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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评我议] 罚款一万!西昌公安对小区物管开出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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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5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罚款一万!西昌公安对小区物管开出首张罚单!


事件还原:
      2019年1月10日上午7时,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接到了辖区某小区住户的报警,报案人称,10日凌晨时分,家中财物被盗。接报警后,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刑事侦查大队等部门第一时间响应,在11日下午4时及16日晚10时,将犯罪嫌疑人吉某和马某抓获。吉某及马某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吉某及马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后,用器具将现场栏杆剪破,从而进入到小区,并对小区低层住户实施盗窃。 此次被盗住户有三家,小偷一共盗取现金7000余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表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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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25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案件侦查的过程当中,长安派出所民警发现,该小区的安保设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保安室内摄像头因无内存系统,所以只能实时观看,不能存取;小区围栏处的摄像头,镜头已被旁边的树叶遮挡住,无法进行拍摄。
      由于该小区盗窃案件多次发生,经西昌市公安局多次责令该物业公司进行整改,但该物业公司没有在规定限期内整改,才导致了此次盗窃案件再次发生。
      在业主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由于管理责任缺失造成业主被盗,物业公司对此难辞其咎。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不少小区在发生入室盗窃案件后,物业公司往往对业主“禁声”,其中原因不难想象,没有起到应尽的提醒责任
     通过倒查,西昌市公安局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第(七)项规定,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物业公司对相关软硬件问题限期整改!

QQ截图20190225082344.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2-25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链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服务是物业管理的核心

安全是所有服务的基础

让我们共同携手打造天下无贼是终极目标

需要物业公司和广大市民及警方的共同努力

 楼主| 发表于 2019-2-25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审  核:洪金勇  
图文编辑:沈智、胡明、周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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