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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书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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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1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眉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明书,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汉族,大学本科,原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住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继平,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自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眉检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书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书及其辩护人杨继平、陈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利用担任凉山州德昌县县委书记、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干部晋升使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某1、何某1等19人以“拜年费”、“慰问金”等名义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9.8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9585元),共计人民币177.758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四川省凉山州德昌县县委书记、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69.8万元,美元1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明书具有坦白、积极退赃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随案移送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诉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明书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均无异议。辩称1、何某12013年春节期间以拜年名义所送20万元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收受邓某110万元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母亲生病住院及去世所收钱属于礼尚往来,故上述款项均不应当认定为受贿。2、其虽然是被纪委带走的,但在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前就主动供述了自己的问题,是自首。3、退缴了所有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两辩护人以相同意见为其辩护。并提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刘明书受贿部分虽然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节,但只有67.8万元,不应适用量刑升格;被告人刘明书受贿但未枉法,情节并不严重,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刘明书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利用担任凉山州德昌县县委书记、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干部晋升使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某1、何某1等19人以“拜年费”、“慰问金”等名义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9.8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9585元),共计人民币177.7585万元,其中涉及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受贿数额为67.8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清。被告人刘明书的亲属自愿代为预缴罚金50万元。主要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接受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负责人刘某1的请托,在该公司承建的上翔街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25万元、美元1万元、高档西服三套。其中,2006年春节收受刘某1送的人民币10万元、高档西服一套;2006年7、8月份的一天,收受刘某1送的1万美金、高档西服一套;2006年10、11月份的一天,刘明书生病住院,收受刘某1送的人民币3万元;2007年春节收受刘某1送的人民币10万元;2007年末的一天,收受刘某1送的人民币1万元和高档西装一套;2012年3月,刘明书的母亲去世,收受刘某1送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情况,其负责人为刘某1。
2、德昌县凤凰大道旧城改造协议、公证书、建设协议、工程结算书、付款凭证、德昌县发展计划局批复、德昌县建设环境保护局议事纪要等凤凰大道旧城改造资料。
德昌县凤凰大道旧城改造于2002年开始实施,由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承担改造建设工程。
3、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上翔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函、同意挂牌出让的批复、三益公司办理上翔街拆迁开发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批复、上翔街旧城改造土地使用权及拆迁开发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结果公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上翔街旧城改造资料。
德昌县上翔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拆迁开发权由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公司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取得。
4、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翔街四合院与凤栖苑房屋置换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德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三益公司购房安置回迁户的请示、三益公司拖欠凤栖苑购房款的情况汇报、情况说明、三益公司的欠条、凭证等资料。
三益公司购国资公司经营开发的凤栖苑房屋安置回迁户,后三益公司长期拖欠国资公司房款未归还。
5、德昌县财政局拨付上翔街建设经费说明、德昌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情况说明及相关拨付上翔街改造工程款的资料。
2006年至2010年,经刘明书等县上领导签字同意,德昌县规划建设局共支付上翔街旧城改造资金2876.87万元。其中:有300万元系该工程动工之前规建局向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借款,有193万元系该局结余的财政拨款资金。其余资金2383.87万元属于德昌县财政局专项拨款。
6、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德昌县上翔街拆迁开发协议、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翔街旧城改造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等资料。
上翔街旧城改造二期回迁安置工程继续由三益公司开发建设,土地价格与一期不变;政府承担了上翔街旧城改造拆迁新增费用329.87万元。
7、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凉山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拨付通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情证明书、结算票据等。
刘明书因病于2006年10月23至10月30日在华西医院住院治疗。
8、中国银行美元汇率。
2006年7.8月份,按外管局中间价,美元最低兑换比例为795.85元。
9、证人刘某1证言。
2002年左右,她和其他四个股东一起成立了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她占22.5%的股份。她使用三益公司的资质在德昌县城承建了凤凰大道旧城改造和上翔街旧城改造两个项目,为此2002年在德昌县成立了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来具体实施,她是分公司负责人。她在做凤凰大道项目期间认识了当时的县长刘明书,后来刘又当了县委书记。她在2006年至2009年做上翔街改造项目期间,经常向刘明书汇报项目情况,交往也就多了。她曾经送过刘明书现金人民币25万元,美金1万元,高档西服三套。
她送刘明书上述钱物是因为刘明书先后担任德昌县县长、县委书记、凉山州人大副主任,在刘明书任上,她先后做了“凤凰大道”“上翔街改造”项目,有关工程上的事情,比如拨付工程款、拆迁上遇到的问题等,刘明书作为德昌的主要领导有很大的权力。后县上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开会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上翔街”拆迁户补助、回迁问题等。有了县领导的重视,县上相关部门对她做的项目基本没有推诿、拖延的情况,工程款也基本上在她们打了申请后经过政府领导、刘明书签字后就支付了。后来刘明书又当了凉山州人大的副主任,是市上的领导了,为了感谢刘明书对她项目的支持并维系和刘之间的关系,今后在很多方面能得到刘的关照和支持,所以她送给刘明书上述钱、物。上述钱、物都是她个人送给刘明书的,现金也好、西服也好,她都没有从他公司里报过账。她及她公司和家人与刘明书及其家人没有债权债务、投资合伙关系。
10、证人张某1(刘某1丈夫)证言。
2006年左右,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陪妻子刘某1去给刘明书送过一次钱。
11、证人张某2(刘某1儿子)证言。
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陪母亲刘某1给时任德昌县委书记刘明书送过一次钱、物,所证送钱、物的原因、经过与刘某1、张显福证言一致。
12、证人韩某(刘明书妻子)证言。
2006年春节期间,一个姓刘的女老板曾经和一个小伙子到家里来给刘明书拜过年,送过一件西服,西服里还有什么东西自己不清楚。后来刘明书在华西住院,刘老板又送过一些钱,具体金额记不清楚。
13、证人马某1证言。
他2003年4月至2011年7月任德昌县建设局局长,刘明书为刘某1实施的“上翔街旧城改造”项目在增加工程款、协助拆迁、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利。
14、证人马某2证言。
他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任德昌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董事长,刘明书为刘某1实施的“上翔街旧城改造”项目在协助拆迁安置上谋利。
15、证人陈某1证言。
他2001年12月至2011年4月任德昌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刘明书为刘某1实施的“上翔街旧城改造”项目在提高拆迁补偿标准上谋利。
16、证人曾某证言。
他2003年3月至2014年任德昌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明书为刘某1实施的“上翔街旧城改造”项目在拆迁安置等方面谋利。
17、证人张某3证言。
刘明书2002年左右起先后当德昌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他负责刘明书的后勤安排。刘明书出国及在华西住院,他电话通知过刘某1,但不清楚二人有无经济往来。所证刘某1送刘明书一套西服的证言与刘某1证言一致。
18、被告人刘明书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所供其2006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德昌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接受成都市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负责人刘某1的请托,在该公司承建的上翔街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刘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25万元、美元1万元、高档西服三套的时间、地点、经过与刘某1证言基本一致。
刘某1送上述2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主要是因为他任德昌县委书记时,刘某1的企业在德昌发展需要他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一是在2006年上翔街旧城改造中,由于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提高,刘某1找到他协调解决,他安排时任县常务副县长陈某1负责,按照中标时所签订合同的补偿标准执行,将补偿标准提高的部分由政府支付;二是在上翔街二期旧城改造,由于一期安置户没全部安置完,涉及回迁安置,该工程本应进行招投标,他安排陈某1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摸底后,通过开会研究后,由他拍板决定直接将该工程交给刘某1的公司做;三是在上翔街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上,他给时任县政府副调研员、国资公司负责人马某2打招呼,把西环路国资公司修建的房子拍卖剩余的,拆迁户选好的,拿给三益公司安置,三益公司暂不付款,因为德昌县政府还差三益公司在上翔街旧城改造项目的工程款,等政府拨付给了刘某1之后再付。之后这部分购房款是如何支付的他不清楚。另外在刘某1承建的凤凰大道、上翔街改造等项目中,当上翔街改造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等方面遇到问题,他给分管城建的副县长王某2打招呼,叫他们尽快解决,他记得给王某2吩咐过,叫王在资金拨付上,加快拨付到位,是在哪种场合下给王某2吩咐的他记不清楚了。刘某1送他的25万元人民币,事后他都放在了家中,之后用于了购房和存在妹夫李树瑜处;送的1万美元,他在美国考察期间花费了。
2.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接受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的请托,在为企业争取国家关停补助资金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陈某2所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其中2009年春节,收受陈某2送的人民币1万元。2010年春节,收受陈某2送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德昌县发改局关于对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实施关闭的通知、关于报送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的报告、凉山州财政局关于拨付补助资金的通知、预算拨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在2010年底前实施关闭,该企业一直在争取县政府兑付相关补偿费用,2011年拨付过100万元的中央财政补偿资金给该企业。
2、证人陈某2证言。
他1996年调到德昌水泥厂当厂长,2003年该厂转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更名为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他任董事长。刘明书在会理县工作时,他就认识刘了,后来刘明书当了德昌县德县长、县委书记,他们之间工作上有过一些交往。为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争取关停补助资金上取得刘明书支持以及请刘明书继续支持企业发展,他2009、2010年分两次送给刘明书现金人民币1万元、2万元,共计3万元。
后来,他又向刘明书反映过请刘为企业争取补助资金的事情,刘回答县上对关闭他们企业一事非常重视,刘安排发改局积极向上争取补贴。经过县上的努力,在2011年初,国家一笔补助资金(100万元)拨到了千里马公司账上,这笔资金他们在后来的关闭工作中按照职工工龄长短支付给了职工作为补贴。他以拜年名义给刘明书送钱是因为刘明书当时是德昌县的县委书记,他们企业是德昌县的企业,以拜年名义送钱,就是想与刘搞好关系,请刘支持他们企业,特别是希望在为公司争取关停补助一事上取得刘的支持。送给刘明书的钱是他自己的钱,刘明书事后没有将钱退还给他或千里马公司。
3、证人廖某证言。
他在任德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局局长兼德昌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办理过德昌县水泥厂关闭事宜。他们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局局作为工业主管部门,向相关部门提交过相关方案。后来,按照政策,国家给了水泥厂大概300多万元的补贴,该厂就顺利关闭了。刘明书参加过有关该厂关停并转的相关会议,要求过相关部门按照政策,积极支持,向上争取补贴资金,确保水泥厂顺利关闭。
4、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2009年、2010年,他利用担任德昌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接受德昌县千里马水泥厂董事长陈某2的请托,在为该企业争取关闭补助资金上提供帮助,2次收受拜年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3万元有部分后来用于了购房和日常开支。具体给了陈某2的水泥厂关照体现在,一是比照成都和米易县水泥厂关闭的补贴标准,经县上研究,给予了100多万的政府补助。二是县上积极帮陈某2争取了国家的补助资金,他给银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兼县发改局局长廖某说过,叫廖积极向上争取补贴,最后具体争取了多少,他不清楚。
3.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明书接受凉山州金时代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请托,在为该公司购买的土地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上提供帮助,收受王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四川省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1,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等。
2、房屋买卖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书等资料。
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杨某3等人处购买房屋相关资料,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3、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德昌县国土局关于杨宗明、易顺祥、樊玉琼等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方案的请示、德昌县人民政府同意该方案的批复等资料。
2008年7月2日德昌县人民政府以德府函(2008)50号文件批复同意县国土局提出的将杨某3、易某、樊某申请的原酒厂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住宅用地。
4、德昌县国土资源局原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准予改变用途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籍调查表、补交土地出让金资料等。
王某1购买的杨某3等3户房屋附属土地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
5、证人王某1证言。
2009年上半年,为感谢刘明书在老酒厂土地变性一事上的关照,同时希望公司发展上得到刘的关照,他送过刘明书人民币1万元。
6、证人徐某证言。
他在任德昌县委常委分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在政府工作里分管农业工作,包括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气象局、国土局、移民局的工作;还分管过司法和公安工作。当时金时代房地产公司开发原老酒厂土地报建一事曾经上过政府常务会,具体情况现在记不清楚。时任县委书记刘明书没有就此事专门给他打过招呼,但在县委的有关会议上,刘明书曾经要求各部门要支持本土房地产企业,王某1的金时代房地产公司是德昌县的第一家房地产公司,肯定是属于支持的范围。
7、证人曾某证言。
他在任德昌国土局长期间,当时金时代房地产公司开发原老酒厂土地一事,政府开过有国土局和建设局参加的协调会,他参加过一次,是分管城建的副县长王某2召集的。具体情况现在记不清楚。他晓得该项目的土地到国土局来办理过出让的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的手续,还补缴过出让金。变性的事情,王某2曾经在他参加的那次协调会上提出意见。
8、证人王某2证言。
王某1开发老酒厂原土地一事曾给他说过,他回答此事需经县上主要领导同意。后来,王某1给他说其找了刘明书书记。在一次工作场合,他就此事向刘明书汇报,刘表示同意。后来,王某1实施了该项目。
9、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王某1为老酒厂的土地变更手续让他帮忙协调送给他1万元人民币。过后他就安排分管城市建设的时任德昌县副县长王某2或者是分管国土的副县长徐某,具体哪个记不清楚了,为王某1办理了变更老酒厂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他与王某1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
4.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接受德昌沙坝傈僳风情旅游开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谭某1的请托,为其经营的傈僳水寨和傈僳风情旅游项目协调贷款担保、争取安宁河沙坝段河堤修建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先后7次收受谭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5万元。其中,2009年春节,收受谭某1送的人民币5000元;2010年春节,收受谭某1送的人民币5000元;2011年春节,收受谭某1送的人民币1万元;2012年2月,刘明书母亲住院期间,收受谭某1送的人民币1万元;2012年3月,刘明书的母亲去世,收受谭某1送的人民币5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谭某1送的人民币5000元;2014年春节,收受谭某1送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德昌县发改局关于同意修建傈僳人家旅游项目的备案批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沙坝民族新村傈僳水寨开发合作协议、沙坝民族新村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等资料。
德昌县沙坝傈僳风情旅游开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谭某1,业务范围农产品种植养殖初加工、景点打造、旅游商品开发等。2009年2月,德昌县发改局批复同意合作社修建傈僳人家旅游项目。
2、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德昌县发改局、水务局关于2013年度德昌县安宁河堤防项目建议计划的请示、德昌县水务局关于乐跃镇沙坝村防洪堤工程资金情况说明等资料。
2013年,德昌县向州发改委申请补助乐跃镇沙坝堤防新建防洪堤等的补助资金1600万元,补助下来后,因谭某1私人修建的了跃镇沙坝村堤防工程未立项和招投标,故建设资金150万未拨付。
3、证人谭某1证言。
2002年他担任沙坝村支部书记时,就和刘明书认识了,2008年成立合作社开发傈僳水寨项目后,彼此间的联系就多了。他为了在德昌沙坝傈僳风情旅游开发项目中得到刘明书的支持,于2009年至2013以“拜年”等名义5次送给刘明书人民币3.5万元,在2012年刘明书母亲生病、去世,分别送去1万元和5千元,共计5万元。
2009年年初,农历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以及2010年农历春节后的一天上午,他两次以拜年的名义送钱给刘明书是考虑到自己以后要长期在德昌县发展,拉近与刘明书的关系,以便德昌沙坝傈僳风情旅游开发专业合作社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得到刘明书的支持和帮助。在2010年的时候,由于傈僳水寨项目前期建设资金缺口较大,他就想利用银行贷款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当时由于他没有抵押物,所以就想通过担保公司进行贷款。经过多方联系,凉山州小额担保公司愿意为他提供担保,从凉山州商业银行德昌支行贷款600万元,但前提是需要德昌县的国资公司为他出具相应的担保手续。他就想通过刘明书来帮他协调一下德昌国资部门的关系,以便能顺利拿到贷款。2011年年初,农历春节后的一天上午,因之前贷款的事情没有落实,他就想这次以拜年名义给刘明书送点钱,让刘帮忙协调解决。他先送3万元钱让刘明书帮忙协调一下贷款的事情。刘听后说国资公司不能给私人企业担保贷款,就把3万元钱准备退给他。他从3万元钱中拿出1万元递给刘明书说这就是给你拜年的,刘明书就把钱收下了。在刘明书母亲住院期间和病逝后给刘明书送1.5万元钱,是感谢刘明书在任德昌县委书记期间,对他企业的支持和关心。另外刘明书当时已经调到州人大任副主任,是州上的领导了,他也希望以后他能够继续支持和关系我企业的发展。
2013年年初,农历春节前的一天下午,他为了刘明书能够帮忙争取河堤修建资金,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明书5000元现金。大概在2013年4月,刘明书带着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实地察看了安宁河沙坝村2组段的实际情况。刘明书一行人走后,他感觉争取项目资金修堤坝的事有了些眉目,加上汛期将近,于是决定不等项目资金到位,先以德昌沙坝傈僳风情旅游开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把堤坝修起来。堤坝于当年4月中旬动工,8月上旬完工,堤坝全长600余米,造价310余万元。堤坝修好后,他给刘明书打电话了解河堤资金的落实情况,刘让他与德昌县水务局对接。他到县水务局了解项目资金情况时,水务局答复说还没有接到通知,最终这笔资金也没有落实。最近他才了解到,他们村的这段河堤修建因为当时是他自己出资修建的,既没有立项也没有公开招投标,政府是没有理由拨付款项给他的。他出资修好河堤后,为了感谢刘明书帮助他争取防洪堤项目资金,同时也希望以后能够继续支持他,就准备以拜年的名义请刘吃顿饭,再送点钱。在2014年年初,农历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他送给刘明书1万元现金。
4、证人白某1证言。
他到水务局任局长后不久,大概在2012年年初,刘明书就正式调到凉山州人大任副主任了。刘明书大概是在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给他打过一个电话,意思是安宁河乐跃镇沙坝段河堤被洪水冲毁,严重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活,该地开发的旅游项目“傈僳水寨”和“傈僳风情”也受到影响。刘明书建议水务局将安宁河河堤建设项目立项并向上争取修建资金。他当时答复刘明书下来向上面争取下。随后不久在2013年年初的时候,因为年龄原因他不再担任水务局局长了,这件事他也就没有再过问。后来,他听单位上的同志谈到安宁河堤防建设项目上面批了,也拨了些专项资金下来,但是沙坝段的防洪堤在该项目立项前就由该村村支书谭某1私人出资修建完毕,该工程由于没有申报立项也没有公开进行招投标,所以水务局就没有拨付资金给沙坝村段河堤建设。
5、证人郑某证言。
他任职德昌县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公司经理的期间,谭某1为了企业贷款的事来找过他。大概是在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谭某1到他办公室找到他,说其“傈僳水寨”项目准备在银行贷款,现在凉山州小额担保公司愿意为其提供担保,但需要国资公司为其出具相应的担保手续。说其贷款的情况已经给时任县委书记刘明书汇报了,他记得当时谭还拿了一份有刘书记签批(具体内容记不得了,大概意思就是喊他们国资公司酌情研究处理)的书面申请材料。他听谭某1介绍情况后就当面拒绝了其请求,他明确告诉谭按照相关规定国资公司是不能给私人企业提供担保的。谭某1听他说后也就没有再说什么,和他闲聊了几句就离开了。他后来是给刘明书汇报过谭某1来找他的情况,他给刘明确说明了国资公司是不能给私人企业提供担保的,至于他是打电话还是当面汇报的记不得了。
6、证人贾某证言。
他现任凉山州德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大概在2013年4、5月份的一个周末,刘明书到过德昌县乐跃镇沙坝村了解河堤损毁情况,一行的还有发改委的同志。刘明书这次下来属于私人性质的活动,他也是刘要下来前给他打电话他才赶过去作陪的。通过全程陪同刘明书,他知道刘明书这次过来是应“傈僳水寨”老板谭某1的邀请过来的,主要目的就是来了解安宁河沙坝段河堤的受损情况(“傈僳水寨”项目就建设在这个位置),看能否通过发改委帮谭某1向上争取修建资金。至于刘明书是否为谭某1争取到项目资金他确实不知道。
7、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2009年到2013年期间,他利用担任德昌县委书记、州人大副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德昌县傈僳风情旅游开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谭某1的请托,在贷款担保、争取安宁河沙坝段河堤修建资金等事宜上为其谋取利益,5次收受“拜年费”人民币3.5万元,在2012年他生病、去世,分别收受1万元和5千元,共计5万元。所供与谭某1的相识经过、先后7次收受谭某15万元的事实与谭某1证言基本一致。
他具体给谭某1的支持和帮助,体现在一是谭某1开发傈僳水寨项目时缺乏资金,想通过他协调县国资公司担保贷款,他帮谭在县财政局协调过此事;二是谭某1在德昌县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发了傈僳水寨和傈僳风情两个项目,想将安宁河河堤重新建设,以保证该村村民、游客的安全,促进两个旅游项目的顺利运营,为此他专门带队去考察过,也给德昌县水务局局长白某1提出将安宁河河堤建设项目立项,向上争取资金,白某1通过县发改局逐级上报争取资金,至于资金是否拨付到位,什么时候拨付的他不清楚。还有就是谭某1的项目建设遇到困难的时候,找到他,他还是尽量给他协调。他和谭某1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
5.2010年春节,被告人刘明书接受四川华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某1的请托,承诺为其在德昌县星酒店提供帮助,收受杨某1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1月的一天,刘明书得知省纪委在对其进行调查,怕事情败露,将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杨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川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某1,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2、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政策性关闭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协议书、德昌县政府会议纪要、委托拍卖合同、土地估价报告、土地拍卖公告等相关资料。
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政策性关闭及其土地拍卖情况。
3、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酒店设计图及蔬菜批发市场设计图。
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原址拟建酒店情况。
4、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
杨某1于2015.3.25向省纪委退款10万元。
5、证人杨某1证言。
2001年左右,刘明书是会理县人大副主任,他是人大代表,因为工作上有联系,与刘明书认识并熟悉了。2008年左右,他有想法到德昌县开展业务,刘明书已经是德昌县德县委书记了。他为了在德昌修建五星酒店项目中得到刘明书的支持,于2010年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明书人民币10万元,刘明书于2014年底退还。刘明书退钱主要是由于2014年下半年,凉山这边就有传言说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刘明书的违纪问题。这笔钱后来省纪委找他调查了解情况时,他按照省纪委的要求上缴给省纪委了。
6、证人薛某证言。
他2006年至今任凉山州德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刘明书安排他带过会理县承建工程的老板杨某1到水泥厂实地考察修建五星酒店。
7、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杨某1是会理县本地人,是四川华龙建筑公司董事长。2000年左右,他在会理任县人大副主任,杨某1在会理县承建了一些项目,因为工作上有联系,他们就逐渐认识并熟悉了。大约在2009年,德昌县准备将已经停产的原德昌水泥厂拆除,用该厂的土地进行开发五星级酒店和高档住宿小区,杨某1多次找他询问这个项目有关情况,他都热情介绍项目的情况并告诉杨要招标比选。大约在2009年7月的一天,杨某1又到他办公室询问酒店项目近况,他告诉杨县里还没有研究,只有初步规划;然后他就安排德昌县规划局分管规划的副局长薛某带杨到酒店项目地址看看并介绍初步规划方案。后杨某1又多次找他帮助让酒店项目立项,及让杨的建筑公司在比选过程中关照,能够中标。他表示项目正在研究,比选时尽力支持杨的公司。2010年1月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杨某1送给他10万元人民币。
杨某1送他10万元一是因为在2008年的时候,杨某1准备到德昌县来承建工程项目,多次向他询问,并且在项目比选上让杨的华龙建筑有限公司中标,需要得到他的关照和支持,二是他担任州人大领导后,有一定影响力可以为杨开发酒店项目打招呼。杨某1的华龙公司准备来德昌县开发酒店项目,杨每次过来考察的时候,他都热情的接待他并介绍项目情况,还安排县规划局副局长带他们实地了解项目规划情况。虽然后来因为规划问题,导致该项目一直没有实施,但他担任州人大领导后,有机会他会关照杨,为杨争取到该酒店项目。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他知道省纪委在调查他的有关问题,担心收受杨某1送的这10万元事情暴露,被组织发现,所以就找杨某1退还了这10万元人民币。
6.2010年春节,被告人刘明书接受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朱某1的委托,在该厂厂区道路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朱某1所送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税务登记证。
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德昌天宇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某1,经营范围是矿山设备、配件生产等。
2、农行德昌分行电汇凭证等资料。
2011.2.21德昌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付给天宇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28万元,用途是支付生产用电线路架设工程及进厂道路修建。
3、证人朱某1证言。
他原来和会理县开矿的李树瑜做生意比较熟悉,通过李树瑜认识了当时是德昌县县委书记的刘明书。他的企业是德昌县银厂工业集中区2009年的招商引资企业,在2009年与德昌县工业集中区签订了协议并入驻。他先注册成立了公司,在2010年开始建设厂区。他为感谢刘明书在厂区道路建设方面的支持和希望以后能够继续得到刘的关照、支持自己的企业,送给刘明书人民币3万元。刘明书事后没有将这3万元退还给他或者他的公司。
4、证人廖某证言。
朱某1的企业叫德昌天宇锰合金公司,主要生产耐磨钢球和铸造件,他在任德昌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兼德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局局长期间因为工作关系认识朱某1。朱某1的企业是县上第一家招商引资企业,县上一直比较重视,他的印象中,为了支持该企业的发展,刘明书曾经安排工业集中区出钱将该企业大门至园区公路300米左右的道路硬化,工程量大概20至30万元。
5、证人刘某2证言。
刘明书任德昌县委书记时,安排过为朱某1的天宇锰合金公司解决从该企业到工业集中区主干道的一条差距硬化所需资金;另为相关企业供电事宜,刘明书曾经带上县上的相关领导到西昌电力局局协调。
6、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2009年,他通过妹夫李树瑜介绍认识了朱某2是德昌县铸造厂的总经理,该厂是德昌县在2009年引进的第一批投资企业,在德昌银厂工业集中区,主要生产钢球、寸板等。
2010年春节放假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朱某2以拜年名义送给他3万元人民币,后来他将这3万元钱拿回了西昌的家中,有部分后来用于了购房和家庭日常开销。他给朱某2的铸造厂帮助有:一是给分管园区的副县长刘某2打招呼,以该厂当年引进当年投产,建设周期短;给县上做了贡献为由,解决了园区到该厂门口的道路硬化,长约30米,由政府出资;二是德昌县在枯水期时,容易停电,他安排刘某2协调供电单位,在该企业的供电上给予关照。
7.2010年至2011年期间,德昌县新马电力公司董事长袁某为了感谢时任德昌县县委书记的刘明书在电站建设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刘明书人民币共计2万元。其中,2010年春节,刘明书收受袁某人民币1万元;2010年春节,刘明书收受袁某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德昌县新马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凉山州人民政府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德昌县新马水电站建设用地批复及通知、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协调配合搞好新马电站建设及有关补偿问题的函等资料。
德昌县新马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袁某,经营范围是水电开发及销售等,2004年德昌县人民政府发函要求积极协调配合搞好新马电站建设及有关补偿问题,该项目在2006获得建设用地。
2、德昌县新马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
2008年4月10日李树渝转款50万到四川星光点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年6月德昌县新马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李树渝开具了50万元本金的出资证明书。
3、证人袁某证言。
他2004年退休后一直在做电站,在小县城做企业是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刘明书作为县上的领导对他的电站比较支持和关心。为了感谢刘明书的关心和支持,并在今后企业经营中继续得到支持和帮助,他在2010年和2011年的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在武装部分别送了1万元人民币现金给刘明书。刘明书到德昌当领导后一直比较支持电站,特别在电站的建设过程,当地农民经常到电站来阻工扰工,有时还破坏施工用水管道,造成工地上停工。电站经常与当地农民发生纠纷矛盾,出现这种情况,刘明书也帮他们协调、处理过。刘明书后来没有这2万元退还。
刘明书的亲戚李树瑜还在新马电站购买了50万的股权。他不认识李树瑜,从没见过面,50万的股权刘明书说是李树瑜的,但究竟是谁的只有他们俩人才清楚。2015年4月左右,李树瑜在新马电站入的50万元股本及8万元的分红已转到了中共四川省纪委指定账户。
4、证人徐某证言。
德昌新马电站项目是德昌的一个大项目,建设时间有好多年。他任德昌县副县长、县委常委期间,大概在2006年或者2007年,该电站建设过程中,小高乡联盟村老百姓曾经因为生产生活用水问题与电站发生纠纷,阻止工程施工,导致项目建设停止,当时县上负责联系该项目的领导没有解决好此事,县委书记刘明书和政府领导就指派他去协调此事,因为他分管县上农业工作,对农村情况比较熟悉,与农民好沟通。他后来协调好了此事,为当地农民解决了饮水问题,阻工问题就顺利解决了,后来他向刘明书汇报了此事。
5、证人曾某证言。
新马电站是德昌县的大项目,该电站从2004年开始建设起到电站发电之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阻工事件,主要是因为当地征地方面、水源方面、道路方面,小高乡等几个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老百姓与新马电站方面发生纠纷,导致阻工,工程建设停顿。在刘明书担任德昌县委书记期间,他们国土局向其汇报过有关阻工事件,刘明书也要求国土局妥善解决,后来这些问题在相关部门配合下也基本解决了,工程也就顺利推进了。
6、证人李树瑜证言。
刘明书以李树瑜名义在新马电站入股50万元,案发后退缴到省纪委;刘明书先后4次叫其代为保管现金100万元后用于刘明书女儿刘丹在成都购房开支;以及向省纪委退缴140万的情况。
7、证人刘某3证言。
刘明书先后4次叫刘某3夫妇代为保管现金100万元后用于刘明书女儿刘丹在成都购房开支,以及刘明书将李树瑜代其支付的在新马电站入股的50万元归还自己的情况与李树渝证言基本一致。
8、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袁某是德昌县新马电力公司董事长,该公司专门从事水电开发的企业,公司地址在德昌县,下面有凤凰水电站、新马水电站等。2001年左右,他在越西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袁某陪同西昌电力局原局长谭志红到越西县个电站项目,他们就认识了。后来袁又一直在德昌县从事水电开发,工作上的接触比较多,就相互熟悉了。2010年和2011年春节期间,袁某以拜年的名义先后两次送给他共计2万元人民币。事后他将这2万元都放在了家中,用于了购房和家庭日常开销。在新马公司开发水电项目时,他及时协调解决新马公司与当地农民的矛盾纠纷,如果他不协调政府出面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新马公司的项目很难顺利实施。
2007年,他以妹夫李树瑜的名义在袁某的新马水电站入股50万元人民币。这50万元钱主要来源于他在德昌任县委书记、县长期间,收受的干部、公司老板送的钱。他以李树瑜的名义购买新马水电站股权,一是因为他通过袁某得知,投资水电站的回报有10%-15%;二是因为按国家相关规定,领导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入股;三是因为作为德昌县委书记,以自己的名字在企业入股,在社会上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就以妹夫李树瑜的名义购买新马水电站股权。他入股新马水电站后,他或李树瑜没有参与该电站的经营管理。他至今都没有将这50万元股权退出,也没分过红。他和袁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
8.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接受德昌县帝豪酒店老板卢某1的请托,承诺为其在德昌县开发温泉酒店项目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卢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5万元。其中,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刘明书分别收受卢某1人民币1万元;2012年3月,刘明书的母亲去世,刘明书收受卢某1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地热风险性钻探协议。
卢某1于2008年10月14日与德昌县国土资源局签定协议,自己筹集资金对德州镇南坛村和麻粟乡大坝村进行地热钻探。
2、关于帝豪酒店进行风险地热温泉钻探及开发的申请、德昌县委、县政府关于成立德昌县温泉宾馆开发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德昌县委办、政府办2009年8期及2010年7期会议纪要、2010年县委第77次常委会等书证。
卢某1风险性钻探地热温泉后申请建设温泉宾馆的情况。刘明书多次主持会议研究温泉宾馆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3、证人卢某1证言。
他经营帝豪酒店期间,当地县委政府接待工作有时在他的酒店进行,刘明书也经常来,他就这样认识了当时的德昌县书记刘明书。后来他私人出资在德昌县沙湾沟打出了温泉,与德昌县政府谈过投资温泉酒店项目,在此过程中,他与刘明书有过交往。
2008年,他给刘明书汇报想在德昌县沙湾沟打温泉出来,在德昌投资一家温泉酒店。刘明书叫他与国土局联系,后来他与德昌县国土局签订了“地热风险性钻探”协议后就投资开始钻探,2009年钻探出了温泉后,他多次去县委找过刘明书汇报此事,请刘支持他开温泉酒店,刘明书答应县上一定支持。县上后来成立了一个温泉宾馆开发项目领导小组来对接他这个项目。在2009年、2010年县上多次开会研究他这个项目,德昌县发改委也就温泉酒店项目备过案,但是该项目用地等事宜一直没有落实,2011年,刘明书调走了,直到现在,该项目的供地方案也没有批下来。
2010年至2012年这3年间,他以拜年等名义,给刘明书一共送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是因为刘明书当时是德昌县县委书记,他希望拉近与刘的关系,在温泉酒店建设项目中能得到刘明书的帮助。后来刘明书调到州上任人大副主任,是市上的领导了,他还给刘送钱,除了感谢刘对他项目的支持外还希望继续维持和刘的关系,以后能得刘的关照。他送给刘明书的这些钱,事后刘明书没有退还给他。
4、证人徐某证言。
他任德昌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县委书记刘明书很重视卢某1的温泉酒店项目,县委、政府等四大班子还开会研究过此事,当时各部门意见不统一,刘明书要求他们同意思想,必须搞好温泉酒店,县上专门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他还当了一段时间的租住。该项目后来的情况他不清楚了,但晓得没有做成。
5、证人曾某证言。
他在任德昌县国土局长期间,大概在2008年上半年,县上经研究同意德昌县原帝豪酒店老板卢某1进行风险钻探。后来经过县上领导开会同意,他们国土局又与卢某1签了“风险钻探协议”,卢某1打出地热后那段时间一直在与县上谈关于修建温泉酒店项目的事情,他参加过县上召开的有关该项目的会议,刘明书也参加过,刘发表过支持该项目的意见,并要求国土局加快有关该项目征地和报批的步伐。2011年换届后,该项目并没有真正启动。
6、被告人刘明书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卢某1是德昌人,在德昌经营了一家帝豪酒店,县上的一些接待在卢的酒店进行,他们就逐渐认识了。2009年卢在德昌县沙湾沟打出温泉后,就向县委提出了打造温泉酒店的建设方案,让政府尽快供地。当时德昌县的确没有一家上档次的接待场所,也比较支持卢的方案。在这个事情上卢来找他的次数比较多,他们之间就逐渐熟悉了。
2010年至2012年期间,卢某1为了在温泉酒店项目中得到他的关照,先后四次送给他共计5万元人民币。他事后将这5万元钱都放在了家中,后来主要用于了购房和家庭日常开销。卢某1要在德昌开发温泉酒店,需要得到县委的同意,他在担任德昌县委书记时,明确表示过支持卢在德昌开发建设温泉酒店。开发建设温泉酒店需要政府供地,他也帮他协调过分管国土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徐某,但是由于报批的手续一直没有批下来,所以土地就没招拍挂,卢的项目就一直没实施。另外是他担任州人大领导职务,有一定的影响力,可以在卢某1开发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关照。如果他不是德昌县委书记,州人大副主任,卢某1肯定不会给他送钱,他在逢年过节期间没有给卢某1送过钱,他与卢某1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
9、2011年春节,被告人刘明书接受王某4、王某3能、张某4君的请托,在王某4、王某3能承建德昌县绿化工程及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收受王某4所送人民币4万元。2014年4月的一天,刘明书得知省纪委在对其进行调查,怕事情败露,将人民币4万元退还给张某4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德昌县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
2010年5月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德昌4标段园林绿化工程,中标价为2796768元,张某4均为承包方委托代表人,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2、证人王某4证言。
刘明书在德昌县任县委书记时,他和的朋友王某3能一起在德昌县承建过绿化项目。2009年年初的时候,他和王某3能以及王某3能的舅子张某4均一起闲聊时,张某4均谈到其干亲家刘明书在凉山州德昌县当县委书记,大家可以到德昌去了解看看有什么工程项目可以做。过后不久,张某4均就带着他和王某3能一起到德昌找到刘明书并说了他们的来意,刘明书安排了县委办的张某3陪同他们。由于当时德昌县没有什么大的工程项目,张某3就喊他们先回去,等以后有项目后再通知他们。
2009年年底的时候,张某4君找到他和王某3能,说张某3告诉其德昌园林绿化工程准备公开招投标,问他们有没有兴趣,他和王某3能决定去试试并委托张某4均在德昌全权负责。后来通过公开招投标,他们挂靠的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中标了四标段的绿化项目。这个项目的实际投资人是他和王某3能,张某4均只是他们与德昌方面联系的中间人,他们按月支付张某4均工资。因为张与刘明书的特殊关系,他们在那边很多的具体工作都是委托张在负责。
2010年年初,农历春节前,他想到他们准备投标在德昌县承建的绿化项目,以后遇到困难时还需要刘出面协调关系,就准备送刘2万元钱。他到刘明书的办公室准备送给刘2万元现金,但刘明书当时没有收。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的时候,刘明书已经调到凉山州人大任职了。那天他是给张某3打电话,问关于项目后续工程方面的事。张某3说其陪刘明书在成都办事,住在新良大酒店。晚上,他就和张某4均、王某3能一起到了新良大酒店,他们先到张某3的房间和张聊了会儿,接着他就单独到刘明书的房间去了,他给刘明书闲聊了几句,然后就把事先准备好的用袋子装好的4万元现金悄悄放在刘的床边上就走了。他悄悄的把钱放在刘明书的床边是因为第一次送钱刘明书就没有收,他怕这次拿钱给刘又要拒绝,所以就趁刘不注意放在床边了。他送4万元钱给刘明书是感谢他在德昌工作期间对他们的关照,没有刘他们不可能到德昌县承建项目。另外在项目施工完后,他们找刘帮忙协调关系尽早拨付工程款,刘明书为此还专门给绿化管理所的负责人张某3打了电话,让其尽快拨付他们的工程款。事后他给王某3能说了他在酒店送给刘明书4万元,这笔钱后来他和王某3能均摊了。刘明书后来没有退过钱给他。
3、证人王某3能证言。
所证认识刘明书的经过、项目中标情况、送4万元给刘明书的原因、过程与王某4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王某6给他说其到刘明书房间送给刘明书4万元钱,他俩就各自承担了2万元。刘明书后来没有退过钱给他,据他所知也没有退钱给王某4。
4、证人张某4均证言。
所证介绍王某4、王某3能认识刘明书的经过、项目中标情况与上述两证人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明书拿给他4万元现金,说是以前王某4、王某3能送的,让他拿到以后退给他们,他收下这4万元钱后来没退给王某4他们,在平时支出了。
5、证人张某3证言。
他在任职德昌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负责人期间,经手了比较大的绿化项目主要有西环路的绿化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刘明书要求他在绿化建设工程中关照王某6、王某3能,并要其抓紧拨付工程款。
在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的时候,他陪刘明书到成都办事,住在新良大酒店。当晚王某4、王某3能、张某4均就到他住的房间来了,临走的时候他们又问了刘明书的房间号,说是要去看看刘明书,至于他们到刘明书那里的相关情况他就不知道了。
6、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他与张某4君是干亲家关系,通过张认识了王某3能、王某4。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王某3能和王某4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他2万元人民币,具体在哪儿送的,他记不清了,以他们说的为准,他当时没有要,把钱退给了他们。2011年春节,具体是在什么地点,他还是记不清了,王某3能、王某4及张某4均是一起的,记不清是王某3能还是王某6又给他送了4万元人民币,具体是谁拿的钱给他,他还是记不清了,以调查的为准。但是他在2014年9月左右把这4万元退给了张某4均,至于张某4均咋个处理的这4万元,他就不清楚了。这4万元他觉得是王某3能和王某4送的,不可能是张某4均给的。他退钱是因为2014年8月省纪委在凉山州调查有关他的问题,他担心收收王某3能、王某4所送钱的事情暴露,被组织发现。王某3能、王某4给他送钱是因为当时工程完工后,工程款没有及时到位,他们希望他帮他们催下工程款。事后他给德昌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5炜说,如果工程结算了,工程款到位后就及时拨付给他们。
10、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接受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1的委托,在该公司开发德昌县农资公司商住房项目上协调办理建设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何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34万元。其中,2011年春节,刘明书收受何某1人民币10万元;2011年12月,刘明书的母亲住院期间,刘明书收受何某1人民币4万元;2013年春节,刘明书收受何某1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德昌县农资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等资料。
德昌县农资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法定代表人段某,何某1是公司股东之一。
2、德昌县农资房地产公司立项、备案资料、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德昌县农资房地产公司有关问题会议纪要(陈某1主持)、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等。
何某1是德鑫建筑公司代表人,负责三级以下房屋工程施工总承包;证实农资小区立项、建设情况;建设过程中常务副县长陈某1主持开会专题研究该小区开发中的相关问题。
3、凉山州商业银行凭证。
2013.1.11何某1凉山州商业银行取款20万元,与何某1供述取款送刘明书20万元印证。
4、证人何某1证言。
刘明书在德昌县任县长的时候,其驾驶员吴刚是和他一起学驾照的师兄弟,他通过吴刚认识的刘明书。他为了感谢时任德昌县县委书记的刘明书在自己开发的农资公司项目相关手续办理中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刘明书人民币34万元。
2010年上半年,他以泸州三建司名义中标德昌县香城小区农民安置房项目,在该项目分包劳务的老板毛某1找到他,说其和段某准备在德昌县农资公司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约他入股。2011年7、8月份他才同意入股,并在该项目中投入680万元,占股33.3%,毛某1和段某各占股33.3%。他进入该项目后,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等手续一直办不下来,2012年初,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国土手续才办下来,规划红线放了后,他们开始按照设计方案开始挖基础,2012年6月,施工许可证办下来了,主体工程大概在2013年4月验收,附属工程大概在2013年底验收。房屋销售大概在2012年底就开始预售了。在2011年春节前,他想给时任县委书记刘明书拜个年,原因一是他从刘明书到德昌县来任职后就与刘认识并交往,平时自己一些小事情找刘,刘都很爽快的帮忙,而他从2005年起就到外地发展了,一直没有给刘拜过年,另外农资公司项目这个事情毛某1一直在邀他入股,他如果介入了农资公司这个项目的话,遇到什么事情的话还可以找刘帮忙。他就给刘明书送了两瓶酒(一瓶茅台、一瓶五粮液)及10万元人民币现金。2011年年底,他听说刘明书的母亲病了,就到攀技花中西医结合医院看望,送给刘明书4万元钱现金。他送刘明书4万元一是这几年都没给刘明书拜年,就多给了一些。二是因为刘明书己经是德昌县县委书记了,还是想与刘搞好关系以后回德昌能够多关照他。
2013年1月10日左右,春节前,刘明书已经调到凉山当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了,他送给刘明书一瓶五粮液和一瓶茅台及20万元现金。主要因为农资公司项目在刘明书的协调下,顺利开工,2012年底主体就基本完工了,房子也卖了大部分了,正是赶上房价最高的时候,再加之刘明书升任凉山州的人大副主任,他也想以后得到刘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他与刘明书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刘至今也没有退给他。在与刘明书交往中,刘明书没有给自己拜过年或者赶过礼。
5、证人段某、毛某1证言。
两人与何某1共同合伙开发农资公司项目的情况与何某1证言基本一致。
6、证人薛某证言。
2000年左右,他任德昌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当时局里大部分的工作都是他在经办。农资公司那个项目当时是时任常务副县长陈某1召集他们相关部门开了个协调会,主要是涉及农资公司债务处理问题,具体内容记不得了,会议纪要有详细记载。后来在刘明书书记调离德昌之前,在县人武部会议室召开过会议(这次会议没有形成会议纪要),刘明书要求包括他们规划在内的相关部门对农资公司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办证等手续要加快推进速度,并搞好服务。会后,他们按照刘明书的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办理了相关手续。在刘明书调离德昌的时候,绝大部分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按照规划设计程序,如果领导不打招呼,上述项目办肯定是要办的,但是领导安排的事情肯定要优先办理。
7、证人陈某1证言。
他任德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期间,2010年德鑫公司开发农资公司地块时,由于土地使用证抵押在农业银行,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因当时他在分管金融,时任德昌县县委书记刘明书给他打电话,叫他协调一下农资公司债务问题。按照刘明书的安排他召集了农资公司、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银行、县规建局、县发改局、县农业银行、县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部门开了专题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1、协商了农资公司与农业银行、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决定让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农资小区所得收益来抵偿债务,2、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尽快办理相关土地手续,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补交土地出让金、税费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这个项目具体是怎么样办理的,他没有参加,就不清楚了。
8、证人曾某证言。
他任德昌县国土局长期间,县上开过有关解决农资公司小区项目的会议。后来,农资公司的段某大概在2011年左右到国土局来办过有关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手续(土地原来是划拨,要办成出让)。另外,按程序,该项目在开工前,国土局和建设局要到现场放线,这些事情都是建设局的规划股和国土局的建设用地股在具体负责办理。刘明书没有单独打过招呼,但是他看到过该公司有关这个项目的报告,他记得报告上有刘明书的签字。
9、证人马某1证言。
他2003年至2011年7月在德昌县规建局任局长,当时农资公司欠银行的钱,德昌县各乡镇也欠农资公司的钱,形成一个三角债权债务关系,各方都还不上,农资公司就向县里打报告说把土地拿来开发,用于还债。当时县上还针对农资公司项目开了会,规划局是薛红副局长参加的,会议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2011年7月他调走了,这个项目在他调走之前还没有开工。
9、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他和何某1是2003年通过他的驾驶员吴刚介绍认识的。何某1在德昌县开了一家德鑫建筑工程公司,主要在德昌县作了原德昌县农资公司土地修建商住房、香城大道、香城小区安置房项目等项目。2011年至2013年何某1为了在承建的项目中得到他的支持和帮助,先后三次送给他人民币共计34万元。
何某1送上述34万元人民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他在任德昌县委书记,为何某1及德鑫公司在德昌县承建的项目提供了支持和帮助,在农资公司土地证的办理上,他安排时任德昌县常务副县长陈某1抓紧办理德鑫公司在农资公司项目上的相关手续。的桥梁项目是经过县上开会研究,由于拓展线项目与桥梁工程无法分割开,最后他同意并决定采取的比选办法,价格合适就拿给拓展线中标的公司,在该项目施工时,他在工地上看到何某1在,才知道这个项目是何某1在建设。二是他任凉山州任人大副主任后,也是州里的领导,还有一定的影响力,何也希望他继续关照支持。这34万元人民币事后他都放在了家中,有部分后来用于了购买成都美林湾的房子。
11、2012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明书接受邓某2的请托,为邓某2兄弟邓某1所开发的热水河电站被雷波县电力公司顺利收购和及时拨付收购款提供帮助,收受邓某1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国农业银行金阳县支行金某借记卡明细对账单。
2012年4月6日邓某1该银行卡取款10万元的记录。
2、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金阳县点贝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雷波县电力公司的电站转让合同、金阳县人民政府、雷波县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收购)热水河电站的批复、付款凭证等资料。
金阳县点贝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7,经办人邓某1)2012年3月23日与雷波县电力公司签订了电站转让合同,约定以899万元将点贝公司的热水河电站的所有权及输电线路转让给雷波电力公司,已支付889万元。
3、证人邓某1证言。
2007年年底,他与王某7、李某1、魏某(3人为本地农民)李某2、杨某5(2人为云南省昭通市农民),在金阳县成立了金阳点贝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某7),投资修建热水河电站。电站于2008年初动工,2010年底竣工试机发电,总投入800万元左右,其中他投资200万元,占25%左右的股份。热水河电站成功发电以后,基本全部卖给了雷波县电力公司,价格为每度0.19元。到了2012年3月左右,由于电价过低、通电线路时常故障、人工工资压力等原因,电站的效益很不好。加之股东之间又产生了分歧,经过协商之后,他们与雷波县电力公司签订了协议,将热水河水电站,以89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雷波县电力公司。这890余万元雷波县电力公司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签订合同之后雷波县电力公司先期支付了300万元,后又陆陆续续分次支付了共计670余万元,目前还欠10多万元余款没有支付。雷波县电力公司支付的款项到位后,他们几个股东就按照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目前他已分得210余万元。
2012年初他通过担任凉山州移民局副局长的二哥邓某2介绍认识了刘明书。2012年4月左右,他为了感谢凉山州人大副主任刘明书在电站变卖过程中,给予热水河水电站的支持和帮助,给刘明书送过10万元人民币现金。他送给刘明书10万元钱是因为刘明书在他们出售热水河电站的过程中给予了他们极大的支持和帮助,如果没有刘明书从中协调何局长出面,他们的电站肯定不会顺利的被雷波县电力公司以890万元的价格收购。上述10万元钱是他代表点贝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送给刘明书的,在点贝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务上没有记载,只是股东之间口头说好了的。
4、证人邓某2证言。
1991年至1993年他在四川省委党校民干班脱产习时,他和刘明书是同学。2011年左右,他弟弟邓某1出卖金阳县热水河电站过程中,他请刘明书出面帮忙让雷波县电力公司(隶属于凉山州电力局)以好点的价格收购热水河电站,最终雷波县电力公司收购了热水河电站,为了感谢刘明书的帮忙,他和弟弟邓某1一起去给刘明书送了10万元钱。
5、证人何某2证言。
刘明书原来在德昌县当过县长、县委书记,对他们电力企业一直非常重视,他大概在2005年因为工作上的原因认识了刘明书,后来刘当了凉山州人大的副主任。大概在2012年,刘明书给他说雷波县境内有一家叫热水河的电站,老板资金不足,正在和雷波县电力公司谈判收购的事宜,希望他关照一下,还带过两个说是热水河电站的老板到他在西昌电力局的办公室来找他,请他关照并促成收购成功。他想到刘明书和他本来就熟悉,刘现在又是凉山州的州人大领导就答应了。他给县公司的人说收购事宜要按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话,就收购。过了一段时间,雷波县电力公司给他打电话汇报收购已经谈判好了,请示他是否签协议,他说如果谈好了,符合程序就签。大概在收购完成之后,刘明书又给他打过电话请他催催雷波电力公司尽快支付收购款,他答应了,也给雷波县电力公司说了既然收购协议已签,就请尽快支付收购款。
6、侦查人员提取的王某7的情况说明。
金阳县点贝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电站股东有邓某1、王某7等五家,由于电站欠债太多,股东们商量后决定出售。电站卖后,股东们商量同意拿10万元给刘明书作为感谢,具体委托邓某1办理,由于是私人企业没有正规账目。
7、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1991年至1993年,他在四川省委党校民干班脱产学习时和邓某2是一个班的同学,邓某1是邓某2的弟弟,在凉山州金阳县计生局任驾驶员,他是通过邓某2认识邓某1的。2012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他在西昌电力局收购雷波县热水河电站过程中收受了邓某2和邓某1俩兄弟送的10万元人民币。
他任德昌县委书记的时候,为了保障德昌工业用电,每年都要找西昌电力局局长何某2协调,彼此就逐渐熟悉了。他如果不是凉山州人大副主任,邓某2和邓某1肯定不会送他钱,何某2肯定不会帮这个忙,西昌电力局肯定不会收购收购邓某1的热水河电站。10万元应是邓某1送的,因为热水河电站是邓某1投资的。他和邓某2、邓某1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这10万元人民币事后他都放在了家中,有部分后来用于了购房和家庭日常开销。
12、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接受德昌县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廖某请托,在廖某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廖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6.8万元。其中,2007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廖某人民币2000元;2008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廖某人民币3000元;2009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廖某人民币4000元;2010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廖某人民币4000元;2011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廖某人民币5000元;2012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廖某人民币15万元。2011年底,廖某被任命为德昌县副县长。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明书得知省纪委在对其进行调查,怕事情败露,将人民币15万元退还给廖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德昌县委换届人事安排的请示、凉山州委关于德昌县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的通知等廖某任职资料。
2011年10月15日经刘明书签发,将廖某作为副县长候选人上报州委并获州委同意。
2、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
涉案赃款15万元已于2015年4月24日退缴至省纪委。
3、证人廖某证言。
2012年初,他为了感谢原德昌县委书记刘明书在提拔他为德昌县副县长过程中的关照,送给刘现金15万元人民币。2007年至2011年期间,他为了感谢刘明书对他的关照和支持,先后五次以过年拜年的名义送给刘现金1.8万元人民币。另外,2012年刘明书母亲去世,他送给刘现金2000元人民币。在2011年换届的时候,将他最终列入副县长候选人名单,并顺利地任命为副县长,刘明书给予他很大的帮助。他以拜年名义和借刘明书母亲去世送钱,主要是刘明书是德昌县委书记,他个人的提拔任用以及平时的工作中,都需要得到刘的关照和支持,刘也确实给了他很大的帮助,他为了感谢对他的培养和关心,也为了和刘维系良好的关系,所以才送钱。
2015年2月的一天,刘明书将他之前送的15万元退还给了他。2015年4月下旬,他把刘明书退给他的15万元退缴到中共四川省纪委指定账户了,退缴手续的复印件他交给了凉山州纪委。在与刘明书书交往中,刘没有给自己拜过年或者赶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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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1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4、证人腾某证言。
他2006年2月至2011年9月任凉山州委组织部部长。2011年凉山州区、市县班子换届,在他印象中,刘明书向他推荐过在德昌干经济工作的廖某为县政府班子成员。因为他原来联系州经济工作,对廖某比较了解,所以,刘明书推荐廖某的事情他现在记得比较清楚。后来,经过正常的干部任用程序,廖某被任命为德昌县的县委常委,统战部长。
5、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所证收受廖某现金以及事后退15万元给廖某的经过与廖某证言一致。
廖某给他送钱,一是他在任德昌县委书记期间,负责德昌县的全面工作,德昌县的干部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需要得到他的认可,并且在提拔任用、向上级领导推荐中他具有一定作用,主要是感谢他在任德昌县委书记时向领导推荐其担任德昌县政府副县长职务,并且顺利得到提名和任命。二是他担任凉山州人大领导后,有机会能够给予廖某一定的工作关照。这些钱事后他都放在了家中,有部分后来用于了购房和存于他妹夫李树瑜处,2015年2月他退还给了廖某15万元人民币。
13、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接受时任德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的白某1请托,在其职务安排上给予关照、并承诺在白某1侄儿工作调动上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白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14万元。其中,2007年春节,刘明书收受白某1人民币5000元;2008年春节,刘明书收受白某1人民币5000元;2009年春节,刘明书收受白某1人民币5000元;2009年9月的一天,刘明书收受白某1送的10万元人民币;2010年春节,刘明书收受白某1人民币5000元;2011年春节,刘明书收受白某1人民币5000元;2011年底,刘明书的母亲住院期间,刘明书收受白某1人民币1万元;2012年3月,刘明书的母亲去世,刘明书收受白某1人民币5000元。2011年8月5日,白某1被任命为德昌县水务局局长。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明书得知省纪委在对其进行调查,怕事情败露,将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白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
白某1于2015年4月23日向省纪委退缴10万元。
2、白某1等人的任职文件。
2011年8月5日,经德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免去白某1德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任命白某1为德昌县水务局局长。
3、证人白某1证言。
他为在侄儿工作调动上得到时任德昌县委书记刘明书的帮助,于2009年9月的一天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9月,刘明书将10万元退还了自己。并证实为了在个人工作中得到刘明书的支持和关心,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5次送给刘明书拜年费2.5万。刘明书母亲生病和去世,分别送1万元和5千元。
他以拜年的名义以及在刘明书母亲生病和病逝时给刘明书送钱,主要考虑到两方面:一是刘明书是德昌县委书记,在德昌县有绝对的话语权,他需要和刘维持好关系,让刘在工作上给予支持和关心;二是刘明书后来调至凉山州人大担任领导职务,作为州上的领导干部,在凉山州还是有一定影响力,为了以后刘能够继续关心他,所以给刘送钱。在逢年过节或者有红白事的时候,刘明书没有给他送过钱。他儿子结婚,他也没请刘明书,所以他们交往期间刘明书没有给他赶过礼。
4、证人白某2证言。
2009年她拿10万现金给兄弟白某1帮忙找关系把儿子调回德昌工作,白某1于2014年下半年将钱退给她说调动的事没有办好,2015年4月,白某1说纪委要求上缴这10万元钱,她就把钱又拿给白某1了。
5、被告人刘明书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所证8次收受白某1现金共计14万元的时间、地点、经过、金额及事后退还白某110万元与白某1证言基本一致。
白某1给他送上述14万元人民币有两个原因,一是他在任德昌县委书记期间,负责德昌县的全面工作,德昌县的干部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需要得到他的认可,并且在提拔任用中他具有决定性作用。白某1作为下级部门的主要领导需要和他搞好关系,在开展工作中不被为难,并希望得到或者感谢他已经给予的关照。二是他担任凉山州人大领导后,也是州上的领导干部,有一定影响力,白某1为了感谢他以前的帮助,也为了以后的工作中继续给予关照,所以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以拜年、看望他母亲等名义给他送了4万元人民币。2009年白某1给他送10万元人民币,主要是他任德昌县委书记,在其侄儿工作调动的事情上能够给其打招呼,帮忙调动。他在德昌任县委书记对白某1工作期间给予了支持,没有为难白某1,在2011年换届的时候,白某1也多次给他提出想换一个工作岗位,在白某1侄儿调动工作的事情上,他忘记了就没有办,还有就是白某1送了他这10万元后,给他提过要调整工作岗位,他认为送他这10万元还是有调整工作岗位的意思。后来白某1在2011年的时候,从县民宗局局长调整到了县水务局当局长。如果他不担任德昌县委书记、凉山州人大领导,白某1肯定不会给他送钱,他和白某1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
14、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接受时任德昌县永郎镇党委书记的卢某2请托,在其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卢某2所送人民币共计8.5万元。其中,2008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卢某2人民币1万元;2009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卢某2人民币1万元;2010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卢某2人民币4万元;2011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卢某2人民币1万元;2011年底,刘明书的母亲住院期间,刘明书收受卢某2人民币1万元;2012年3月,刘明书的母亲去世,刘明书收受卢某2人民币5000元。2011年8月5日,卢某2被任命为德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卢某2任职文件。
2011年8月5日,经德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卢某2为德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2、证人卢某2证言。
他为感谢时任德昌县委书记刘明书在职务升迁中的关照并希望刘明书继续关心和支持,分别于2008-2012年春节前分4次送刘明书现金人民币1万元、1万元,4万元、1万元、共7万元,2011年刘明书母亲住院和去世,分别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0.5万,共计1.5万元。
他2008、2009两次以拜年名义送钱给刘明书主要为了拉近与刘明书的关系,以便日后再干部提拔任用上能够得到刘的关照和支持。2010年以拜年名义送钱是因为2011年又是换届年,他就决定这次把“工作”做在前面,早点送点钱,让刘明书在换届前能够着重考虑他。2011年他送刘明书1万元钱还是为了拉近和刘的关系,以便刘能在即将进行的换届调整中关照他。2011年年底以及2012年3月初,他在刘明书母亲生病和病逝后送钱给刘,主要是考虑到刘明书在2011年年换届时对他的关照,把他从乡镇上调至县上的重要部门住建局任局长。另外,刘明书当时是凉山州人大的领导,在凉山州还是有一定的话语权,他也是想借机送钱和刘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便刘能够继续关照和支持他。刘明书是县委书记,不可能给自己拜年送钱。2011年4月自己老婆住院,刘明书给过2000元表示慰问。
3、证人杨某2证言。
他2006年年从雷波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交流至德昌县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2011年的4月,任德昌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2011年德昌县换届过程中,他代表组织部向刘明书征求人事调整方案意见时,刘明书提出将卢某2从永郎镇党委书记调至德昌县住建局任局长。
4、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所证先后六次收受卢某2现金8.5万元为卢某2在职务升迁中牟利的时间、地点、经过、数额等与卢某2证言基本一致。
卢某2送上述8.5万元人民币有两个原因,一是他在任德昌县委书记期间,负责德昌县的全面工作,德昌县的干部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需要得到他的认可,并且在工作调整、提拔任用中他具有决定性作用。卢某2作为下级部门的主要领导需要和他搞好关系,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不为难卢,也希望得到或者感谢他已经给予的关照。二是他担任凉山州人大领导后,也是州上的领导干部,有一定影响力,卢某2为了感谢他以前的帮助,也为了以后的工作中继续给予关照,所以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以拜年、看望他母亲等名义给他送钱。2010年卢某2给他送4万元钱,主要是他任德昌县委书记,请他在换届中调整其岗位。他在德昌任县委书记对卢某2任永郎镇党委书记期间的工作给予了支持,没有为难卢。二是2011年换届时,经他同意决定将卢某2从德昌县永郎镇党委书记调整到比较好的县住建局任局长。他和卢某2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
15、2009年12月11日,张某5被任命为德昌县大陆槽乡党委书记,2010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5为了感谢时任德昌县县委书记的刘明书在其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送给刘明书人民币共计2.5万元。其中,2010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张某5人民币1万元;2011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张某5人民币1万元;2012年春节,刘明书收受张某5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张某5任职文件、县委66次常委会记录。
2009年12月11日经德昌县第十一届县委第66次常委会研究决定任命张某5为大陆槽乡党委书记。
2、证人张某5证言。
他2002年参加工作后就认识刘明书了,当时他父亲还是县委副书记,因为父辈的关系,私下他都称呼刘明书是“老辈子”。刘明书在任职德昌县委书记和凉山州人大副主任期间,他为感谢刘明书在提拔过程中的关照并希望刘明书继续关心和支持,分别于2010-2012年春节前分三次送刘明书现金人民币1万元、1万元,0.5万,共计2.5万元。2009年9月他从大陆槽乡党委副书记提拔为该乡党委书记,他知道这种职务调整如果县委书记刘明书不同意他是当不到的,所以他送钱以此感谢刘在他提拔过程中的关照;另一方面他当上书记了,以后在工作开展和绩效考核上都需要刘明书的关心和支持,县委主要领导的支持和关照对他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很重要的。2012年送钱主要是感谢刘明书在任职德昌县委书记期间,在他职务提拔和日常工作上对他的关照和支持。另外当时刘明书调到州人大任职副主任,也是州领导,他送钱也是想刘以后能够继续关照和支持他。
3、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所证先后三次收受张某52.5万元为张某5张职务升迁上牟利的时间、地点、经过、数额与张某5证言基本一致。张某5送他钱,他提供的帮助体现在一是他在德昌任县委书记对张某5担任乡镇领导工作期间给予了支持。二是2009年,经过他的同意后让张某5以党委副书记的职务在大陆槽乡主持工作,三是通过他的同意决定在2009年底将其由大陆槽乡党委副书记提拔为大陆槽乡党委书记。他和张某5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
16、2011年初被告人刘明书接受时任德昌县党委书记的兰某请托,承诺在其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收受兰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2011年10月24日,兰某被任命为冕宁县委委员、常委。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兰某任职文件。
2011年10月24日,经六届凉山州委第162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任命兰某为中共冕宁县委委员、常委。
2、德昌县推荐情况报告、优秀基层党组书记推荐表、事迹材料。
2011年5月13日经刘明书同意,德昌县委推荐兰某为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报州委表彰。
3、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凉山州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的通报。
2011年6月27日兰某被州委评为优秀乡党委书记。
4、证人兰某证言。
他为感谢刘明书对自己工作的支持和肯定,在2011年初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他送3万元钱给刘明书是因为德州镇是德昌县的城关镇,涉及到信访、维稳、经济等工作考核上压力很大,刘明书那时对他在德州镇的工作是比较支持和认可的,送钱是感谢刘明书对他工作的支持和肯定,同时也希望刘明书以后能够继续支持他。
5、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所供收受兰某3万元为兰某在职务升迁及工作中牟利的时间、地点、经过、数额与兰某供述基本一致。
2011年初,德昌县开始启动新一届换届工作。春节后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时任德州镇党委书记兰某在县人武部会议室找到他,说感谢他的关心和培养,请他多多关心。虽然兰某没有明说,他知道兰某的意思是想进县级领导班子。他答应尽力帮忙。随后兰某送给他3万元人民币,他后来主要用于了购房和家庭日常开销。
兰某在德昌县当党委书记的时候,他给德州镇的工作支持帮助很大,对兰某的工作也很关心,这为兰某被省上评为“优秀乡党委书记”、成为县级领导干部创造了条件。2011年州委选县级干部的时候,州委组织部到德昌县搞县级干部推选,兰某得票很高,最后,兰某交流到冕宁县,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17、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接受时任德昌县大陆槽乡乡长申某1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申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10.5万元。其中,2011年5、6月份,刘明书收受申某1人民币10万元;2012年2月,刘明书母亲住院期间,刘明书收受申某1人民币5000元。2011年8月12日,申某1被任命为德昌县大陆槽乡党委委员、书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德昌县委任职通知、十一届县委第105次常委会记录、十一届县委全委会议记录。
2011年8月12日申某1被任命为德昌县大陆槽乡党委委员、书记。
2、证人申某1证言。
2003年刘明书到德昌县工作后他就认识了刘明书。他为在提拨为大陆槽乡的党委书记一事上得到时任德昌县县委书记的刘明书关照,于2012年5月,送给刘明书现金人民币10万元;为感谢刘明书的关照,在刘明书母亲住院时送去人民币5千元。
他送给刘明书10万元是因为当时临近换届选举,他想刘明书能够提拔他为大陆槽乡的党委书记。在他送给刘明书这10万元钱后,在德昌县年的换届中,他从德昌县大陆槽乡乡长提拔为该乡的党委书记。他在刘明书母亲住院送钱是为了感谢刘明书在德昌任书记期间对他的关照,同时也希望这位任职凉山州人大副主任的老领导以后在工作中能够继续关照他。刘明书没给自己送过钱和赶过礼。
3、证人杨某2证言。
他2006年从雷波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交流至德昌县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2011年4月,任德昌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他记得2011年德昌县换届过程中,申某1是从乡长提拔到书记的位置,他把组织部将其提拔为书记的方案向刘明书汇报时,刘明书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提拔为书记。
4、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卷。
所证申某1为提拨为大陆槽乡的党委书记得到他的关照及感谢两次送给他现金共计10.5万元的时间、地点、经过、数额与申某1证言基本一致。
申某1送上述10.5万元人民币,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任德昌县委书记期间,负责德昌县的全面工作,德昌县的干部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需要得到他的认可,并且在工作调整、提拔任用中我具有决定性作用。二是他担任凉山州人大领导后,也是州上的领导干部,有一定影响力。在2011年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的时候,由他同意并决定后将申某1从大陆槽乡乡长提拔为大陆槽乡党委书记。他与申冬贵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
18、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明书接受时任德昌县铁炉乡乡长丰和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丰和所送人民币共计7.5万元。其中,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刘明书收受丰和人民币7万元;2012年2月,刘明书母亲住院期间,刘明书收受丰和人民币5000元。2011年8月12日,丰和被任命为德昌县铁炉乡党委委员、书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德昌县委任职通知、十一届县委第105次常委会记录、十一届县委全委会议记录。
2011年8月12日丰和被任命为德昌县铁炉乡党委委员、书记。
2、证人丰和证言。
他为在提拨为铁炉乡的党委书记一事上得到时任德昌县县委书记的刘明书关照,于2012年5.6月,送给刘明书现金人民币7万元;为感谢刘明书的关照,在刘明书母亲住院时送去人民币5千元。
3、证人杨某2证言。
他2006年从雷波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交流至德昌县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2011年4月,任德昌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他记得2011年德昌县换届过程中,丰和是从乡长提拔到书记的位置,他把组织部将其提拔为书记的方案向刘明书汇报时,刘明书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提拔为书记。
4、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在2011年德昌乡镇换届工作中,丰和为了工作调整送他7万元人民币,他母亲住院,丰和送了5千元人民币。在2011年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通过他的同意,顺利地将丰和由铁炉乡乡长提拔为铁炉乡党委书记;二是在丰和担任乡镇主要领导期间,他对其工作给予了肯定,没有为难;三是他担任凉山州人大领导后,有机会会给予其工作上的关照。他和丰和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
19、2011年10月,被告人刘明书接受时任德昌县副县长王某5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收受王某5所送人民币共计5万元。2011年11月11日,王某5被任命为德昌县委宣传部部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德昌县委换届人事安排的请示、凉山州委关于德昌县委、县纪委换届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通知、凉山州委宣传部职务任免批复。
2011年10月20日经刘明书签字同意,将王某5作为常委候选人上报州委并获州委同意,2011年11月11日王某5被任命为德昌县委宣传部部长。
2、证人王某5证言。
他为在职务升迁上得到时任德昌县县委书记的刘明书关照,于2012年10月,送给刘明书现金人民币5万元。他送给刘明书这5万元钱,是因为刘明书当时是德昌县的县委书记,他准备争取德昌县常务副县长的位置。想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得到刘明书的支持和帮助。后来的换届选举中,虽然组织上没有把他调整到常务副县长的岗位上,但把他调整为了德昌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进入了党委班子,与当时的县委书记刘明书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他分管的工作也由先前的烟草、林业、气象调整为教育、卫生、农业农村。
3、证人腾某证言。
他2006年2月至2011年9月任凉山州委组织部部长,2011年的区市县班子换届工作从2011年6月左右开始启动。他记得刘明书没有单独向他推荐过王某5,但在推荐县委班子时,刘明书在提人选时,王某5是和其他人员一起推荐过的。后来经过正常的组织考察,经州委决定,任命王某5为德昌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4、被告人刘明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王某5为在职务升迁上得到他的关照,于2011年10月,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1年8.9月份,德昌县开始启动新一届的县委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副县长王某5到他的办公室找到他,提出要换届了,请帮忙推荐担任县常务副县长,并送给他5万元人民币。后来他向凉山州委组织部长腾某建议将王某5提拔为常务副县长,2011年11月,州委任命王某5为德昌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王某5虽然没有由副县长调整常委副县长,但是也进入了县委常委领导班子并担任宣传部长,他的推荐是起一定作用,并且他把王某5调整到分管比原来更加重要的部门。这5万元都放在了家中,部分用于了购房和家庭日常花销。
本案其他综合证据:
1、省纪委案件移送函及刘明书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四川省纪委于2015年5月6日将刘明书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至四川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3日决定立案。
2、户籍证明、凉人办发(2012)3号文件、关于同意刘明书辞去凉山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情况报告、德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四川省委组织部川组任(2005)213号职务任免通知、四川省委川委(2011)481号职务任免通知、凉山州凉委(2005)120号任职通知、凉山州委(2005)235号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领导干部考核登记表、凉山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凉审责结(2007)223审计报告等书证。
刘明书先后担任德昌县县长(2003年1月14日)、县委书记(2005年4月13日)、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2年2月21日),凉山州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24日同意刘明书辞去州人大代表职务。
3、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
被告人刘明书的退赃情况。
刘明书的妹妹刘某3先后四次共计代为退赃140万元,刘明书先后将受贿款10万元、15万元、10万元分别退还给杨某1、廖某、白某1,杨某1于2015年3月25日向省纪委退款10万元、廖某涉案赃款15万元已于2015年4月24日退缴至省纪委、白某1于2015年4月23日向省纪委退缴10万元。
4、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
刘明书受贿款去向。刘明书将将赃款以其女儿刘丹名义在成都购置一总价为1070427元的房产。
5、省纪委出具的刘明书在组织调查期间的表现情况、到案及退缴赃款情况的说明,王某1、卢某1、何某1、刘某1在纪委的谈话笔录4份。
2015年3月9日,省纪委专案组人员从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刘明书带到省纪委办案点进行调查,并于3月12日对其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刘明书在组织对其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前,主动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收受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何某1、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1、凉山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人卢某1、四川省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1等4人所送人民币65万元、美元1万元的问题,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凉山州金阳县计生局邓某1等14人所送人民币105.6万元的问题。在将刘明书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后,刘明书亲属主动退缴赃款共计178万元。
6、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眉山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眉山市人民医院生化分析等报告单。
刘明书入所时身体状况正常。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明书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凉山州德昌县县委书记、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明书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明书犯罪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明书及其辩护人提出何某12013年春节期间以拜年名义所送20万元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刘明书在收受何某1该20万元时已经调任凉山州人大副主任,但其实际已经为何某1开发德昌县农资公司商住房项目谋取了利益,何某1证实此次送钱主要是基于开发项目获利后的感谢,其也明知何某1所送钱款的目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收受财物的时间不影响其犯罪事实的认定,属于事前牟利事后受贿,该款应当认定为受贿款;提出刘明书收受邓某110万元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凉山州供电公司虽然与被告人的职务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人大的常设机构,具有地方立法权及监督权等,被告人作为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客观上对州供电公司存在影响、制约关系,被告人基于此为邓某1开发的热水河电站被顺利收购创造了条件并收受了1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提出刘明书母亲生病住院及去世所收钱属于礼尚往来,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明书母亲生病及住院期间,刘明书的下属、相关工程建设老板分别送了5000-40000元不等的财物,相关人员或为刘明书的下属、或是在其任职地进行工程、水电等建设的老板,所送钱物均存在请托事项,被告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且所收受财物已远超过当地习俗或日常生活习惯,对刘明书母亲生病及去世期间所收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对以上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提出刘明书虽然是被纪委带走的,但在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前就主动供述了自己的问题,是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省纪委出具的刘明书在组织调查期间的表现情况、王某1、卢某1、何某1、刘某1在纪委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2015年3月9日,省纪委专案组人员从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刘明书带到省纪委办案点进行调查,并于3月12日对其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刘明书在组织对其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前,主动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收受德昌县德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何某1、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1、凉山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人卢某1、四川省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1等4人所送人民币65万元、美元1万元的问题,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凉山州金阳县计生局邓某1等14人所送人民币105.6万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被告人刘明书不构成自首,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刘明书到案后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提出被告人刘明书受贿但未枉法,情节并不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贪赃枉法还是贪赃不枉法,均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受贿是否枉法并不是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提出刘明书退缴了所有赃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不应对刘明书适用“量刑升格”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明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30年8月13日止)。
二、对被告人刘明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9.8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 丹
审判员 钟 诚
审判员 马熙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表于 2019-3-14 0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送礼的人咋过没事样?行赂受赂是同等罪。我就奇了怪,送礼当官的人,好象也没有拉下马。

发表于 2019-3-14 12: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3-15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发贴者点赞!曝光得好!让受贿者行贿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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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5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贿者和受贿者应该同案惩处,量刑一致。

发表于 2019-3-20 00: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8-18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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