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大家来评评我到底有罪无罪?
“青杠公社火炮厂”系原梁平县青杠人民公社出资,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队(办)集体企业,我当厂长。梁平县公安局核准开业日期1981年6月。梁平县工商局核准时间1982年6月10日。我在该厂上班,是受原梁平县青杠人民公社领导安排,是职务行为,待遇与工人一样的,享受按月领工资,收益亏损均由原梁平县青杠人民公社负责。1985年7月,我与梁平县回龙乡红梁村联办火炮厂,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我再不担任“青杠公社火炮厂”厂长及法定代表人;从此担任与梁平县回龙乡红梁村联办火炮厂厂长及法定代表人。我与梁平县回龙乡红梁村联办火炮厂才三个月,还没有出售过一次产品,大多数还是半成品,还未包装、贴标签存放于存房,没有交易发生,税额还没有产生。1985年10月9日,突然被原屏锦区税务所所长王朝平一个人来未出示工作证、扣押证及扣押清单,命令厂的工人无条件的将我与梁平县回龙乡红梁村联办火炮厂存房的还未包装、贴标签的半成品,全部拉走,足足三车,当时价值3.7万多元。将我与梁平县回龙乡红梁村联办火炮厂置于死地,无法再生产。为此,我作为红梁村联办火炮厂的法定代表人,以红梁村联办火炮厂的名义写信加盖红梁村联办火炮厂公章向有关机关部让反映情况,要回红梁村联办火炮厂的产品。1985年10月10日起至1987年4月,陆续交出信件200多封,无任何单位回复作处理。结果等来的是1987年5月28日将我逮捕。 1987年10月25日,原梁平县人民法院作出(1987)法刑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本荣从1981年5月至1984年12月承包生产经营青杠乡火炮厂期间,在1984年欠全年税款13224.01元(其中陈代安等人占5037.15元),税务机机关多次口头、书面催被告人徐本荣纳税。被告人徐本荣拒不缴纳。1985年1月以来,被告人徐本荣又生产鞭炮处销,但仍然逃税。同年10年9月,由税务所干部扣留了被告人徐本荣待运处销的鞭炮119件”。判决“被告人徐本荣犯抗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984年遇龙卷风、曝雨将厂房吹翻,受损(附近还死了几个人),按规定应减免税,并由厂里盖公章写申请减免,厂里写了欠条欠6000元税,1984年我已没有承包“青杠公社火炮厂”了。我或“青杠公社火炮厂”从来未收到过催税通知,即我从来未在催税通知书回证上签过字。刑满出来后,我无数次到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税务局等机关去要求公开:1、从1981年5月至1985年,我个人欠税的证据及是怎么计算该我完税的具体交易事实,应当完税而没有完税的事实证据。2、当年税务机关多次催收税款的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我承包经营“青杠公社火炮厂”的承包合同。4、我十次诬告王朝平的材料。5、税务所干部扣留我待运外销的鞭炮119件后对该火炮的处理情况。6、1997《年刑法》。然而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税务局查保存档中均没有。 事实证明,原梁平县人民法院作出(1987)法刑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我是无罪的。几十年来,我不知递交了多少个申诉材料,我跑县里跑市里跑北京不知跑了多少次,要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宣告我无罪,但无人理我,始终不启动再审立案开庭程序。因此,我将我的遭遇发到网上,让大家来评评我到底有罪无罪?希望有关部门重视给予再审立案解决。
徐本云,又名徐本荣 住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八一村1组 二0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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