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在宿迁市一公交车上,一名乘客因错过下车站台,便要求行驶中公交车司机停车让其下车,遭到拒绝后,该乘客竟用手推公交车司机头部,在遭到反击后,又连续打司机头部几拳。之后乘客下车后,先报警,在民警到达后,又称不需公安机关处理;在随后三天里,该男子连续拨打公交公司的投诉电话,投诉公交车司机。公交车司机被迫无奈,到辖区派出所报警。警方很快查明事实真相,认定公交车司机属于正当防卫。最终,该乘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管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就事论事,“不讲理的乘客”已经成为“全民公敌”,从屡次的“闹剧”来看,他(她)们越来越没有自己的生长空间。从某种层面上而言,“错过站台”不能下车,这是公共交通中,最基本的常识。我们很清楚,如果总是随意停车,所谓的“公共交通秩序”将会变成一团乱麻。
坦白讲,就算是乘坐出租车,停车也需要寻找合适的地点,而非想在哪儿停,就在哪儿停。 只可惜,有一些人,总觉得自己“花钱”,想怎样,就怎样。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私域行为”公域化。轻一点是“闹剧”,重一点就是“惨剧”。
我们都很清楚,乘客故意打断司机的正常驾驶行为,是很危险的一种方式。作为“公共交通安全”,承载着很多人的生命和财产。任何个人在公共交通秩序中,如果危及其他(她)人的生命及财产,都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径。并且,就目前来看,类似的粗鄙之行,已经造成多起重大交通事故。
但是,仍然有一些人无视规则的存在,继续顶风作浪。就如“乘客打司机还投诉”这件事情,乘客先出手打人,司机有反击,然后乘客又连续打人。无论是从公共事件角度解构,还是从个体冲突看待。其实,乘客都属于过错的主要承担者。
然而,之所以出现“恶人先告状”的行为,事实上,也与个体如何看待公共服务机构的态度有很大关系。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并不好。但是,随着公共服机构服务细则的标准化,就让很多人以为,只要出现“冲突”,就一定是服务人员的过错。这种较为“裹挟化”的认知,着实值得深思。
对于很多人而言,除却规则意识差,其实,更多是“公私不分”,“场合不分”。作为“公交车司机”而言,但凡坐在公交车驾驶座上,就意味着不再只是“个体人格”,他(她)更多承载着的是“公共人格”。而作为乘客,就错过站台就与司机发生冲突,显然是把“拒绝行为”看成个人恩怨。
但是,作为司机来讲,既然有人对自己“进行攻击”,基本的正当防卫还是应该有。这不仅关乎自己的安危,也关乎其他(她)乘客的安危和周边交通的正常秩序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公交车司机,无论是“拒绝”停靠的行为,还是应激反击行为,都不存在任何程序上的问题。
然而,作为乘客来讲,无论是一开始的“歇斯底里”,还是之后的“打人和投诉”行为,都表现的极其丑陋。打人的行为,就不用过多强调,肯定有问题。但是,作为投诉的行为,这里确实值得追问。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人总以为公共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好欺负”,“怕投诉”。
于此,出现“恶人先告状”的逻辑也就不足为奇。可事实上,任何时候,任何机构,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最根本的解决方式,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而这也就是为何,打人的乘客最终还是得到应有的处罚,而作为公交车司机,最终得到规则的保护。
说到底,这不是因为司机在公共服务机构工作就有理,而是因为,正义永远站在道理一边。我们相信,如果无缘无故,公交车司机就殴打乘客,谩骂乘客,想必最终被处罚就是公交车司机,而非乘客。类似的事件一再提醒我们,在公共空间中活动,一定要遵守基本的规则,要不然谁也不会被庇护。
那种将“投诉”作为手段的逻辑,是该有所收敛。因为,无论是商业机构,还是公共服务机构,在面对投诉的时候,都会先甄别是“事实投诉”,还是“恶意投诉”,并不会接到投诉,就会对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进行相关的处罚。说到底,有些人真的是太异想天开,真把自己当上帝了。
“我可以打你,你不能动我”,这分明就是一种“强盗逻辑”。自己的“错误”,让别人“买单”,最终的结局,自然是“吃不了兜着走”。当然,绝大多数时候,只要不危及周边安危,对于那些“不讲规则”的人,人们都会觉得是“恶有恶报”。
但是,在公共空间中,有时候,对于所谓的“恶人”不仅自己性命不保,财物受损,同时会对周遭的事物产生不可逆转的危害,这就让人感到深恶痛绝。就“乘客打司机还投诉”事件中,幸好,没有发生大的事故,要不然,乘客可能连“投诉的机会”都不存在。
从某种层面上而言,真是造化弄人。直接的观感里,分明是乘客要教训司机,可事实上,最需要教训的却是乘客自己。作为一个分不清公私概念,一个分不清人性是非,一个没有基本道义的人,可能遇上这样的“反转”,也是“命中注定”。而对于更多人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如何看待乘客或司机,而是要“扪心自问”,自己能不能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人。(文/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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