生活住房,不是违章建筑。
3、案涉基本生活住房应当与其他村民住房一视同仁安置补偿,否则,显失公平。
解放村村民的住房,除个别关系户有房产证外,绝大多数都没有房产证书。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已经签订拆迁协议的无证住房,都是未经建设局按法定程序认定,而是由“工作组”认定,无证住房按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补偿。
例如:根据2016年2月25日,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与本组被拆迁户汪业洪签订的《安岳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书第二页载明:汪业洪有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登记发证的房屋331.2平方米,“经工作组研究认定合法面积为331.2平方米,按照合法面积补偿安置331.2平方米,包括安置补偿营业房32平方米每平方米6500元。
又如:”本组的吴显芬有110平方米无证件房屋、汪业彬无证件房屋、XX、XX、XX等等上百户无证房屋,也是由工作组按合法面积认定、按合法面积补偿安置的。
前述证据,在案涉住房隔壁邻居曾祥凤、冯亚宇诉县政府强拆违法赔偿一案中,被告已经进行了质证确认,法院也予以了认可,载入案卷。为什么对原告的案涉住房要按照违法建筑认定,该行为严重显失公平。
4、根据被告出示的证据31页: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安岳县岳阳镇龙井社区6组(原解放村1组)解放路150号龚琳、龚安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批复》以及2017年3月15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二证据证明,案涉住房是2017年2月21安住建【2017】17号请示【见被告证据卷29-30页】2017年3月8日县政府批复并公告【见被告证据卷31页、32页】,由分管副县长鄢华于2017年8月8日6时许,冒着小雨,带领县政府下设有关部门包括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房屋征收局、岳阳镇政府、卫生局等行政机关单位,共同实施强拆了原告的住房。根据前述证据证明:县政府是强拆原告住房适格的被告。
5、根据原告提供给法院的证据2公证书、强拆现场图片、信访答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20行初29号关于冯亚宇、曾祥凤的行政判决书、北京红星新闻报道的北京四中院案例等系列证据证明:县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县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有以下三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四条等条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的设立、变更及安排实施。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职能权力证明,县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与,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内容完全一致。
上述法规证明: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属部门按照市、县政府的分工安排,其法律后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分析问题要看全过程,不能只看某一局部环节,那不是辩证的观点。就本案而言,是市、县政府为征收土地房屋,相关批文是市、县政府发出。房屋被强拆,应当推定是县政府所为,不是某部门所为。红星新闻报道的北京第四中院案例,房屋被谁强拆,应当推定是所辖行政职能部门县人民政府。
综上一】、二】方面的事实证据和理论依据三法规的规定证明:被告辩称的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一是对前述两项证据故意认识不清;二是对自己提供的三法规规定理解错误。前述两项事实依据和三项法律法规依据,恰恰证明县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案涉房屋是2002年修建不是2018年12月修建,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合法建筑。被告认定案涉房屋是2018年12月修建是违法建筑,是篡改的档案资料上记载的时间,是弄虚作假,是违法犯罪行为。且该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被告认定案涉房屋是2018年12月修建是违法建筑是认定事实错误,显失公平。
1、根据法理常识:两个时间有争议,应当以最早档案记载的时间2002年作为原告修建住房的时间点。因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必须安排多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包括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房管局。房屋征收局、镇人民政府、村、社等干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等,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造册登记入档,作为后来征收房屋安置补偿的凭据。
根据2003年,安岳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4】第001号:经四川省政府批准项目为:安岳县二00二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以及2003年11月4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安岳县2002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川国土资建【2003】41号)征地请示报告,案涉住房的摸底登记时间应当2003年以前。【原告申请法院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调取解放村1社的摸底调查档案资料,已证明原告的住房是哪年修建】。
2、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2]
根据上述规定证明,原告的住房应当是2002年征地之前摸底调查之前修建,而不是2008年12月修建。
3、根据原告当庭出示的有编号的反驳证据内容证明:2014年1月2日,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安住建告【2014】第072号上载明:案涉住房是2002年修建;面积是402.48平方米。值得特别关注地是,该告知书结果不了了之,该告知书没有实施下一步行政程序,也就是说,建设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这个事实证明什么?证明案涉住房402.48平方米并不属于违法建设,而是与其他村民无证件住房一样,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法建筑。
4、被告出示的龚安、龚林案涉房屋于2008年12月修建的行政行为,完全没有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该行政行为与更有法律效率的安岳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安住建告【2014】第072号的认定自相矛盾。
例如:被告的证据第21页、安城监发【2016】《关于对违法建筑进行规划认定的函》、被告的证据22页《关于安岳县龚林、龚安修建建筑物的规划认定》、被告的证据第26页安岳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安住建告【2016】第120202号、被告的证据31页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安岳县岳阳镇龙井社区6组(原解放村1组)解放路150号龚琳、龚安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批复》以及2017年3月15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等证据内容:所证明的案涉房屋是2008年12月修建,面积为200平方米,没有事实根据,是虚构的事实。与更有法律效率的最早档案资料公开张贴的资料《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安住建告【2014】第072号认定是2002年修建的事实卖矛又卖盾。如果,被告坚持前述红头文件所虚构的事实,原告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对被告举证的系列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司法审查。
三、被告强拆原告住房的行为是否违法?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据本规定,县人民政府未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未告知原告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告的征收行为因未依法制作《房屋征收决定书》其程序违法。
未经法院裁决,原告唯一居住生活住房即便无证,行政机关也不得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规定,被告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授权其下设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原告的住房的行为,违反本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案涉强拆住房应当认定为行驶公权力的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岳县人民政府是本案强拆房屋适格的被告。由于被告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征收原告的房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本代理意见。
龚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2019年3月13日
2019年3月13日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