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社区居委会是城镇非农业人口单位,社区居民小组依然是非农业人口单位,2007年,盐亭县政府根据民政局请示,把高华村一组二组单位纳入社区居委会,一组二组是农村集体单位,依然存在集体内部农民,到2007年并没有单位统一征用一组二组农村集体土地,县政府突然批示文件把高华村一组二组按失地农民纳入社区居委会给予低保,请问高华村一组二组被统一征用土地了吗?凭啥要把集体纳入社区居委会,2007年高华一组二组有农民统一会议统一同意进入社区居委会了吗,请搞清楚2007年的高华村一组二组的农民,而不是高灯镇场镇城镇非农业居民,事实证明:没有是农民,当年没有。
但是县政府处于什么目的批复同意了,县政府的这个批复导致高华村集体事务被高灯镇嫘祖社区居委会非农业城镇人口单位完全操作。
1: 高华村一组二组的土地被社区居委会大量卖出,
2高华村一组二组的经济被嫘祖社区完全操作,并且完全支配。
3高华村的人口事务和土地事务,证件事务和其他所有一切集体事务都是嫘祖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小组在完全支配操作,请问一个完全不相干的单位有什么权利占有和剥夺别个农村集体单位单位的所有权利。如果这样,是否银行和政府等等社区范围内和邻里单位的所有财务和资产资源都应该由社区居委会支配和分得呢?
盐亭县政府永远不会为自己的错误有正确的作为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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