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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到底谁是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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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到底谁是黑恶势力?


       在扫黑除恶的今天,未经我们申请房屋复垦,将我们房屋推了,现在我们房屋没有了,复垦费我们也未得分文,找各级政府均以各种理由不受理,找几级法院也以各种理由不理。现在我们发到网上,请大家来评评,谁是黑恶势力?
我们是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双江村4组黎兴普,罗淑兰夫妻,在原双江村五社有两处房屋,一处系父母继承的老旧房,位于大火烟416㎡;一处系购买本社张金田的房屋,位于下路函685㎡,共三层。我们外出打工后,当地政府未经我们书面申请同意,当地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以“双江村五社村民冯永兴于2011年申请宅基地复垦,因其复垦片块无图斑号,不符合复垦条件,未能复垦。2012年,将冯永兴房屋与张金敬、黎兴国、黎兴普拟复垦房屋一并以集体名义补办房产证并进行复垦验收”(至今当地政府未将补办的房产证送达给我们)。因当地政府违反有关规定复垦,导致面积存在争议,至今复垦费未兑现支付。
     当地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146号之规定,第一条“参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户自愿申请;……四是参与复垦的农户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或进入农民新居集中建设点居住”。 我们没有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复垦,也没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或进入农民新居集中建设点居住。当地政府将我们大火烟、下路函两处房屋以集体名义复垦,导致我们现无房屋居住,其行政行为违法。
     因我们的房屋虽然是合法取得,但因历史背景和政府政策原因未完善农村住宅土地权属证书,当地政府叫委托村委会以为我们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我们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结果未经我们同意,为我们办理了“将冯永兴房屋与张金敬、黎兴国、黎兴普房屋一并以集体名义补办房产证并进行复垦验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政行为。
    我们没有委托任何人为我们办理宅基地复垦事项,当地政府为我们办理的复垦协议无我们书面委托书,其办理的复垦协议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146号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具体工作的把握(六)项“签订复垦协议。乡镇街道与复垦权利人签订复垦协议,……。属委托人签订协议的,须附书面委托书”之规定。
    我们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当地政府1、判决确认当地政府未经我们同意将我们大火烟、下路函两处房屋以集体名义复垦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当地政府恢复我们大火烟、下路函两处房屋原状。原审法院分别以(2018)渝0119行初76号行政案和(2018)渝0119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案立案合并审理,分别作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9行初76号行政赔偿裁定书,2018)渝0119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不受理。我们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3行终字159号《行政裁定书》,我们仍然不服,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诉讼请求并非是判决书载明的“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被告作出的面积确认行为违法”,而是“请求事项:判决确认当地政府未经我们同意将我们大火烟、下路函两处房屋以集体名义复垦的行政行为违法”。 “面积确认行为违法”与“未经同意将我们大火烟、下路函两处房屋以集体名义复垦的行政行为违法”是不同的两个诉讼请求,是各一法律关系,原一审二审法院把我们的请求事项都搞错了,导致作出错误裁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一审二审中,当地政府称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领取了分户面积图,已经知晓了其户被确定的复垦面积,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18)渝0119行初76号行政栽定书,“认定黎兴普、罗淑兰最迟于2016年2月25日知晓了被确定的面积确认行为,于2018年4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面积确认行为违法,其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是错误的。理由是:2016年2月25日国土局只给了我们分户面积图,并没有给我们三个集体房产证和三宗地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文件以及原房屋远近照片、测量记录、办理集体产权证的法律依据,没有告知是我们委托村干部李昌华为我们代理办理复垦、代理签订复垦协议,即当地政府没有完全告知,我们未能完全知道。是后来在2017年7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涪府信访复查字(2017)9号,我们才知道当地政府是根据1、“我们委托村干部李昌国为我们代理办理复垦手续、代理签订复垦协议”、2、“考虑到同村类似情况较多,为顺利推进复垦工作,经涉及农户同意,将同一片块愿意复垦的农户统一以集体名义办证复垦。黎兴普位于下路函的房屋与同社张金敬、黎兴国、冯永兴拟复垦房屋一并以集体名义补办房产证,并进行复垦;黎兴普位于大火烟的房屋与与同社黎兴国、李天华拟复垦房屋一并以集体名义补办房产证,并进行复垦”,3、“双江村五社村民冯永兴于2011年申请宅基地复垦,因其复垦片块无图斑号,不符合复垦条件,未能复垦。2012年,大木乡复垦办将冯永兴房屋与张金敬、黎兴国、黎兴普拟复垦房屋一并以集体名义补办房产证并进行复垦”等作出的未经我们同意将我们大火烟、下路函两处房屋以集体名义复垦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时效应当从我们收到涪府信访复查字(2017)9号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我们2018年4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当地政府未经我们同意将上诉人大火烟、下路函两处房屋以集体名义复垦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三、因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复垦办未经我们申请,将我们的三处房屋复垦。违反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146号第一条参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条件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具体工作的把握第(六)项未与我们签订复垦协议(我也未书面委托人签订复垦协议)之规定,并且把我们的地面积1101平方米克扣了570平方米。当地政府多次骗我们回家解决。结果是:二0一七年腊月,当地政府指派工作人员强行把我们弄至胡万兵黑旅馆,由李长龙、黎森、安才良、冯兴伦、王兴华轮流全天到黑吃饭睡觉都将我们看守,非法拘禁,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二十天,我们趁下雪,车子走不了,看守人员没有注意,我们就小路烂路跑了。从二0一八年正月十八开始,当地政府指派工作人员又把我们抓住,仍然强行把我们弄至胡万兵黑旅馆,由李长龙、黎 森、安才良、冯兴伦、王兴华、彭莲秀、秦如兰,两个人一组轮流全天将我们看守,非法拘禁,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八天,2018年3月12日早上在吃早饭时,我们趁当地政府指派工作人员没注意,趁机才跑出来了。当地政府指派工作人员发现我们跑了,在后面追我们,我们从山林跑,他们才没有追得到。在他们限制我们身自由期间2018年3月10日,将我们的身份证搜去。我们不能正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规定,我们有正当理由。
       四、我们如果不通过信访,就不能知道被诉当地政府未经我们同意我们大火烟、下路函两处房屋以集体名义复垦”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我们知道“当地政府未经我们同意将我们大火烟、下路函两处房屋以集体名义复垦”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我们2018年4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当地政府未经我们同意将我们大火烟、下路函两处房屋以集体名义复垦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五、信访是《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我们通过信访求得解决也是主张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是以最后一次主张权利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我们从知道之日起一直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主张权利,没有间断过,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六、我们未经我们同意将我们大火烟、下路函两处房屋以集体名义复垦后,至今我没有得到复垦费。
      在扫黑除恶的今天,未经我们申请房屋复垦,将我们房屋推了,现在我们房屋没有了,复垦费我们也未得分文,找各级政府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受理,找几给法院也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理。现在我们发到网上,请大家来评一评,谁是黑恶势力?我们的房屋被非法推了,该不该恢复原状?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双江村4组  黎兴普,罗淑兰
                                                         二0一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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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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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7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的都过来了。。怕你走错门了吧。但是这波操作真的秀,以为别人不回家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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