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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胡代国案外代理 四户“民告官”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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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4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胡代国案外代理 四户“民告官”胜诉

胡代国案外代理 四户“民告官”胜诉

胡代国案外代理 四户“民告官”胜诉
20189月, 家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的蔡莉、蔡琴、昌晓丽、昌红林四农民收到国土局制发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四户从未打过民告官官司,更不懂什么法律法规。对突如其来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服,需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他们又不愿意委托律师,于是,首选公民胡代国代理维权
胡代国因200462日在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栏目《如此自愿交费》节目中,揭发过当地工商部门违法收费。同年111代理儿子胡建行政诉讼安岳工商局收费违法并退费胜诉从此,胡代国成为民告官的诉讼代理人。人们评论:胡代国好比三国时代的赵子龙,赵子龙战长坂坡一战成名。胡代国公益诉讼,五十五岁行政诉讼成名。
       胡代国受理后,于2018915日,为蔡莉、蔡琴、昌晓丽、昌红林四人书写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用EMS邮递给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复议请求:确认安岳县国土局对蔡莉、蔡琴昌晓丽、昌红林四户发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并撤销该决定书。
请求的主要理由是:在没有落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前提下,制发《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违反了国家有关先安置补偿,后实施拆迁,严禁先拆迁,后补偿等禁止性规定......
     县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分别作出维持国土局对蔡莉、蔡琴、昌晓丽、昌红林四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书
     四户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委托胡代国提起行政诉讼。
2018116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对四原告的行政起诉状立案受理。
开庭前,胡代国向法院递交了原告社区的推荐函。原告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由于被告“推荐函”提出异议,为了审理的顺利进行,法官安排胡代国坐旁听席,胡代国说,有人害怕我代理,我有心理准备,我就坐旁听席。
被告委托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曾红梅律师、房屋征收局法制股股长明承强、县政府法治办公室副主任康钦辉及工作员蒲俊池等四人,与四原告分别对簿公堂
开庭前,胡代国给原告打气说:尽管被告人多,证据数百页、说辞几大本,貌似头头是道,貌似一条条的所谓法规,最终,被告必然败诉。
胡代国鼓励原告说:我给你们准备的证据充分,很有充分力,那就是被四川省高院列为的2015年十大行政典型案例-安岳法院判决国土局针对文加贵制发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国土局败诉。该案也是由我胡代国代理。我给原告书写了证据清单,清单上写明了证据名称、来源、内容、证明目的、法条;给原告书写了数千字的《辩论意见书》。到时候。你们只需照读。
“对于被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你们只需要“如此、如此”,发表质证意见就行。”胡代国反复训练学生说。
在当天上、下午的审理法庭上,胡代国和原告满怀胜诉的信心。原告宣读起诉状、证据项目证明内容目的、辩论陈述意见书,一一说服法官。
法官通过审理,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一、对二原告房屋的征收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是由安岳县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还是由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二、是被告安岳县国土局发出的《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是否合法;三、被告安岳县政府的复议程序是否合法。
在判决书上,法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该条款规定仅仅指房屋征收标准的问题,而非征收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该规定是基于现实中,有些农村集体土地虽然已经被批准征收,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补偿,也一直由原住户继续使用。若干年后,再进行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周围的房屋已经城市化。如果仍然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标准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故虽然土地性质不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由于所在地房屋已经城市化,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补偿,会无法保证农民的权益。
本案中.....对二原告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其次,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在向原告足额支付相关费用,进行安置的义务未履行完毕情况下即向原告作出《限期交地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故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第三,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未审查安岳县国土局是否依法足额支付原告安置补偿费,故其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系认定事实不清。原告要求撤销决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蔡莉、蔡琴(户)作出的安国责字2018001号《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府复决字【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安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川2021行初字49号、50号是昌晓丽、昌红林的,该两份判决书结果与51号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完全相同的。
安岳县人民法院的三份行政判决书的公正判决,进一步推动了安岳地区的依法行政,推动了安岳县的法治建设。
欲知详情:请看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川2021行初49号、50号、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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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27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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