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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正当防卫如何把握限度?代表建议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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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7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

过去一年,正当防卫案件屡屡引爆舆论。“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案”乃至最近刚刚通报的“涞源反杀案”,都曾引发广泛关注。但与此同时,对于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质,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等,仍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认为,解决上述争议,提炼规则至关重要。因此,2019年两会期间,尚伦生拟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正当防卫作出立法解释,回应社会关切。


不足之处

《刑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


尚伦生说,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对于正在进行的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现场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其本质是在得不到公权力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公民实施的自助或他助行为。”


但遗憾的是,过去一段时间这项制度备受冷落,以至于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上很难查询到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谈及原因,尚伦生分析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共三种情况,可以说内容不少,但就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而言,这条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就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尤其对于比较复杂的情况。举个例子来说,条例中提到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践中如何认定?对方连续进行的侵害可能很容易判断,但隔几个小时打一棍呢?这几个小时的间隔中,受害人算不算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可不可以进行防卫?那像这种间隔实施的侵害行为中,间隔如何掌握、如何防卫才算是在必要限度内,争议就很大。”


现实需求

两高相关指导难以统一尺度


尚伦生坦言,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几十年,国内正当防卫相关案例比较少。最高法、最高检也并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可供参考的资料比较少。“从这个角度来说,昆山反杀案、赵宇案乃至最近的涞源案,出现得很及时。”


他表示:“应当承认,被媒体曝光或者得以准确认定的正当防卫案件只是一部分,甚至可能是很少的一部分,因此讨论相关条例的更新就很有必要。”


尚伦生提到,昆山反杀案后,正当防卫问题已经得到了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案例指导、纠正错案等方式,指导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界限。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较强,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例之间差异很大,这种指导很难达到掌握统一尺度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案例虽然都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类的案例。但是,涉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具有突发性,个案之间差异很大。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有比较大的局限性。”


专业建议

应作立法解释引导理论更新


因此,尚伦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立法解释,引导《刑法》理论的更新、理念的转变。


他认为,解决正当防卫领域的各种争议,提炼规则尤为重要。尚伦生建议,相关立法解释应当包括至少三方面的规则。其一是关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认定规则,“货币、有形财产、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等,均可以认定为财产。同时,还应当规定财产‘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等情况”。


其二是对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认定规则。“防卫者实施防卫行为时,加害行为持续不断连续进行的,属于‘正在进行’;较短时间内虽有停顿但间隔时间很短又继续反复进行的,也可以认定‘正在进行’;在相对的空间中,加害行为从该空间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继续实施的,应该也认定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等”。


其三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防卫手段与加害手段是否相当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加害人持钝器实施加害行为,防卫人持钝器防卫,一般应当认定手段相当;加害人未经许可持械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以‘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论,防卫行为无论造成什么结果,都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加害人造成他人轻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法侵害造成他人重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加害人多人持械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使用钝器实施加害行为,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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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09:03
两会的召开是为民办实事,解决民生的实际问题的大会。有一事不知能否解决。由于各运输企业的解体,持有驾照的成年人纷纷被聘为公交人。然而,在公交战线上干了十多、二十年退休,也无法享受公交人乘车优惠的待遇。请问,能享受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09:10
说得对,正当防卫是应该例如法律。正当防卫,没有法律保护,以后就没有人敢去做好事了。

发表于 2019-3-7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很多正当防卫行为力度,必须超过罪犯的危害行为力度,才能制止罪犯的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允正当防卫行为力度过罪犯的犯罪行为力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09:13
如果双方都是空手,但加害人反抗使得对方在混乱时无意中一掌打在加害人身体要害处使得加害人重伤,这样算不算防卫过度,如果算那我以后遇见了就绕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09:44
着力解决人民关切的法律修改,并且提出良好的修改方案!支持这位人大代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0:09
早就应该立法解决这个问题了。不然犯罪份子已经无法无天的地步了。人们都不敢主张正义了。为什么?因为害怕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0:18
防卫过当是个框,啥都往里面装,保护了凶手,二次伤害受害者,让好人受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0:21
:当今社会太须要这样改变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0:52
公民在助人为乐期间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理当受到保护和法律支持与援助,发扬正义感及和谐和平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特殊情况下以暴力制止维护和平,避免悲剧发生,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是好样的!同时也值得大家学习勇敢而维护和平!谈尺度:  有谁能及时把握?又如何教育课堂上的学生们?如果见义勇为 结果还当责,那么哪个还敢助人为乐?等警察吗:事态结果只有 悲哀。。。。无法想象啦各位领导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0:54
犯罪的能统一尺度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0:58
整天研究防卫过当要怎么统一尺度,却没想过犯罪的进行时该怎样制止且受害人不受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1:57
一般情况防卫人基本处于被动或弱势,应加大主动侵权方的责任,降低被动方的责任,不是人人都会武功,能在危急时保持冷静和分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2:20
不作为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7:17
正当防卫?算了吧,危机关头加害人可以随意,被害人还得掌握尺度,还得把握反击时间,举个例子:有人持刀捅你,刀放在脖子上,你不能反抗,因为还未实施,刀捅进去就不动,不能反抗,因为已经停止,刀拔出来,不能反抗,因为已经结束。你正当防卫的时间就是刀捅进去还没到底的那段时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7:19
其实,正当防卫也好,见义勇为也好,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人会掌握好这个所谓的“度”,当你或别人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时,哪个还会有思想和精力来考虑会不会对施害者造成“过度”!这样的制度本身就是对施害者的包庇和纵容!国家要立法规定,只要施害者对别人在施害时,他就偿失了正常公民应有的权利,包括他的生命和别人反过来对他的伤害。这样的话,才能更好地震慑罪犯,保护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者!社会才会安宁和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8:24
对于制止或反制加害,应以为国除害,为民除祸为基本原则才能起到申张社会正义,保护人民和国家利益的目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19:34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20:21
说得好,这才是为人民服务的代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3-7 20:56
说那么多有锤子用,只要肆意实施暴力行为,均可适用正当防卫,由此造成施暴者伤残以至死亡,正当防卫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让施暴者认识到施暴行为的成本有多高,社会就少了霸凌,强压弱,家暴,以至社会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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