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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伟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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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1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宏伟,男,54岁,住四川省西昌市。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9月18日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凉山彝族自治州看守所。
辩护人陈铸,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毛廷龙,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伟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加拉铁、罗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伟及其辩护人陈铸、毛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春节到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宏伟在先后担任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布拖县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贾某某2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重庆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60万元、云南晁金水电有限公司董事杨某某100万元、越西县丰南色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10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宏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宏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杨某某送的100万元,是自己编造的事实,没有这回事。李某某送的60万元,之前就退过一次;第二次送来,李某某说的是水果,后发现不是水果而是钱时,就打电话叫李某某拿走,后此款被盗没有退成。刘某某送的10万元是朋友之间正常馈赠,是老母亲生病,刘看望母亲的,双方没有帮忙等请托事项。贾某某送的20万元是他朋友在麻将桌里作假,骗赢自己20万,应是赔偿我的钱。”
被告人李宏伟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送的100万元,是编造的事实,认定杨某某送的1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宏伟和杨某某无收钱的时间、100万资金来源不清、讲送钱的目的不同,送的东西有出入,李宏伟只提到100万元,从未提及有5条烟。杨某某是小股东,不可能送100万不告诉大股东。因此,对100万,无论是过程、理由、方式、笔录上均存在重大疑虑。李某某送的60万元,李宏伟有多次电话催促对方退款行为,是李某某有事不配合,造成退款未成功。又因李宏伟去党校学习,家中被盗,导致还款失败,因此,认定李宏伟这60万元为受贿欠妥。刘某某送的10万元,是李宏伟母亲生病刘看望其母亲,是朋友情,不应认定为受贿,双方没有请托事项,没有帮助过刘某某。贾某某送的20万元,不是受贿,是对打麻将作假,偿还李宏伟被做假损失的钱。李宏伟有投案自首情节。李宏伟有重大立功情节,请求本院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宏伟在先后担任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9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春节前,布拖县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贾某某因李宏伟等人和自己的朋友打麻将,输了20万元,后发现是贾某某朋友使诈。贾某某认为以后在交通建设工程中,要得到时任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李宏伟的关照,决定承担补偿责任。贾某某在李宏伟办公室,将20万送给李宏伟,李宏伟收受了这20万元。
二、2010年4月,在时任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李宏伟的关照下,重庆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成为承建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漫水湾至泽远乡国防公路的三家被邀标单位之一,并顺利中标。2010年10月,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为感谢李宏伟的帮助,在李宏伟家中,以送水果的形式,将60万装在雷波脐橙箱子里送给李宏伟,李宏伟收受了这60万元。
三、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县修建捷可电站的承建手续,需在四川省发改委审批,为能尽快上报,需请李宏伟帮助协调省上的关系。2013年春节前,云南晁金水电有限公司木里分公司董事杨某某,在西昌市岷山饭店将100万元送给李宏伟,李宏伟收受了这100万元。
四、2013年春节前,越西县丰南色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考虑到李宏伟是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能帮忙找到老板买自己的沙石并帮其推销房子。当时恰遇李宏伟的母亲病重,刘某某考虑想得到李宏伟的帮助,在李宏伟家中,将10万人民币以看望慰问老人的名义送给被告人李宏伟,李宏伟收受了这10万元。
另查明,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李宏伟被通知到凉山彝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8月18日被采取“双规”措施。在调查期间,被告人李宏伟在组织只掌握其罪行较轻的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其自己主动交待了其他较重的罪行,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本案在审理期间,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州县专案组(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代章)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宏伟在被关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同监室犯人某某某等人因贩毒引发的绑架杀人特大案件(涉及杀害人质),李宏伟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劝导某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破获此案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案在审理期间,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宏伟主动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供凉山州干部某某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的重要线索,后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已将该案正式破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书证
1、凉山彝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案件函载明:经州纪委专案组调查,发现凉山州发改委主任李宏伟涉嫌收受四川宏远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和晁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某某等人贿赂,其行为涉嫌犯罪,经州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将李宏伟的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州检察院依法处理;并于2014年9月18日,将案件移送州检察院。
2、凉山彝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宏伟在组织调查期间表现情况的函载明:我委于2014年8月16日至9月19日在对李宏伟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李宏伟积极配合,态度诚恳,较为深刻地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交代了受贿、收受财物等违纪事实。违纪款累计308万元,其中240万于2014年9月上旬入库。
3、凉山彝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宏伟到案情况的复函载明:2014年8月,我们在查办群众举报的省道307,昭觉至雷波段改扩建工程E标段的质量问题中,发现重庆宏华建设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向州发改委主任李宏伟行贿的问题。8月16日李宏伟到我委配合调查,18日经州纪委常委会研究,报请州委批准对李宏伟的党政纪立案调查,同日,经州纪委常委会研究,报请州委和省纪委同意,决定对李宏伟使用“两规”措施。
4、办案机关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及省州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院对李宏伟采取强制措施的回复。
5、人口信息证明:证实了李宏伟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
6、任职及领导分工相关证明文件载明:李宏伟于2006年4月11日任州交通局副局长,主持交通局工作,分管州公路局、州交通战备办公室、局计划科、财务科,2010年9月2日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2012年3月22日任州发改委主任、物价局长、粮食局长,主持发改委、物价局、粮食局全面工作,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能源、交通、邮政基础产业工作,区域合作工作,分管办公室、基础产业科、人事科、区域合作办。2013年调整后分管工作增加经济研究所。
7、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李宏伟于2014年9月15、16日共计向州纪委监察局缴款240万元。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证实2013年12月29日,王驯虎购买别克汽车一辆,含税24万。
9、其余涉及本案行贿人的有前工程建设方面相关书证。
二、证人证言
1、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22日):我于2009年到西昌任重庆宏华建设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负责人。我主要是在越西、冕宁、盐源三个县的修路工程,这三个工程分别是越西县板桥到保安通乡油路工程;盐源到泸沽湖公路工程;冕宁漫水湾到泽远乡国防公路改建工程。我和李宏伟是2009年上半年的时候,通过李宏伟的一个同学郭某某认识的,认识后我就给李宏伟说,我是来凉山搞工程的,以后这边有啥子工程,还是请李局长多关照一下,之后我们慢慢的熟悉了。2009年5月的一天,我拿了60万现金给李宏伟,过了几天,李宏伟到我住的航天酒店将这60万元还给了我。2010年3月左右,我给李宏伟打电话,请他帮我联系工程,李宏伟说他下来联系下再说,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又给他打电话说这事情,李宏伟给我说凉山州冕宁县漫水湾至泽远乡国防公路改建工程应该快了,让我直接跟州交通局交战办综合科长张某某联系,我就到张某某办公室去找他,问项目什么时候启动,张某某说工程可能还有一段时间,让我把电话号码留给他,到时他跟我联系,让我等他通知,又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就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到他办公室,然后拿了一些关于冕宁国防公路改建工程的邀标资料给我,还给我说这次一共是四家公司被邀标,最后在李宏伟和张某某的帮助下,我以740万的价格中标。开始修建后,大概是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我给李宏伟打电话联系好后,告诉他我从雷波给他带了点水果给他。我带上事先准备好的,用雷波脐橙那种箱子装的60万现金到李宏伟家,我给他说,“平时也没有咋个联系,我从雷波给他带了点水果来”,然后在他家坐了几分钟后,把箱子放在他家里就走了。我送的钱都是平时做工程剩下来的准备金,第二次的时候因为钱不够,还在我卡上取了一部分。我以前给他送钱被退回来,是因为以前我只是想认识李宏伟,通过他帮我介绍工程做,李宏伟并没有真正帮过我忙。但这次不同,这次我做的漫水湾的国防公路改造工程是李宏伟打招呼后才整到的,而且第二次送钱的时候工程也都快要结束了,我送钱给他主要是想感谢李宏伟。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下午,我用塑料袋准备了一些钱,我和李宏伟约好在体育场那儿见面,见面李宏伟就上了我的白色三菱车,我就给他说,给他拜年了,然后就把准备好的钱给他,他说,兄弟之间,用不着这样子,李宏伟不要,推辞了一会儿后,李宏伟就说不用这样,意思下就可以,然后我就只拿了1万块钱给他,他接了钱就走了。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自书材料2014年8月22日):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我送给李宏伟60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期间,我给李宏伟拜年时,送给他1万现金。是为了感谢他给我的支持,在漫水湾到泽远乡国防公路上的支持。
2、杨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4日):1989年至今,我自己创业晁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2013年下半年,我把公司改名为浙江远信实业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大概在2012年初,在四川省发改委,我通过魏某某(云南晁金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介绍认识了李宏伟,当时大家在省发改委的办公楼内的一个茶室里坐了5、6分钟,彼此认识了一下,打了个照面,由于这是第一次见面,所以见面时间比较短。第二次见面大概是在2、3个月后,我和魏某某来西昌,州发改委的李宏伟还有他们相关部门的人大概有5、6个人,在岷山饭店请我们吃饭,就这样我们之后就开始交往了。大概是2012年10月或11月左右,魏某某给我说李宏伟在成都开会,住在尚雅酒店,我们去见一下,有天早上大概是8点过,我在成都尚雅酒店的大堂里找到李宏伟,当时他正要去开会,我就悄悄给李宏伟说,我公司的木里冲天河捷可水电站项目在州县都没有问题,但在省上有困难,请他帮下忙,能否找下省能源局的人,尽快推进这个项目,因为我之前打听到他与省能源局局长的妻子是同学。他说,看看情况。我又接着说,如果能尽快推进,最好在半年内有结果,我就给他100万的跑关系的费用和奖励,当时我也想这个项目开工后,我就拿些工程给他亲戚做,相当于也是感谢他,他微笑下说,到时候看看情况,说完就走了。当时是我和魏某某去找的李宏伟,但在谈这事的时候,我是悄悄给李宏伟说的,所以这个事情就只有我和李宏伟知道。但因工程没有报批,一直没有兑现。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当天我和魏某某去过李宏伟的办公室谈了下项目的事情,下午下班的时候,我就叫李宏伟到我住的西昌岷山饭店来找我,他到后我就给他说,过年了给他带了点东西,现在时间都过了很久,在水电站项目上也没有进展,希望他能在省发改委帮我们想想办法尽快把手续办下来。我说完就递给他两个布袋子(一个装的是香烟,一个是100万现金),这是给李宏伟省上找人帮忙所涉及的费用,把布袋子拿给他时,我没有给他说明里面是什么东西,也没有给他说里面有多少钱,但他应该知道里面装的钱,刚开始他不肯拿,我给他说,这个费用不是给他的,是希望他帮忙找人尽快将省上的手续办下来,以免我电站修路停工造成损失。当时我还给他提了一下,这个费用就是我之前在成都和他谈好的,希望他帮忙去跑关系的费用,最后他把布袋子拿走了。我送这100万是因为我们所修的捷可电站是位于云南和四川两个省的界河上,因此需要到两个省去办审批手续,云南省方面修路的相关手续已经办好了,四川方面的手续省上还没有办下来,但是修路工程已经开工了,由于没有手续,木里县公安局不给我们批炸药,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时间拖得越久损失越大,由于早前魏某某告诉过我,李宏伟和省能源局梁局长的老婆是同学,我就想如果找李宏伟帮忙出面去办这个事情可能要快一些,所以我就送了100万给李宏伟,希望让他利用他的关系尽快把项目争取下来。
这100万是当初要付云南宁蒗县拉北乡捷可电站临时修路的工程款,但工地比较偏远,我怕不能取到太多现金,于是我就先从浙江取了50、60现金带过来,另外在丽江我又从中国银行和建行取了50、60万现金,这样我手中的现金总的有100多万,后来实际付了20万左右的修路工程款,剩余了大概90万左右,由于我是打算拿100万左右给李宏伟去跑关系,所以我又在西昌的中国银行取了10万左右,凑够了100万元送给李宏伟。给这个钱没有给魏某某说过。我之前是想将这100万元打在修路的工程款里面做帐处理,所以没有说。在捷可电站云南宁蒗那边修路时,魏某某不同意先修路,说是等四川省这边修电站的手续批下来后再修路,但由于我之前在云南报批电站手续时,向云南政府承诺过要修路,所以必须修路,修路的钱就由我自己的公司浙江远信实业公司先来承担,电站修好以后,要通往电站就必须走这条路,电站也要买这条路,我也会把修这条路的总的造价算入这个电站里面,所以我就没有告诉魏某某。说直接点,水电站这个项目是我谈下来的,这100万是从我个人的银行卡取的,我给李宏伟这笔钱不关魏某某的事,虽然我们都是股东,但由于魏某某不同意修路,所以修路工程的损失是我自己的,所以送钱的事情我没有找他商量,也不会去找他报销我送的钱。
我想李宏伟应该是帮了忙的,但是没有什么效果,电站工程项目到现在为止,四川方面的手续都没有批下来,因此,修路的工程也停工了,反正事情没有办好。
如果李宏伟不是发改委主任,我还是会送钱,我看重的是他与省能源局梁局长夫人的同学关系。这100万是代表我个人送的。
我和魏某某是合作关系,我们合作做捷可电站这个项目,并成立云南晁金水电有限公司,同时在木里又成立了一个晁金的分公司,在公司里我占42.5%的股份,魏某某占52.5%的股份,另外的5%是送给宁蒗县和木里县政府的股份,这两个县各占一半(2.5%)。
上次给德昌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交代时,因为比较紧张,第一次面对这种事,说的和事实有些出入,但送100万给李宏伟是事实,两次说法有差异的地方以这次说的为准。
3、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31日):我是李宏伟还在越西县委当副书记时就认识了。2013年春节前,我给李宏伟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家,我就到新城锦绣15号楼他的家找他。到了他家后,我就把我事先准备好的东西(香烟和10万现金)放在他家门口并对他说,“李哥,过年了给你拜年”。然后,我就和他在沙发上谈了下事情,对他说,“我越西有个楼盘,如果你有朋友就帮我介绍下来买我的楼盘,我还有个砂石厂,你认识的建筑老板中也介绍下来买我的砂石”他说,“好的,我帮你介绍”说完我就走了。我送钱的原因一是给他拜年,联系下感情。二是为了通过他的人员关系,让他帮我介绍朋友来越西买楼房和介绍老板来买我的砂石。三是得知她母亲生病了顺便去看看。这些钱是我平时放在家里的备用金,我是从我家里的保险柜里拿出来的。李宏伟还没有帮助到我就出事了。如果他不是发改委主任,我不会送钱,主要希望他以后在工程上多多帮忙。
4、贾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10日):2007年左右,我朋友刘某某的四川赛禹建设有限公司,在布拖以第二名中标布拖至沙洛公路,第一名中标的是沱江路桥建设公司,但是这个公司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违规行为,我朋友就找到我,知道我和原凉山州交通局长李宏伟认识,就拜托我把这个事情向李宏伟局长汇报,希望把沱江路桥公司挤掉,当时李宏伟组织了调查组去核实了这件事情,之后我朋友的公司就拿到了这个工程,这个工程的总造价大概是200万左右。这件事之后,我和李宏伟像朋友往来了,平时也爱打牌。2008年9月左右,我们连续几天在福瑞德酒店打牌,其中有一天,成都来了一个朋友叫查某某,来酒店找到我,看我们打牌。他的一个朋友(叫什么我也不知道,听说是刚刚才劳改释放的)就打电话给他说要从攀枝花过来到西昌耍,来后他朋友当天晚上就住在我们打牌开的福瑞德套房里。第二天,下午吃了饭后,我们继续打牌,当时打牌的人有李宏伟、查某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其余两个是李宏伟的朋友,我也不认识。他们轮流打,当天我有事就走了。第三天早上,李宏伟打电话给我,说麻将机里面安了设备,打假牌,怀疑是攀枝花来的那个人安了设备。我听后找到查某某和李宏伟的一个朋友(当天也在打牌),在名仁酒店了解这个情况,当时查某某不承认,但是李宏伟的那个朋友说李宏伟和他输了20多万,当天下午我又找到李宏伟说这个事,李宏伟说,那晚打了假牌,让他在他朋友面前不好交差,我听他说他们几个人共输了20多万,我说,这个事情我来承担,但是我要把我在州森林武警支队营房工程款收到后再给他,他说好。
过了几个月,大概是2009年春节前,腊月25或26日,我到李宏伟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的20万给了他,我给他说,这是上次给他承诺的钱,希望他也向他的朋友解释下。他说,要得。之后我就走了。2009年初腊月29,在西昌健康一环路廊桥酒店附近,我让他来找我,他来后,在路边,我从包里拿了3万给他,拿这3万是两个意思,一是上次打牌的事情,他说输了20多万,多好多我也不清楚,为了表示歉意就大概拿给他这么多,二是过年了也向他拜个年。我一共拿了23万给李宏伟,我送钱的原因一是布拖修路工程他帮我朋友说了话,证明他人很耿直,想感谢他,继续交往;二是打牌的事情是因我朋友引起,表示歉意;三是给他钱也是为了联系感情,以后想跟他找点事情做。
贾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1日):大概是在2009年春节前,腊月25或26,要放假了,大概就是这个时间,我到李宏伟办公室去找他,我到后我就递给他一个塑料口袋,里面有20万人民币,钱是用报纸包好的,我对李宏伟说过年了给他拜年,说完就把这口袋放在了他办公室桌上,他说了声谢谢,我就走了。我送钱是因为他是交通局长,平时我们关系也处的好,经常在一起打牌,我也知道他输了一些钱,我送他钱一是为了补偿他,主要还是以这个为契机,和他建立好关系,好在他那里找点工程做,我曾经也给他说过,叫他找点工程给我做,他也答应了现在是公开招标,只要是我中标后,就会给予我关照。
5、吴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9日):我是州交通局常务副局长兼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主要是为国防交通道路建设服务,还有做好通信设施的保护和宣传。我知道漫水湾至卫星发射基地交通战备道路工程,是经过卫星发射基地向省上争取的项目,我们交战办和交通局主要是协助和配合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等工作,经过多方努力项目于2009年底省上正式下达该项目预算计划,总投资900多万,2011年完工,这个是涉密工程,按部队要求进行的邀标工程,邀标单位是部队书面推荐的有三爱。最后中标的是重庆宏华建筑工程公司,具体项目负责人李某某,我之前不认识他,是在工程实施以后,通过李宏伟介绍认识的。2010年4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这个工程招标前的一天上午,李宏伟到我办公室给我说,重庆那边有一家宏华建筑公司,想来参加漫水湾这段路的报名招标,希望我给下面的人说一下,等他们重庆那边报个名投标。我说,要的。随后我就给下面负责工程报名的交战办副主任黄某某和交战办综合科长张某某,向他们俩转达了李宏伟的原话,同时我对他们说,要严格按招标纪律和招标程序办事。招标时,我在成都出差,回来后,听说宏华公司中标了,他们按照低标中标法来确定中标的。这个工程是2011年上半年完的工,我本人没有给重庆宏华公司提供任何帮助,只是向我下面的人转达了李宏伟的原话。我没有具体参加工程的招投标和结算,只是张某某告诉过我这个工程已经审计了,但是还没有完全结算。州交通局负责主要是项目的申报,还有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款项是由交通局拨付给州交战办项目办的。
6、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19日):我从2010年担任交战办综合科长,我最主要的就是实施了冕宁县漫水湾至泽远乡国防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由国家交通战备办拨付的,一共是900万。2009年,省交通厅下的计划资金,总共是下的建设资金900万。2010年根据成都军区关于道路建设项目的批复,开始实施项目,这个项目是采取邀请招标形式进行招标。2010年,州交通局针对这个工程就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这个小组主要是由我们交战办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由我们单位交战办主任黄某某担任组长,其中我是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协调小组主要负责招投标的组织、资金的协调、工程的管理等。接着我们就通过邀标形式进行招标,总共确定了五家公司进行邀标,在确实邀请单位的时候,有两家公司没有来。在协调会上我就把每家公司的资质、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都进行了介绍,最终协调小组就确定就由这三家公司进行招标,这三家公司中其中一家就是李某某代表的重庆宏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邀请的三家公司按照我们投票文件进行投标,最终中标的就是李某某代表的重庆宏华建设工程公司,中标价是740万。
在邀标之前,我到我们州交通局常务副局长、交战办主任吴某某办公室汇报工作的时候,吴某某给我说,漫水湾至泽远乡这个工程要以邀标的形式进行招标,李某某是李宏伟的朋友,在招标投标的时候,让我关照一下。我说,好。意思就是在漫水湾至泽远乡国防公路改那家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对李某某关照一下,向他那儿倾斜。后面李某某到我办公室来找我,给我说,他想看下其他两家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当时那些资料就放在我办公桌上,有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联系方式等,按规定是不能拿给他看的,我当时想着领导都打了招呼的,就让他自己看,看完之后他就走了。我觉得他看这些资料和最后中标没有关系。我后来分三次收了李某某32万。
7、黄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4日):2010年修建漫水湾至泽远乡部队进出口道路时,吴某某副局长兼交战办主任给我打招呼,说李宏伟叫我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一家重庆的宏华建筑公司报个名投标,采取的是邀标的形式,最后也是该公司以低价中标,记得该公司法人是李某某。
8、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9日):我和李某某结婚后,他经常拿钱回来,零零碎碎的大概有几十万,具体金额我也记不清,他一般都会给我说是工资奖金之类的,我也不过多的问他,另外大概是2014年,李宏伟让我陪他去城南大道上的别克专卖店,帮他儿子李某某看辆车,去了后,我俩就看中一台轿车,型号我记不清了,当时决定买,我就直接从银行卡里将钱支付给车行了,大概支付了25万左右,具体金额记不清了,钱也是李宏伟给我的,这辆车买了后,因我弟弟王某某以前的车牌号较好,李某某这个牌子,就一直保留着,所以最后这车上户是上在王某某名下。
9、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9日):我与李宏伟离异后,有过经济来往,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宏伟打电话找我,知道我在儿子李某某家,他就过来了(西昌昌盛小区),见面后,他将30万人民币交给我,让我帮李某某买辆车,钱好像是用塑料袋装的,具体细节记不清了。后来他自己替李某某把车买了,也没让我出钱,钱我就一直放在家里,这30万已经全额退至州纪委。
10、罗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0日):我与李宏伟2009年离异,我与李宏伟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结束后,李宏伟曾经交过钱给我,有时他会以工资奖金等名义拿钱给我,多的时候有10多万,少的时候有几千,具体时间和金额记不清了,这些钱基本都用于生活开支上了,今年我帮他退了30万给州纪委。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宏伟自书材料。
李宏伟关于收受李某某60万元的自书材料(2014年8月20日):200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某,2009年春节的某天,李某某到我家中送了我60万元,后6月10日我和时任妻子罗某某开车到西昌市航天酒店还了李某某此60万元,2010年底,李某某到我家拿了一箱雷波脐橙来,走后我发现箱内应装的是钱,且也是60万元,后我叫他来拿,他说快过春节了,他要回重庆,节后回西昌跟我联系,2011年春节后,我去省委党校培训一学期,五一节回西昌时,发现放在卧室窗下装钱的箱子不见了,同时失盗的还有一些烟酒等物,未报警,也未再提向李某某还钱一事。2011年下半年,由交战办主持对西昌卫星发射基地进出场道路油路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事后李某某告诉我,他的公司中标了,并请我告相关同志给予支持。后来我告诉了交战办主任吴某某同志,请他予以关心支持。今年6月,李某某到我办公室,请我向凉山交投集团负责人打招呼,可否将越西到冕宁的隧道设计交由他做,不再招投标,我当即告诉他设计必须公开招标,后来未就此事告交投任何领导,此后再未见过李某某。
李宏伟关于收受杨某某100万的自书材料(2014年8月20日):2012年我到州发改委工作不久,晁金公司董事长在总经理魏某某的带领下,到我办公室拜访,并介绍了晁金公司拟在我州木里县与云南永朗县界河处合作开发木里县捷可电站(系木里县梯级开发中一库十一级电站最后一级,初设装机14万千瓦)一事,并说已获得两县政府支持(两县政府和企业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丽江市政府也致函凉山州政府请予以支持,凉山州政府表示认可。后杨某某多次来凉山要求我州尽快报省发改委审批(丽江已上报省)。2013年前,杨某某每次来凉山(一般一季度或半年一次),都要到州发改委了解项目上报情况或约请发改委相关同志到西昌岷山饭店吃饭。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下午,请我到他住岷山饭店的房间叙谈,我开了一辆本田雅阁前往,在他房间,他给了我一个淡绿色手提包,并说是给我拜年,小叙后,我开车将包带到了我在交通局宿舍(2012年底后无人居住),将包内款取出,款是100万,我将其放入了宿舍保险柜中,随后,分数次给了我妻子王某某40万,并告之是我上次离婚时分得的资金(她从不去我交通局宿舍,我们婚后,居住在西昌市新城锦绣小区),并于上半年给了前妻李某某30万,请他安排给儿子买一辆车,后车迟迟未买,我将剩下的30万花了25万元,给儿子买了一辆别克军威轿车,100万的去向就是这样。杨某某还于去年底送了一幅风雪阵云图的画给我,我加框后挂在办公室了。他所请托的项目,我于2013年6月上报省发改委,由于涉及两省界河和开发权争议,至今未予获批。
李宏伟关于收受刘某某所送拜年礼金的自书材料(2014年9月17日):2013年春节前,越西私营企业主刘某某打电话给我之后来到我家中,说是给我拜年,他来时带了一个手提纸袋,装有烟酒,并说他这几年发展较好,不仅在越西搞了房地产开发,还办了沙石厂,说以后如有工程建设需要沙石材料时,请我帮他推荐使用他的沙石,他走后,我才发现的下面放有10万元,后来也没有向任何工程建设队伍推荐使用他的沙石料。
李宏伟关于收受贾某某20万的自书材料:贾某某原系布拖县人事局干部,后来辞职下海从事经商和工程建设。2003年我在木里工作时,就和他认识,我到州交通局工作后,才知道他是交通局一位科长的学生,加之在木里时就认识,以后就有了多次交往。08年春节前,贾某某到我办公室,给了我20万,说是给我拜年了,并希望以后多支持他的发展。2010年,他引进成都一家企业,拟投资修建西昭高速公路,当时商定按BOT模式建设,并和州政府签定了意向性战略合作协议,后因为该项目投资巨大,且车流量小,回报率低,加之设计单位迟迟未能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工作,此事最后不了了之。最近几年都没有联系了,这20万我交给了前妻罗某某。
2、被告人李宏伟的供述。
关于收受李某某送的60万元:在卫星基地交通备战工程中,在李某某中标后,我给交战办主任吴某某打过电话,让他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李某某关照。2010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某拿了一件雷波脐橙的箱子给我,后来发现是装的60万元,我就打电话叫他拿走,他说要回重庆,回来拿。之后,我就去省党校学习,回来家被盗……我认为李某某送我钱的目的是想请托我为他在凉山州道路工程上给予他方便和照顾,他也曾经多次给我说过给他关照,我给李某某说我们工程要经过招投标,只要他能中标,我会支持他的。……家中被盗后我没有报警是考虑到两个原因,一是报警后大家会有疑问我家里为什么有这么多钱,这笔钱是李某某送的,我不好作解释,二是报警后破案难度也较大。
关于收受杨某某送的100万元:2012年年初,我通过省环保厅的一位老领导认识了晁金水电开发公司总经理魏某某,后来通过魏某某认识了晁金水电开发公司董事长杨某某。2012年5月的一天,杨某某和魏某某来我办公室找到我联系工作,他们说他们公司已经获得木里县和云南宁朗县签订的捷可电站开发协议,就是在四川和云南交界河处合作开发修一个电站叫捷可电站,希望我将属于四川的项目尽快上报省上审批,我也帮他积极的协调,之后,杨某某也请我和我们科室的人吃过一两次饭,我们就这样认识了。在2012年国庆期间,还是2013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来西昌了,有事情向我汇报,之后我就到西昌的岷山饭店他住的房间找他,在房间我们谈了下相关项目的报批的有关情况,在我离开房间时,杨某某就交给我一个包,并对我说感谢我对他们公司的支持,要过节了那是他的心意请我收下,我推辞后就收下了我回到家里把包打开发现里面是钱,我就给杨某某打电话,叫他把钱拿回去。杨某某说他有事忙不过来,下来再说。之后,我把钱拿回我交通局的宿舍,并放入我的保险柜里,在放钱时,我清点了有100万元人民币。我是回家打开包后才知道是钱的。杨某某送钱给我,是让我早点帮他公司的捷可电站开发项目尽快向省上上报批准。这个项目我于2013年初,经州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上报省发改委,由于涉及两省界河和开发权争议,至今未获批。在申报过程中,我尽快地安排了工作人员将该项目州、县发改委的意见,提交州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决定是否上报省发改委。这100万有40万我分数次以我自己婚前财产的奖金等名义,给了我现在的妻子王某某,我都是给的现金。另外的我还给了前妻李某某30万,我请她为儿子李某某买一辆车。后来车没有买,钱还在李某某那里。最后,今年春节前,我用剩余的30万中,花了27万多给我儿子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剩余的1、2万我自己用了。
关于收受刘某某送的10元:2013年底,刘某某提起一个硬纸壳袋子,到我新城锦绣小区15楼2号,他给我说,“好久没有来看你了,要过元旦春节了,来看下你,这几年生意发展还不错,现在我主要是做房地主和沙石,我在越西县新城区有套楼盘,现在楼盘卖的不是很好,希望你能帮下忙,帮我介绍人去越西买房子,在沙石厂那边也帮他推荐下,用他的沙石。”我也答应了他,和他寒暄了一会,他就走了。我把他提的口袋打开,里面有烟酒,还有用报纸包的东西,我打开看是10万元,这笔钱我以其他单位给的过年拜年费的名义拿给我妻子王某某。刘某某送我钱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以前当过交通局长,能在公路修建工程上帮他推荐业主和承建方老板去买他的沙石。我答应了他,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而且沙石运出越西也是不现实的,豆腐搬成肉价钱,这个请托理由应该是不成立的。
关于收受贾某某送的20万:贾某某原系布拖县人事局干部,后来辞职下海经商和工程建设。2003年我在木里工作时,就和他认识,我到州交通局工作后,才知道他是交通局一位科长的学生,当时贾某某也想做一些交通工程,就经常和我联系,之后就熟悉了。后来一天,贾某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给我说了一个朋友参加布拖县布拖至沙莫洛的通乡公路建设的招标,招标后,举报中标第一名的沱江路桥建设公司有拖欠民工工资的违规行为,我给他说这事属于县交通局管辖,让他们去县交通局投诉,县交通局要受理的。后来布拖县交通局对此进行了调查,沱江路桥建设公司确实存在违规的行为,就取消了沱江路桥公司的中标资格。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贾某某到我办公室拿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来说给我拜年,我以为是几条烟,就给他说谢谢了,说完我们相互寒暄了几句后他就走了,到我要下班的时候我把袋子打开看见里面装的是钱,我清点了一下有20万现金,我打电话让贾某某把钱拿走,他说是给我拜年的钱,这20万我自己用了2、3万,剩下的交给我前妻罗某某了。他之所以送钱,我想一是我们是多年的朋友,二是贾某某当时也在搞工程,当时贾翔给我说想我给他找些工程做,我给贾某某说的是需要他先参加招投标,招投标中标后我才能关照贾某某,还有就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在工程建设上多给他关照。
我一共收了上述四人190万,没有退还给过他们。以上我说的这些都是我在州纪委调查期间主动向州纪委调查人员谈的。
四、视听资料。真实记录了办案人员审讯被告人李宏伟的全部过程。
本院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宏伟的辩护人提供了一些证据,办案机关也提供了相关的量刑证据。本院通过再次开庭,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证人杨某某到庭当庭证实:自己没有送100万元给李宏伟,自己第一次在德昌县检察院接受询问和今天在法庭作证是真实的。在法庭作证前,包括在纪委、检察机关的所有证言都不是真实的。其理由是自己一直等着有机会在法庭上说真话。杨某某提出,自己是小股东,没必要自己花钱帮公司送钱给李宏伟。还感谢李宏伟没有说自己送的是3万5万,如真是3万5万,自己还说不清。说送的100万还可以查清楚,自己有没有这么大的取款量?修捷可电站是合伙修,自己会不会送这100万,而不让别的股东知道?自己的银行卡上没有大笔资金取款情况,证明自己没有大量的现金送给李宏伟。并当庭将其自称持有的所有银行卡,将2013年春节前后的支取情况明细单交法庭审查。
二、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州县专案组(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代章)2015年1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10月15日,金阳县发生一起卢某某等人因贩毒引发的绑架杀人的连环特大案件,卢某某拒不如实交待并冤枉他人犯罪。被告人李宏伟在被关押期间,主动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劝导卢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破获此案起到了关键作用。《情况说明》明确载明:“李宏伟检举劝导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立功。”
1、被告人李宏伟给公安机关的举报信。
2、金阳县公安局《呈请立案报告书》。
3、金阳县公安局《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
三、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关于李宏伟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我局在查办原凉山州发改委主任李宏伟涉嫌受贿案中,李宏伟主动向本局侦查办案人员提供凉山州某某局局长某某某涉嫌受贿的重要线索。我局根据李宏伟提供的线索,依法初步查明了某某某涉嫌大额受贿犯罪事实。经报请省检察院审查,省检察院已作出逮捕某某某的决定。我局认为李宏伟的行为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重大立功的认定条件,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伟利用担任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9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指控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送的60万元,李宏伟有多次电话催促对方退款行为,是李某某有事造成退款未成功。又因李宏伟去党校学习,家中被盗,导致还款失败,因此,认定李宏伟这60万元为受贿欠妥”的理由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本案中,被告人于2010年10月即收受请托人李某某送的60万直至案发,在长达几个年的时间里,无客观不能之事由而未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不属该意见中“及时”的情形。其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某送的100万元,是编造的事实,认定杨某某送的1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宏伟和杨某某无收钱的时间、100万资金来源不清、讲送钱的目的不同,送的东西有出入,李宏伟只提到100万元,从未提及有5条烟。杨某某是小股东,不可能送100万不告诉大股东。因此,对100万,无论是过程、理由、方式、笔录上均存在重大疑虑。”经本院查实,被告人李宏伟在纪委“两规”期间,自己主动交代杨土金送其100万元的事实及资金去向。在检察机关,也多次供述该100万元是杨某某为感谢自己送的,如是编造,在公诉阶段应该向办案人员说明,可被告人一直坚持供述这100万是受贿。直到法院庭审时,被告人才提出这100万元受贿是自己编造的。虽杨某某当庭质证提出自己没有送李宏伟100万元,但在纪委和检察机关询问时,杨均承认其送了100万给李宏伟,且所证实的情节与李宏伟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加之对杨某某的询问有同步录音录像,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伟有罪供述及杨某某行贿100万元的证言,均是在正常的情况下作出的,应当认定杨某某送了100万元给李宏伟这一事实。被告人李宏伟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刘某某送的10万元,是母亲生病刘看望母亲,是朋友情,不应认定为受贿,双方没有请托事项,没有帮助过刘某某”的理由。经查,刘某某与被告人李宏伟并无特别亲友关系,送10万元明显不符合普通的礼尚往来,刘国其某某送钱的目的完全是基于李宏伟的职务身份,因而对李宏伟收受此款应当认定为受贿。被告人李宏伟及其辩护人提出“贾某某送的20万元,不是受贿,是对打麻将作假,偿还李宏伟被做假损失的钱”的理由。经查,贾某某在做工程,希望得到被告人李宏伟的帮助,以自己朋友在打麻将时作假,自己承担赔偿20万给利害关系人李宏伟,根据法律规定,李宏伟收受该款同样构成受贿。被告人李宏伟的辩护人还提出“李宏伟有两个重大立功情节,请求减轻处罚,在五年以下量刑”。经本院查证,被告人李宏伟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绑架杀人案并检举一起受贿案件,已经有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证属实,符合重大立功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重大立功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将在量刑时,将对被告人李宏伟减轻处罚,但减轻的幅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辩护人提出“李宏伟有自首情节,要求依法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李宏伟在纪委已掌握其受贿60万犯罪事实后,主动交代其受贿130万元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但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李宏伟退清了全部赃款,积极认罪、悔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宏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二、涉案人民币19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珺
审 判 员 唐  建
代理审判员 马海木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交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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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15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官很称职,作牢也很称职,堪称宏伟!立大功受大奖,扫黑除恶不该仔细查查么?
 楼主| 发表于 2019-8-17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人李宏伟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绑架杀人案并检举一起受贿案件,已经有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证属实,符合重大立功的相关规定。”疑点重重,曾经的凉山州交通局局长,发改委主任李宏伟提供受贿线索尚可理解,绑架杀人案他也能举报,匪夷所思!
 楼主| 发表于 2019-8-31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10月10日上午,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在西昌市康宏国际写字楼举行了盛大的揭牌仪式。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明炬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宗旗率领明炬总所监事长刘力、党支部书记颜波、高级合伙人白强、徐政、李洪斌、费云喆、梁开阔以及明炬宜宾分所、攀枝花分所相关负责人亲临仪式现场。凉山州司法局局长卢立武、副局长李打博、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幸昀及凉山州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吴朝进、副会长陈铸、秘书长陈俊涛等出席揭牌仪式。此外,参加揭牌仪式的还有西昌市境内十余家律师事务所同仁和各界社会人士。仪式现场彩带飘飞,人声鼎沸,热闹非凡。

揭牌仪式上,卢立武局长和王宗旗主任先后致辞,对凉山分所的成立表示了热烈的祝贺,并对凉山分所的未来寄予厚望。此外,卢立武局长还对明炬律师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肯定。

面对嘉宾云集的揭牌仪式,凉山分所主任罗伟军在致辞中表达了对来宾们的深切感谢,对在事务所创办过程中予以大力支持的嘉宾致以诚挚地谢意和问候,并对凉山分所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和规划。
 楼主| 发表于 2019-8-31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谦亨刑辩团队是由全国优秀律师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铸发起并成立的刑事辩护团队。团队有十余名专业从事刑事的辩护律师,并力邀原西昌市人民法院院长、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罗晓春;原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凉山州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杨周洪;原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罗国权组成专家顾问团。谦亨刑辩团队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办案技能、紧密的团队协作、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良好的工作背景,为委托人及其家属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打造凉山律师界刑事品牌。
 楼主| 发表于 2019-9-1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唯望罗晓春,杨周洪等主动投案向组织说明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9-9-1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徜徉与罪与罚之间的陈铸,不要玷污了律师这个名号!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腕”局长摘“毒帽”
——记金阳县副县长、公安局长陆建荣
  2015年12月23日,国家禁毒委在广东省惠东县召开全国毒品重点整治工作会议上传来好消息:取消金阳县通报警示地区。标志着金阳县胜利实现“禁毒摘帽”。

  消息传来以后,金阳县公安局沸腾了,大家聚在一起激动、欢呼、流泪……“我们的辛苦没有白费、我们的汗水没有白流”。

  当大家都沉浸在“摘帽”的喜悦中时,有一个人独自站在办公室的窗前看着楼下欢呼雀跃的干警,回想着一年来禁毒工作中的一幕幕,辛酸、喜悦的心情涌上心头、交织在一起。一种经过艰苦努力后终于取得成功的复杂情绪,让这个40多岁的男人流下了激动的泪水。他就是金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陆建荣。

  临危受命 如履薄冰

  理清思路织下禁毒天罗地网

  2014年12月22日,陆建荣走马上任,来到金阳县担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一职。

  在初步了解了金阳的毒情及民警队伍构成后,陆建荣如实讲连续三晚上睡不着觉,真的担心自己无法胜任。但是转念一想,如果自己无法带领这支队伍改变金阳社会治安及毒情现状的话,对不起金阳20万人民群众,对不起组织这么多年来对自己的栽培,对不起党和人民对自己的重托和信任。“职位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压力,只有自己真正独当一面的时候才能感受得到。”陆建荣告诉记者。

  金阳县因为特殊人群外流贩毒、吸毒人数多,被国家禁毒委列为全国毒品问题重点挂牌整治县。金阳县若干乡镇被州禁毒委列为毒品危害重点整治和重点通报乡镇,金阳县外流贩毒被省外抓获的外流贩毒人数、同比增加幅度比较突出。毒品问题在金阳县与艾滋病、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等违法犯罪交织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毒品问题已成为遏制金阳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社会“毒瘤”,整治毒品问题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有效遏制和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理清思路、找准努力方向后,在金阳县委、县政府及州公安局的坚强领导下,陆建荣团结带领局党委一班人以及全局干警,依照“立足本地、区域联动、信息共享、合力打击、依法整治、遏制毒患”总体原则,通过区域协作、各警种部门整体联动,集群作战,加强打击跨区域毒品犯罪联动作战能力:

  一方面以毒品目标案件机制为牵引,以“破大案、摧网络、缴毒品、追财产、抓毒枭”为主攻方向,全面发起严打大宗贩毒、外流贩毒、零包贩毒和禁种铲毒等战役,并强化常态打击、区域打击和专案打击,做到“出重拳”、“短平快”、“有实效”。

  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多警联动、同步上案、捆绑奖惩的缉毒合成作战机制,不断加强各警种部门间的禁毒执法合作和情报交流,切实增强打击合力。进一步夯实禁毒基础工作,把禁毒工作触角延伸至基层所队,充分发挥一线实战部门在禁毒情报信息收集、吸毒人员管控、“毒驾”查处、“打零包”和查缉追逃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禁毒工作全警化、常态化。周密部署,织下天罗地网,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甩开膀子 扑下身子

  真抓实干谱写禁毒壮丽诗篇

  面对严峻的毒情形势,公安局长是禁毒力量的中坚力量和第一操刀手,禁毒工作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归结起来就是,以绝不妥协、绝不后退的决心,以时不我待的态度,勇担责任,坚决与毒品犯罪斗争到底。

  “禁毒人民战争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只有满怀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顽强斗争,不畏艰险,才能有“搭上利箭”的勇气和“拉满弓弦”的力量,只有沉着应战,直面问题才能取得胜利。”陆建荣铿锵有力的说到。

  如果不沉下心狠抓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水中花,镜中月。在金阳县2015年的禁毒工作中,陆建荣以坚定的信念和顽强的毅力始终战斗在一线禁毒岗位上,既是指挥长、也是战斗员;既是局长、也是民警。与一线禁毒民警吃在一起,住在一起,蹲守在一起,与基层民警同甘共苦的表率,充分调动了广大民警恪尽职守的积极性,坚定了广大民警打赢禁毒战的信念,激发了广大民警克难攻坚的斗志。

  2015年,陆建荣不顾车舟劳顿、马不停蹄多次率队赴省外开展外流贩毒重点整治交流协作工作及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担任金阳公安局长以来,亲自参与侦破毒品刑事案件51起,其中部目标案件1起,省目标案件4起,州目标案件3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87名,破案数同比2014年上升88.8%、缴获毒品数同比2014年上升333%,强制隔离戒毒人同比2014年强戒上升48.5%,各项禁毒考核指标创历史新高,谱写出了金阳禁毒的壮丽诗篇。

  特殊的情况,赋予了陆建荣特别严峻的历史使命,他带领全局民警不懈努力,在每一个风风雨雨里,用青春和热血,遏制着“白魔”的肆虐,给予罪恶一次又一次沉重的打击。奋战一年,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和战果,终于迎来了金阳禁毒人民战争的“春天”,2015年12月23日,国家禁毒委在广东省惠东县召开全国毒品重点整治工作会议上取消金阳县通报警示地区,成为2015年凉山首个禁毒摘帽县。

  (龚文 本报记者 邓天霄)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凉山金阳县公安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陈树荣涉贿被立案
2015-06-17 15:16四川新闻网评论(30人参与)A-A+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17日讯(记者 雷兹)四川新闻网记者今(17)日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获悉,日前,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金阳县公安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陈树荣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州县专案组(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代章)2015年1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10月15日,金阳县发生一起卢某某等人因贩毒引发的绑架杀人的连环特大案件,卢某某拒不如实交待并冤枉他人犯罪。被告人李宏伟在被关押期间,主动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劝导卢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破获此案起到了关键作用。《情况说明》明确载明:“李宏伟检举劝导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立功。”
1、被告人李宏伟给公安机关的举报信。
2、金阳县公安局《呈请立案报告书》。
3、金阳县公安局《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10、罗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0日):我与李宏伟2009年离异,我与李宏伟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结束后,李宏伟曾经交过钱给我,有时他会以工资奖金等名义拿钱给我,多的时候有10多万,少的时候有几千,具体时间和金额记不清了,这些钱基本都用于生活开支上了,今年我帮他退了30万给州纪委。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罗某某的弟弟曾经是某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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