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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小区架空层及附属配套归开发商还是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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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8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南充市高坪区大地景秀的一名业主,小区于2013年交房至今未办理完房产证,目前只有5.7栋可办,其余幢遥遥无期,有些楼栋甚者验收都没通过,还房户的房子还被冻结了。而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前,小区架空层及地面停车位都被开发商和物业占为己有。小区成立业委会后,相关人业主到相关部门去了解得到的答案也是模棱两可。请问政府相关部门,小区建筑相关规划当初是由哪个部门审批的呢?总有部门审批通过后开发商才能建设,对吧!既然在管,那政府肯定有相关文件规定,哪些属于开发商?哪些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小区业主也查找了相关资料,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已明确了,能办理产权的专有建筑就是属于业主或者开发商所有,不能办理的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小区架空层、地面停车位及物业用房本属于业主共有,为什么这个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态度如此恶劣?居然厚颜无耻说:“政府相关领导说的,谁投资谁收益”。开发商在出售物业的时候,已经把相关配套及附属一并出售,还谁投资谁收益?我可以这么理解吗?我占别人的房子开麻将馆,收益归我!@高坪建设局@高坪房管局@高坪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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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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