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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彬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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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2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刑终19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彬,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大专文化,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住四川省西昌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看守所。
辩护人颜永刚,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凉平,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彬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川34刑初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彬在担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政府办)行政科科长、州政府办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其分管州政府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3.7874万元。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查明,杨彬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委托其家属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纪委交纳151万元,其中包含28万元的违纪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受贿事实。
(一)1999年至2015年,杨彬在担任州政府办行政科科长和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收受州政府相关工程建筑商李某1的财物共计149.7万元。
1.1999年7月,杨彬时任州政府办行政科科长,负责州政府第一期经济适用房施工现场的管理。杨彬以集资经济适用房缺钱为由,向当时承建州政府第一期经济适用房的凉山州城乡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1索要人民币30万元。李某1为了在工程中得到杨彬的关照,送给杨彬人民币30万元。
2.2010年至2016年,杨彬时任州政府办副主任,分管州政府基建工程,杨彬以更换手机为由,先后4次向李某1索要人民币5万元,其中2010年、2011年、2014年各1万元,2016年2万元。
3.2011年上半年,李某1所在的金宇建设公司承建州政府仓街经济适用房,在此期间,杨彬安排李某1无偿为其修建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李子乡阿苏把呷的住房,李某1为了在工程上得到杨彬的关照,出资修建费及装修费共计人民币37万元。
4.2011年5月,李某1在承建州政府仓街经济适用房期间,杨彬安排李某1无偿为其长子装修位于州政府大院的住房一套,李某1为了在工程上得到杨彬的关照,出资装修费人民币10万元为其装修。
5.2011年10月,杨彬以到上海旅游需要费用为由,向李某1索要人民币10万元,李某1为感谢杨彬在其承建的州政府仓街经济适用房工程中的关照,将人民币10万元汇入杨彬指定账户。
6.2011年1月,杨彬和妻子尔某1在四川省西昌市大蓉和酒楼办婚宴,李某1为了得到杨彬在州政府仓街经济适用房工程中的关照,出资人民币1.7万元代杨彬结算了婚宴费用。
7.2011年下半年,李某1在承建州政府仓街经济适用房工程期间,受杨彬的安排为其无偿装修位于四川省雷波县马颈子乡的住房,共出资装修费人民币4万元。
8.2012年上半年,杨彬以其弟弟张某1在四川省雷波县马颈子修房子的名义,向李某1索要人民币10万元,李某1为了在自己承建的州政府机关大院地下停车场工程中得到杨彬的关照,在杨彬办公室送给杨彬人民币10万元。
9.2012年6月、2013年3月,杨彬以需要用钱为由,分别向李某1索要人民币5万元和1万元,李某1为了以后能从杨彬处继续承揽工程,在四川省西昌市璀璨歌城附近送给杨彬人民币共计6万元。
10.2012年下半年,杨彬以其小儿子做手术、需要用钱为由,向李某1索要人民币10万元,李某1为了得到杨彬在其承建的州政府机关大院地下停车场工程中的关照,在四川省西昌市健康一环路鼎呱呱烧烤店门口,送给杨彬人民币10万元。
11.2013年下半年,杨彬的小儿子在四川省成都市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期间,李某1为了以后继续得到杨彬的关照,安排其子到医院送给杨彬人民币1万元。
12.2014年,杨彬以到西藏旅游需要费用为由,向李某1索要人民币5万元,李某1为了在以后的工程中继续得到杨彬的关照,在杨彬办公室送给杨彬人民币5万元。
13.2012年、2013年和2016年春节期间,李某1为了在其承建州政府经济适用房工程中得到杨彬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彬人民币共计5万元,其中2012年、2013年各2万元,2016年1万元。
14.2015年3月,杨彬以其老家修建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向李某1索要人民币10万元,李某1为了在以后的工程中继续得到杨彬的关照,在杨彬办公室送给杨彬人民币10万元。
15.2010年至2011年期间,金宇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李某1为了在其承建的州政府A、B栋工程中得到杨彬的关照,受杨彬的安排出资人民币4万元无偿为杨彬妻子装修四川省西昌市正义路92号的餐馆。
16.2016年1月,杨彬在四川省成都市华西医院住院,李某1为了以后能从杨彬处承揽工程,安排其子到该医院住院部送给杨彬人民币1万元。
另查明,2014年4月,因李某1被纪委调查,杨彬为了掩饰犯罪,退还李某180万元人民币。2014年底,杨彬见风声已过,叫李某1把其之前退还的80万元还回去,因李某1资金紧缺,先退还了杨彬60万元,并和杨彬约定剩余的20万元以后再退还。2016年4月在组织对杨彬调查期间,杨彬为了掩饰犯罪分两次退还李某112万元。
(二)2015年初,商砼销售商卢某为了向州政府桃园小区经济适用房销售商砼,以和杨彬妻子合伙经营商砼为由找到杨彬关照。由杨彬向桃园小区的承建方打招呼,使承建方接受了卢某销售的商砼。卢某为了感谢杨彬并希望以后得到杨彬的关照,2015年11月22日,卢某通过银行转款人民币10万元到杨彬指定账户;2016年2月,又以合伙分红的名义,在四川省西昌市南坛烟厂小区大门,送给杨彬人民币13万元。杨彬收受以上人民币共计23万元。
(三)2009年上半年,曾某(攀枝花市顺升电梯公司西昌分公司负责人)为了感谢杨彬在其州政府大院小区经济适用房电梯工程招标中的帮助,送给杨彬人民币2万元。2012年上半年,曾某为了感谢杨彬在其州政府仓街经济适用房小区电梯工程的帮助,送给杨彬人民币2万元。2015年,杨彬以旅游的名义,向曾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曾某为了感谢杨彬在其州政府桃园小区电梯工程中的关照,在杨彬家里送给杨彬人民币5万元。以上金额共计9万元。
(四)2007年下半年,建筑商肖某以长城建筑公司名义中标州政府第三办公区(凉山州政务中心)装修工程,为了感谢杨彬在工程中的关照,送给杨彬人民币10万元。2012年,肖某为了感谢杨彬在其用川南建筑公司名义承建的州政府C栋职工经济适用房工程中的关照,在香彝酒楼送给杨彬人民币5万元。2013年7月,肖某为了以后继续得到杨彬的关照,在杨彬家中送给杨彬人民币2万元。以上金额共计1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传唤证、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回执、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载明2016年5月16日传唤了杨彬;2016年5月16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彬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杨彬刑事拘留,并于当日执行。2016年5月31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彬逮捕。
2.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纪委关于杨彬在纪律审查期间表现的函,载明本案系省委巡视组交办州纪委调查,州纪委调查组掌握了杨彬在担任州政府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问题。杨彬在州纪委调查期间拒不交代,对抗组织调查,后经调查组多次工作才交代了索要和收受李某1、曾某、肖某、杨拉哈等人236万元的违法违纪事实。涉案款251万余元已提请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保全,予以冻结,请依法处理。
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纪委2017年9月8日关于杨彬在组织审查期间表现情况的说明,载明在审查期间,杨彬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其中交代了涉嫌贪污和受贿的问题;杨彬委托其家属交纳151万元,其中包含28万元违纪款。
4.公务员登记表载明,被告人杨彬系公务员身份。
5.杨彬的任职文件载明,被告人杨彬于1993年12月起在州政府办工作,先后任行政科副科长等职务,2006年任州政府办副主任。
6.杨彬在四川省雷波县马颈子老家和四川省喜德县阿苏把呷住房照片,经被告人杨彬确认无异议。
7.凉山州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载明州政府办行政科负责州政府机关基建、房管、房屋维修等工作。
8.州政府三次合作建房材料载明,州政府第一次合作建房开工时间为1999年7月15日,承包方为凉山州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为李某1,杨彬为建房领导小组组长,在相关付款票据上签字;2010年11月1日,州政府办以发包方的名义与金宇建设公司签订州政府仓街经济适用房工程合同,杨彬作为发包方签字;2008年9月30日州政府办与金宇建设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施工合同。
2008年9月1日州政府办基建办与成都苏讯电梯公司攀西分公司签订电梯工程服务合同,购买3台电梯,每台24万元,合计72万元。2011年6月28日签订电梯工程服务合同,购买4台电梯,每台24.7万元,合计98.8万元。甲方代表为州政府办基建办副主任肖云清,附相关的电梯付款凭证,上面有杨彬的签字,乙方的代理人为曾某。
9.州政府办党组成员工作分工通知载明,杨彬长期分管后勤、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
10.州政府大院地下停车场施工合同及相关凭证载明,2011年10月19日州政府办与金宇建设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州政府办机关大院地下停车场工程发包给金宇建设公司,发包方由杨彬签字,附相应的付款凭证,上有杨彬签字。
11.州政府桃园小区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载明,2014年10月20日州政府办与四川华海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州政府桃园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发包给华海公司,2015年2月5日与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采购合同,购买了16台电梯,单价27.9万元,合同价款为446.4万元。甲方代表为沙某,乙方代表为曾某。2016年又增加购买了2台电梯,单价为25万元,合同价50万元,附相关的工程进度款、电梯预付款的付款凭证,相关凭证有杨彬签字。
12.州政府办成立建房领导小组通知载明,杨彬为建房领导小组副组长。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载明,2009年7月1日,州政府与川南建筑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州政府办经济适用房及地下车库工程发包给川南建筑公司,附相关的记账及付款凭证。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2007年8月22日,州政府将州政府第三办公室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长城建筑公司,甲方由杨彬签字,乙方由法定代表人蒲映和、经办人肖某签字。
15.建设施工合同、商砼供应合同及相关材料载明,2014年10月20日,州政府与华海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就桃园小区的商砼供应,华海公司和西昌市光恒混凝土公司、凉山鑫瑞建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签订过混凝土供应合同。
16.卢某银行卡62×××71的交易凭证及相关信息载明,户名为卢某的银行卡,2016年1月31日由周工程的银行卡转入25万元,2016年2月1日支取13万元。
17.鑫瑞公司销售合同执行情况表及收据载明,2015年1月15日,瑞鑫公司登记和华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执行表,其中中介人为卢某,中介提成为5元/立方米,供货总量为5万立方,有赵某和的签字。赵某和对该单据进行了说明。2016年1月31日卢某向华海公司出具了25万元的收据。
18.银行存款单载明,2015年11月22日,卢某通过无卡存款,将10万元现金存入户名为阿某以布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6)。
19.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载明,鲁建的农业银行卡于2012年5月25日由尔某1转入90万元,5月27日转入10万元,2014年2月28日由李某1转存入100万元,3月5日转支90万元,3月17日转支10万元。
20.李某1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载明李某1所在单位为金宇建设公司。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1998年至2000年承建州政府经济适用房(政府大院里4栋)。2008年至2010年承建州政府大院A、B栋。2011年至2012年承建凉山州政府仓街经济适用房。2012年承建州政府大院地下车库工程项目。期间陆续承建州政府大楼的部分维修工程。其认识杨彬,他是凉山州政府办副主任。其送过钱给他。
大概1998年,其修建州政府大院经济适用房时,杨彬是现场负责人。一天在工地上,他向其借30万元,说不久就还给其。当时其答应了。过了几天,其开车到西昌三岔路口等杨彬,其看见杨彬从州政府那里走路上来。见面后,其把事先准备的30万元人民币(一万一捆,百元面值,用布口袋装)从副驾驶递给杨彬。该30万元钱他没给其出示任何手续,至今未还,也没有再跟其提过这事。其工地上资金紧张,不想拿给他,但他是现场负责人,其怕他在工地上为难其,工程款拨付等都需要他的协助才行。后来其问他要过30万元,他没有还。
大概在2011年的一天上午。其在杨彬的办公室,他说他在喜德县李子乡阿苏把呷(喜德县与西昌市交界处礼州镇兴胜乡上面)买了一块地,叫其帮他修几间平房给他丈母娘住。其答应后,安排妻弟彭某2负责修建。修建房子共花了37万多。当时杨彬已经任州政府办副主任,其不好找杨彬多要修房子的钱,就给杨彬说7万零头算了,但杨彬当时没有表态说要给其修房子的钱,其怕他生气,没有找他要过,所以这笔修房子的钱他到现在没有给其,也没有提过。
大概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杨彬小儿子杨松华因为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做手术。一天,其和他一起吃饭时,他把这件事给其说了,问其能不能赞助下他。其答应赞助10万元。几天后的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其开车(川W×××××,灰色庆铃车)到西昌市健康一环路口鼎呱呱烧烤门口,将装有10万元(百元面值,一万一捆)的口袋交给杨彬。杨彬是州政府办副主任,他分管其修建的工程,说穿了就是以赞助的名义送给杨彬10万元。大概在2013年的一天,杨彬小儿子杨松华在成都解放军总医院做完手术,其叫在成都工作的大儿子李某2送了1万元给他。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上班时间,杨彬叫其支持他雷波的兄弟张某1修房子,其同意给他10万。尔后,在李某1车上,李某1送给杨彬10万元现金(百元面值,一万一捆)。其不清楚他是否用于给他兄弟装修房子。
大概在2011年5月,杨彬给其打电话说他大儿子杨某1在州政府大院C栋4楼的房子要装修。让其安排人帮他装修。过了几天,其安排工人去装修。房子装修费用10万元,其在他面前提过这事,但杨彬没有回应。至今杨彬都没有把10万元给其。
从2010年起,杨彬找其要钱给他换手机,总共4次共5万元。其中2010年、2011年、2014年每次1万元,2016年2万元,共计5万元。2016年4月16日杨彬听说有人在告他,他害怕了就退了2万元给其。另外3万元杨彬没有退。
2015年3月左右的一天上午,杨彬打电话称他准备帮他老家雷波县村民修村民委员会活动室,叫其赞助10万元扶贫款。之后其准备了10万元到杨彬办公室拿给他。2016年4月16日,杨彬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在告他,州纪委可能要调查他,说把该10万元用于扶贫的钱还给其。当天晚上8点左右,杨彬在西昌市康庄酒店门口将10万元现金还给其。
杨彬分两次找其要过6万元钱。第一次是2012年6月左右,一天上午上班时间在他办公室,他说他没得钱用了,喊其送点钱给他花。其说给他5万。第二天中午,其准备了5万元现金(百元面额,1万元1沓,共5万元)在西昌市璀璨歌城旁边的小天鹅火锅附近。其看见他开了辆灰白色的丰田越野车来,其上车后就将装钱的纸袋子交给他。还有一次是2013年三四月份,他在办公室再次说他手头紧。第二天午饭后,还是在小天鹅火锅附近,其送了1万块钱给他。这两次其一共给他6万,这6万元至今都没有还。
2011年的一天,杨彬打电说在上海旅游,带的钱用完了,叫其赞助10万元,随后其用家里的备用金以现金汇款的方式在西昌市三岔农行营业厅把10万元汇到杨彬指定的他同事的一张农行卡内。
2014年的一天,杨彬在办公室说他要到西藏去耍,叫其拿5万块钱给他。第二天上午,其到他办公室给了他5万元现金。这笔钱至今杨彬都没有还。
2011年1月6日杨彬与现任妻子尔某1在西昌市大蓉和酒店结婚,结婚当天其帮他把酒席钱结了,大概花费2万元。
大概2012年3月份,杨彬小儿子杨松华办满月酒,其送给他2万元钱。
其以拜年的名义共送给杨彬5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时,其在杨彬的办公室拿了2万元给他;第二次是2013年春节时,其在他的办公室拿了2万元给他;第三次是2016年春节期间,在成都市永丰立交附近,其拿了1万元现金给他小儿子杨松华作为压岁钱。
2015年春节后,杨彬母亲去世,其叫舅子彭某2去雷波送了2万元现金给他。
2015年12月,杨彬在成都住院,其叫儿子去看他,其儿子李某2到华西医院后拿了现金1万元给他。
2011年的一天,其和杨彬在香彝酒楼吃饭,他叫其派一些工人到他老家雷波县马颈子修建房屋,主要做木工方面的活。做完后,其对他说花费4万元,这4万元杨彬没有支付给其。
杨彬妻子尔某1在西昌市正义路92号开了一个餐馆香彝酒楼,杨彬叫其帮他老婆的酒楼重新粉刷下,其表示同意。过了几天,其派人去把酒楼粉刷好。做完后,其给杨彬说花费4万元,当时杨彬没有回应。这4万元至今都没有支付给其。
大概2012年底,其工程上缺点资金,问杨彬能不能借点钱给其,其说按月息1.5%算。他说要借就借100万,其表示同意。之后杨彬分两次将100万元把钱转入其工人鲁建的银行卡(第一次90万,第二次10万)。2014年底其打电话叫杨彬去民族风情园体育场背后的那条街。其说把之前借钱的利息给他,2年共36万元,其再给他4万元,共40万元。之后由于其接受中纪委调查,杨彬知道后,怕影响不好,就打电话叫其到风情园上面的民族体育馆后面公路边。见面后杨彬就把其给他的40万元利息退给其。之后他又前后分三次共退其40万元。杨彬前后总共退给其80万元。大概在2014年底或2015年春节前。其在杨彬办公室谈工程的事情,事情说完后,他说把上次他退的80万元钱又给他拿回去。其说最近资金周转困难,经过协商,谈好先给他60万元。第二天中午杨彬叫其到“绿色彝风”,见面后,其从车上提了一个灰色的旅行袋下来放在他车的驾驶室。
其为杨彬修建喜德县李子乡阿苏把呷的房子,装修雷波马颈子的房子,装修杨彬凉山州政府大院9栋4楼1号的房子,都是安排彭某2去的。这些工程都没有结算票据,费用都是其个人支付,在购买材料时没有要求对方出具正式发票,因为这样会便宜些。彭某2和鲁建购买材料后都向其提供了购买材料的收据。一般都是他们需要买材料时提前在其处拿现金,他们购买材料后把收据拿回来冲账。这些收据现在找不到了。其不会拿给杨彬看,因为他根本不会给钱,都是口头上给他说,装修房子用了多少钱,结果就没有下文。为杨彬修好李子乡阿苏把呷的房子后,其对他说,修房子花了37万元,他听后没有什么表示。
(检察机关向李某1出示兴盛乡私人住宅工程施工合同、10万元的收条、26万元的收据后)李某1说合同及26万元的收条是应杨彬的要求造的假。正规的合同应该是一式五份,但这份合同只有一份,公司也没有留。盖的章也是第一工程处的章,这个章对外是不发生效力的。
2.证人彭某1证言证实,(检察机关向其出示兴盛乡私人住宅工程施工合同后)这份合同是金宇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处项目经理李某1叫其做的。合同上的金额也是按李总(李某1)的要求做的。合同做好后,李某1叫其在合同乙方负责人处签上其名字并盖第一工程处的章,然后其把合同交给李某1,合同只做了一份,当时合同上甲方处没有人签字,其不好多问。现在看了这份合同才知道甲方叫尔克布哈。其只知道这份修建合同上修的房子是政府办副主任杨彬的房子。当时其负责技术,工程方面购买材料、施工等主要是其兄弟彭某2负责。
3.证人彭某2证言证实,其是金宇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处材料送检员。李某1是第一工程处负责人,其是他的舅子。李某1承建了凉山州政府的经济适用房工程,所以认识杨彬。李某1叫其去给杨彬修过兴胜乡上面的房子。2011年上半年,李某1叫其去给杨主任(杨彬)在兴胜乡修平房。过了几天,其带人开始修建。修了三个月左右。期间所有材料和人工费都是李总(李某1)垫支。最后结算是李某1和杨彬主任。听李总说花了30多万。修房子的材料都是用的白条,没有记录。其只负责修房子。2011年下半年李总叫其带人去雷波马颈子给杨彬装修房子,就是吊顶,当时其带了四个人过去,装修了半个月左右。期间所有开销由李总支付。最后听李总说共用4万元,没有记录。他们之间怎么商量和决算的其不清楚。大概在2015年春节后,杨彬的母亲去世,其受李某1安排去雷波给杨彬送了2万元。
(检察机关向其出示兴盛乡私人住宅工程施工合同后)这份合同其不清楚,但工程是其做的,杨彬没有给其结过钱。其都是找李某1报。其不清楚杨彬是否给了李某1。(向其出示2016年6月4日由彭某2打的收条)这个收条是其打的。当时是把兴盛乡阿苏把呷的房子修好后,大概过了一年多,李某1叫其在杨彬这个房子旁边再修几间平房。房子修好后,杨彬拿了10万现金给其,说这是他舅子尔克布哈修房子的钱,叫其把这10万元交给李某1并让其打了10万元的收条。也就是今天出示的收条。
4.证人王某1(金宇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处会计)证言证实,(检察机关向其出示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检察院提供的日期2012年8月2日,户名尔克布哈,摘要房屋修建款,金额26万元的收据)这张收据是李某1叫其开的,收据上的金额和名字都是按李某1的要求写的。收据上的这个人其不知道是谁,收据开好后就叫其盖第一工程处的章,然后其把这个收据拿给李某1。这个钱没有入账。这张收据是8月底开的,但收据上的时间按李总的要求写成8月2日那天。
5.证人张某1(杨彬的弟弟)的证言证实,其在雷波县马颈子只有一套房屋,是自己修的,花了30多万元。杨彬没有给过修房子的钱,房子钱都是其出的。房子修好后,其拿了两间给杨彬住。杨彬那两间是他自己找人装修的。时间大概是2011年下半年。
6.证人李某2(李某1的儿子)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李某1叫其代他去医院看过杨彬并送钱给他。第一次是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杨彬的儿子在成都解放军总医院住院,其到医院给杨彬送了1万元。第二次是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其代表其父亲到华西医院住院部看望杨彬,送给杨彬1万元。
7.证人杨某1(杨彬的儿子)的证言证实,其现在住在凉山州政府小区9栋4楼1号。2011年其从凉山州公安局溪洛渡分局调入凉山州农工委,其有资格享受这套房子。这套房子是父亲杨某2装修的。其不知道他花了多少钱,没有问过这件事。
8.证人尔某1(杨彬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卢某,知道他是雷波人。但没有和他一起做过生意。商砼水泥是什么其都不清楚。其在西昌正义路92号开了个餐馆香彝酒楼。现在已经交回给房东。香彝酒楼是杨彬找人去粉刷的,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是谁粉刷的其不认识,粉刷的费用给没有给其不清楚。
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凉山州主要从事房屋修建等工程项目,其个人没有公司资质,主要是从他人处购买标的,然后从事项目经理。十几年来,其从事的项目比较多,有州政府第三办公区(政务中心)装修工程和州政府C标段(州政府大门旁边)职工住房项目。州政府第三办公区(政务中心)工程是其挂靠长城建筑公司中标。州政府C标段(州政府大门旁边)工程是凉山州川南建筑公司李某1中标,然后杨某2协调李某1,其从李某1处买来自己做。杨彬是州政府办副主任,具体管理后勤相关工作。其在从事州政府上述两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杨彬就是直接管理人。2007年下半年,当时其做州政府第三办公区(州政务中心)的装修工程。因为杨彬在具体管理这个项目,其希望在装修款的拨付等事项上得到杨彬的关照,就在杨彬位于州政府办二楼的办公室里送了10万元现金(用报纸包裹的一捆百元现金)给杨彬。
2010年过年前后,因为当时州政府第三办公区(州政务中心)的装修工程还在继续做,快完工了,而同时其开始做州政府C标(政府职工住房项目)。本来州政府C标中标的是李某1,通过杨彬具体协调,其花了中标价3%的费用从李某1处把这个项目买过来做。因为杨彬在具体管理这两个项目,其又到杨彬办公室送给他10万元或者5万元(具体以检察机关调查为准),钱是用报纸包裹的一捆百元现金,其直接打开杨彬办公室的办公桌抽屉,把现金放进去的。
2011年,是个过节日(具体过什么节记不起了),为了和杨彬保持良好的关系,其在杨彬办公室再次送给杨彬5万元现金。
2012年的一天,在杨彬家开的香彝酒楼吃饭,要结束的时候,其把扬彬叫到香彝酒楼三楼的茶楼,其送了5万元现金(百元面值,1万1捆)给杨彬。
2011年春节前后,其到杨彬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彬5万元现金,是用黑色口袋装的。
2011年底,当时其在做州政府C标段,有一天杨彬到工地上检查,他说他要去旅游,叫其给他赞助点钱。没过几天,其想了一个吉利的数字,就用一个口袋里面装了6万元人民币(百元面值,1万1捆)在杨彬办公室给杨彬。2012年初的一天,杨彬打电话叫其去凉山州政务中心,见面后,杨彬拿了一个口袋给其(里面有6万元现金,百元面值),说是上次出去旅游的钱,他报账了,现在还给其。
大概2012年或者2013年,当时听说杨彬的娃娃生病,其到杨彬位于州政府的家中去送给杨彬2万现金,放在茶几下面的柜子里面。
其共送给杨彬43万元钱。杨彬具体就是经常关心工程进度和困难。其从事州政府的两个项目都没有卡过,验收和收钱都很顺利。
杨彬总共分2次退其16万元钱,其中6万元就是杨彬之前喊其赞助他们去旅游的钱,杨彬退其第二次钱是10万元,大概2012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得不了),离退其6万元大概几个月的时间,杨彬给其打电话喊其见面,在州政府培训中心门口见的面。见面后,杨彬将内装10万元现金的一个黑色口袋退给其。
其做州政府第三办公区的装修工程和C标段工程期间累计送杨彬33万元,他退了16万元。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肖某是老乡,一起合伙做凉山州政府C标段工程,这个工程怎么中标其不清楚,但知道这个工程是从李某1处买来的。其和肖某合伙各占50%的股份。工程具体管理是肖某在负责。其认识杨彬,他在管理其和肖某做的这个工程。2010年过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为了得到杨彬在工程上的关照,一天其和肖某一起到杨彬办公室送给他10万元(百元面值,黑色塑料口袋包装)。然后肖某就把钱放在了杨彬的办公室抽屉里,坐了一会儿他们就离开了。这10万元其和肖某每人出了5万。这10万是肖某提出来送给杨彬的,感谢杨彬在工程上的支持。他们给杨彬10万元钱主要是因为凉山州政府C标段工程(政府职工住房)是因为杨彬的介绍,他们才从李某1手中将这个工程买过来由其和肖某合伙来做。还有就是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杨彬能及时给他们拨付工程款。这样他们作为施工方资金压力要小一些。
1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西昌市海门渔村做玛瑙原石生意和“光恒二站”商砼中介销售生意。原来认识杨彬,但不怎么熟悉。2014年的一天,在和一个朋友吃饭的时候认识了杨彬。2014年,其听说凉山州政府要修建桃园小区经济适用房,西昌的所有房屋工程都要用到商砼水泥,其在帮“光恒二站”销售水泥。1方水泥给其提成5元。有一天其找到杨彬对他说,请他给桃园小区的承建商打个招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用其的,并说生意成功后和他老婆一起分红。之后通过杨彬出面帮其协调,周工程就答应用其推销的商砼水泥。其和周工程他们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成5万方水泥,按提成数算的话“光恒公司”要给其提成25万元。之前其去找过周工程谈过这事。当时周工程没有答应也没有拒绝,说要考虑下。之后其打听到凉山州政府桃园小区工程是杨彬在负责,其与杨彬是老乡他应该帮得到忙,所以其去找的他。
其送过两次钱。第一次大概是在2015年11月,杨彬叫其借10万元给他,他就叫他老婆给了其1张银行卡,户名叫阿某以布;第二次大概是在2016年2月初,周工程于2016年1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其25万元商砼水泥销售提成,后其就从农行卡上取了13万元,并给杨彬打电话叫他去南坛烟厂小区大门口。他到后其拿了一个装有13万元的塑料口袋给杨彬。这10万元钱没有向其出具过任何手续,至今没有还。其也没打算要杨彬还,就是以借的名义拿了10万元给他。想到以后还要靠杨某2介绍生意做。杨彬和他老婆没有和其合伙,也没有投资过。送钱给他,是为了以后杨彬能继续帮其联系生意。杨彬老婆也没有投资过,也没做过任何事,这是其一个人推销“光恒二站”的商砼,与杨彬老婆无关,其这样说是为了好让杨彬尽力帮其。
出示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户名卢某,卡号62×××71),内容为2016年2月1日现支13万元。卢某本人辨认后,称支取的13万元就是拿给杨彬的13万元。
其和“光恒二站”签订的销售提成协议,其只是销售商砼中介人,正式合同是由“光恒二站”和承建商华海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按正常程序应该由“光恒二站”支付其销售提成,但是“光恒二站”资金周转困难,其和“光恒二站”比较熟,他们就商量,其销售提成由华海公司的周工程先垫付给其,然后由华海公司和“光恒二站”在结算商砼费用时直接从中扣除。“光恒二站”在销售合同中叫鑫瑞公司,销售代表赵某和。其总共给了杨彬23万元。
12.证人周工程证言证实,他们公司在承建凉山州政府桃园小区经济适用房的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商砼是“光恒二站”供应的商砼。合同是2015年3月签的,由谁供应商砼他一个人说了就算。2014年11月,其接到一个电话说他叫卢某,是做商砼销售业务的,想让其用他的商砼。当时其并不认识卢某,就拒绝了。没过多久,卢某再次给其打电话的时候其觉得要和他见一面,就约好在西昌泸山酒店见面。见面后卢某称是凉山州政府办杨彬主任叫他来找其的。其电话号码是杨斌告诉他的。之后其就和卢某谈了供应商砼要具备的条件。卢某当时就答应其提的要求,并说他销售的是“光恒二站”的商砼。当时其没有马上答应他。有一天,杨彬来工地上检查,其问杨彬是不是他叫卢某来找其的。杨彬说是的,让其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同等条件下尽量多关照下卢某。把这个生意拿给他做,其说好的。之后其亲自去“光恒二站”考察。觉得能满足要求,其就给卢某打电话说合同其和“光恒二站”签,价格375元一方。卢某也同意。没有卢某中介销售商砼其自己都可以去和“光恒二站”谈。主要是因为凉山州政府办副主任杨彬给其打过招呼,叫其在同等条件下多关照卢某,其不好拒绝他,因为政府桃园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杨彬是主管。他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工程款拨付也需要他签字,其怕得罪他,所以就答应把这个生意交给卢某做。一天,卢某给其打电话问能不能把供应商砼的提成钱给他。其说销售商砼提成是他和“光恒二站”签的,与其无关,其给他钱有点说不过去。卢某说现在是年关了,“光恒二站”资金紧缺,要账的人多,叫其能不能把提成钱从其这里打给他。然后又从“光恒二站”供应的商砼里扣。当时其想到杨彬向其打过招呼多关照下卢某,其答应了,并叫卢某给“光恒二站”说提成是其垫付的。卢某答应后说和“光恒二站”说好了,叫其打25万元给他。其找“光恒二站”核实了这个事情,2016年1月31日其把钱打入卢某的账户。
13.证人阿某以布的证言证实,其是凉山州政府的临聘人员,和杨彬是亲戚。侦查人员出示的农业银行卡62×××76是其于2010年办的,2011年八九月份,其姨妹尔某1(杨彬妻子)问其有没有银行卡,她要存点钱用。其就把这张卡拿给她用了。这张卡上的所有资金往来和其没有关系。其把这张卡交给尔某1后,银行卡一直都是她在使用。
14.证人赵某和的证言证实,其是鑫瑞公司(“光恒二站”)副经理,主要分管商砼混凝土的销售,认识卢某。他是公司的业余销售员,联系成功后其给他销售提成。签订销售协议是用鑫瑞公司签订的。其公司和华海公司签订过合同,是向凉山州政府桃园小区工程供应商砼。大概在2014年11月,有一天卢某打电话给其说他能联系凉山州政府桃园小区工程,其听后就约卢某在一个茶楼见面,具体谈下这个事情,经协商后,其答应卢某如果这个销售生意成功,其给卢某一方5元的提成。卢某答应了,没过多久,桃园小区工程项目经理周工程就来公司考察,质量能达到他们的要求。然后周工程和其公司签订了销售商砼的合同。由于公司资金紧缺,周工程那边供应量大,商砼的钱也没有结算完,提成的钱就没有给卢某。大概在2015年12月,卢某说他的销售提成让周工程先垫付给他,这笔钱在以后供应的商砼款里扣,其说好的。之后其就没管这件事情了。给卢某的提成是按一方5元钱算的。之前给卢某提成了25万元。
1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州政府办副主任杨彬。其不认识卢某。其没有做过商砼供应这件事。没有将凉山州政府桃园小区的工程供应商砼的事交给卢某做。和“光恒二站”没有业务上的往来,认识华海公司的项目经理周工程,但不熟悉,也没有业务上的合作。
16.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3年在成都苏讯电梯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做销售。2013年8月开了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在凉山主要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护业务。认识凉山州政府办副主任杨彬。2008年,其在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做销售,得知凉山州政府要修经济适用房(第一期),其直接到杨彬办公室找他,说想做这个房子的电梯项目,并说下来会感谢他。他让其留下电话,要参加的时候再通知其。后来凉山州政府工作人员通知其去参加邀标比选,其中标了。负责3台电梯的销售安装(州政府大院2台,柳树林1台)。大概是2011年,其得知州政府要修建仓街小区经济适用房(第二期)。其找过杨彬,他说这次要通过演讲然后由业主投票决定,之后通过业主比选其中标4台电梯的销售安装。2014年9月,其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又通过业主比选后(确定3家意向方),于2015年经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中标州政府桃园小区16台电梯的销售安装。大概是2009年4月左右,其在第一期电梯工程的第二次拨款下来后,其在西昌市南坛路口杨彬的车上送给杨彬3万元人民币(百元面额,1万元1扎)。大概是2012年,其在做州政府第二期经济适用房过程中,中途得到部分电梯款后,其在西昌市一环路廊桥酒店附近路段杨彬的车上送给杨彬3万元人民币。其主要考虑到他是分管后勤的领导,项目拨款要经过他,和他搞好关系,以便顺利拿工程款,以后如果还有项目,他能照顾其。
2014年,其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在入标桃园小区电梯项目3家意向单位后,其多次去找招标代理公司的何总,希望他帮忙让其中标,并说下来会感谢他。2015年其中标签订合同后在西昌天季酒店找到何总,其说按每台2万元对他表示感谢。2015年春节前,第一笔预付款下来后,其在西昌市三岔口工行门口送给何总32万元现金(百元面额,1万元1扎)。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杨彬在州政府背后他家里,将何总送给杨彬的5万元退给其。2O15年11月的一天,其在州政府开完会,杨彬叫其赞助他们办公室的人5万元到西藏去考察。大概隔了一两天的下午,其直接用档案袋装了5万元(百元面额,1万元1扎)拿到杨彬家里面交给杨彬。在中标桃园小区电梯项目后,其给杨彬说还是要感谢他10万元钱,他说工程完了再说。大概是2016年4月20号左右杨彬打电话让其去培训中心找他,见面后他说钱不要了,有人把他告到纪委了,那5万元他也还给其。如果有人问就说钱还给了其。其认为他说不要了的钱是其之前答应给他的10万元。有人问就说钱还给了其的应该上曾经向其要的那5万元。
修建州政府经适房1、2期,其分两次每次给了杨彬3万元共计6万元现金;在修建第3期桃园小区,由代理公司给了杨彬5万元现金。杨彬后来退还给其后又以去西藏考察名义将这5万元要回去了。其总共给了杨彬11万元现金。都没有退还过。其在修建州政府经适房第1、2、3期电梯项目中给杨彬11万元现金,是因为其和州政府签订了经适房电梯销售、安装、维护工程合同,公司的资金拨付需要杨彬的签字。还有杨彬是这几个工程的负责人。其给他钱是为了和杨彬搞好关系。在工程建设中少找其麻烦。还有就是在这些经适房建设中其公司需要做这些工程的电梯项目,在这些工程建设前其找过杨彬,希望杨彬能将这些工程的电梯项目拿给其做,后来这些工程的电梯项目其公司也顺利地拿到了。
大概在2011年或者2009年春节,好像是在杨彬家中,其送给杨彬2万元或者3万元,具体金额和地点以检察机关的调查为准。2012年春节,在杨彬家中送他2万元或者3万元,具体以检察机关的调查为准。杨彬叫其给他5万元的赞助费,这个是事实,但是去北京学习还是西藏考察,其记不太准了,以检察机关的调查为准。这些钱杨彬没有退还。
1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主要从事工程类的招投标代理相关工作。其做过凉山州政府办桃园小区电梯招投标代理。大概在2014年某月,其和相关业主(州政府副主任沙某)联系,询问招投标相关工作内容。当时沙某说他们业主要求其代理的这个电梯招投标要“邀标”。在基本确定相关内容后,其在沙某办公室和业主代表沙某签订了代理合同。在签订代理合同之前,沙某给其说过,他们已经确定的方案是:邀请供货商参加评比,再由住户投票确定中标单位。不设最低价,由中标企业和业主自己商谈价格。因为业主单位没有资质进行招投标,需要其公司作为一个机构来操作这个过程,而实际上州政府桃园小区的电梯招投标只是一个形式,完全由业主单位自己控制。州政府桃园小区电梯中标单位当时其不晓得具体全名,只记得是攀西什么分公司,一个姓曾的女性,40多岁的样子。现在晓得她叫曾某。曾某中标后,给其32万元现金。其公司代理州政府桃园小区电梯招投标以后,其到西昌后的一天,曾某约其到西昌沃尔玛超市楼上的一个咖啡店包间见面。当时曾某说,她是做电梯的,希望招投标的时候帮下她,让她中标。其叫她做好标书就是了。第二天,其到沙某办公室去找沙某,问他是谁把其电话给曾某的,沙某没有说是谁,但是其晓得肯定是他给的曾某。因为只有沙某知道其手机号码。当时,业主单位已经通过之前他们确定的方式把包括曾某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选出来准备进行比选了。沙某当时喊其给曾某打电话说在电梯报价的时候每台增加2万作为感谢费返还给业主。其当时在沙某办公室给曾某打电话。问她能否在价格谈判的时候每台电梯加2万作为返给业主的(回扣),曾某答应后就挂了电话。打完电话以后,其给沙某说曾某同意了。沙某说可以。又过了一段时间,业主单位自己组建了一个评审小组(3个人),其中沙某是评审之一。具体怎么评审的其不知道,因为其没有参与评审工作。但是其晓得最终曾某的公司中标了。沙某是政府领导,他不好直接给曾某说每台电梯增加2万元的事,其公司是业主代理商,比选材料都由其公司来做,给业主方制定评审规则,其公司做好后再交给业主方最后评定。所以让其给曾某说要好些。曾某的公司中标大概一个星期左右,曾某打电话叫其到西昌去一趟。电话里没说去干什么,其刚好有事情准备去西昌,所以第二天其坐飞机到了西昌。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其与曾某联系在州政府门口的工商银行见面,她给其一个装有32万元的红色袋子,说是上次说的钱(每部电梯增加2万元,共计32万元)。其收下后就和沙某约到西昌国际标准酒店茶楼三楼的卡座见面。见面后,其将口袋递给沙某。沙某打开看了下,从里面拿出一捆钱(后面知道是10万)给其,其当时推脱不要,沙某坚持要给,其收下。之后其把10万元退给凉山州纪委。
(三)被告人杨彬的供述证实,其在凉山州政府任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后勤、财物、老干、接待、安全保卫科、机关服务中心、人事等事项。1998年,凉山州政府机关大院住宿楼(第一期集资建房)是李某1负责修建。当时其任凉山州政府办行政科科长,是施工现场负责人,主要负责工程质量、工程监督工作。之后其在工作中认识了李某1。1999年左右,其向李某1提出因没钱交凉山州政府机关大院经济适用房房款,叫他借30万元给其,李某1答应了。过了几天的一个下午,李某1在工地上送其用黑色口袋装着的30万元,其收下后将该30万元借给“徐民云”。这人后来联系不到,十多年都没有找到。所以这笔钱其没有归还。其完全有能力还给李某1,但其想到他挣大钱,其挣点小钱,就不想再还给他。他从来没有问过,只是后来他给其说过,这30万元算了,不用其还了。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其让李某1支持下其雷波兄弟张某1修房子。李某1当时说给其10万。没过多久,李某1联系其到他车上见面,见面后李某1送其一个用装酒袋子装着的10万元现金。其拿到后并没有交给张某1,而是用于平时的开支。
2011年上半年一天上午,在凉山州政府第一批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时,其任凉山州政府办副主任。在办公室其给李某1说,其在喜德县李子乡阿苏把呷(西昌市兴胜乡上面点,喜德县与西昌市交界处)买了一块地。叫他帮忙修几间平房,其拿给丈母娘住。李某1答应了。后来,李某1安排他小舅子彭某2负责修建。修好以后的装修也是李某1安排人负责,修房子总共花费37万元,这笔修建房屋和装修的钱37万元其没有支付给李某1。
2011年5月,其长子杨某1位于凉山州政府大院C栋4楼的房子要装修,其找到李某1让他安排人帮其长子装修。过了几天李某1就安排人去装修,说的按10万元标准,其一分都没有支付给他。
从2010年开始其总共有4次向李某1要钱买手机。第一次是2010年5月,其向李某1要1万元买手机,李某1将1万元钱送到其办公室;第二次是2011年七八月份,其打电话给李某1,要他给其1万元买手机,第二天李某1将1万元钱送到其办公室;第三次是2014年3月份左右,其打电话给李某1要他到其办公室,要他给其1万元买手机,第二天李某1将1万元钱送到其办公室;第四次是2016年4月初,其给李某1打电话要他给其买个手机,第二天李某1在其办公室给其2万元现金。前三次买手机的3万元其没有退给李某1,2016年4月16日听说有人在告其,就把后面的2万元退给了李某1。
2015年3月左右的一天上午,其以家乡雷波县修建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向李某1要了10万元。在其办公室,李某1给其10万元(一万一捆,百元面值)。其把钱收下后就放在办公室抽屉里,下班后把这10万元拿回家。直到2016年4月16日,当时其听到社会上说有人在告其,州纪委可能要调查其。于是其当天晚上8点左右将该10万元还给了李某1。
其还分两次找李某1要过6万元钱。第一次是2012年6月左右的一天上午,在办公室其给李某1说其没钱用了,叫李某1拿点钱,李某1就说给其5万。第二天中午,李某1在西昌市璀璨歌城旁边的小天鹅火锅附近送其5万元现金(百元面额,1万元1杳,共5万元)。还有一次是2013年三四月份,其在办公室再次给李某1说手头紧,喊李某1拿点零花钱给其用。第二天午饭过后,还是在小天鹅火锅附近,李某1给其1万块钱。这两次李某1一共给其6万,这6万元都是其问李某1要的,至今没有还给他。
2011年的一天,其到上海旅游,中途钱用完了,就打电话给李某1叫他赞助10万元。李某1将这笔钱打给同行的一位同事的卡上,这10万元其没有还给李某1。
2014年到西藏旅游之前,其在办公室给李某1说要到西藏去耍,叫他拿5万块钱。第二天上午上班时间,李某1到其办公室给其拿了5万元现金(百元面值一万一捆,无包装)。这笔钱在西藏开支了,之后其没有还给李某1。
2012年下半年,其小儿子杨松华因为患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做手术,手术费大概要60万元。一天其把这件事给李某1说了下。李某1说要赞助其10万元。几天后,晚上8点钟左右,李某1在西昌市健康一环路口鼎呱呱烧烤门口送其10万元(百元面值,一万一捆)。
其妻子尔某1在西昌市正义路92号开了个餐馆香彝酒楼需要重新粉刷,其给李某1打电话说帮其老婆酒楼重新粉刷,他同意了。过了几天,李某1就派人去把酒楼粉刷了。做完后,李某1说花费4万元,这4万元其没有支付给李某1。
2011年1月6日其与现任妻子尔某1结婚,结婚当天李某1帮其把酒席钱结了。大概2万元(具体以检察机关核实为准)。其认为这2万元应算作李某1送其的结婚礼金。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其打电话给李某1说小儿子在成都解放军总医院做手术。李某1叫他在成都工作的大儿子代表他送了1万钱给其。
李某1分三年以拜年的名义送其5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时,李某1到州政府其办公室,拿了2万元给其;第二次是2013年春节时,李某1到州政府其办公室,拿了2万元给其;第三次是2016年春节期间,其打电话把李某1叫到成都市西昌老干部住宿区旁边的一个茶楼,李某1拿了1万元现金给其,说是给小儿子杨松华压岁钱。
2015年春节后,其母亲去世,李某1得知后派彭某2到雷波送了2万元给其。
2015年12月,其在成都住院,李某1派他儿子李某2到华西医院送了现金1万元给其。
2012年底,李某1说他手头资金有点紧缺,看能不能借点钱给他用于资金周转,月息算1.5%。其答应后叫他和其妻子尔某1联系。之后其叫妻子通过她的农业银行卡先转90万元给李某1。之后又用其卡在三岔口农行转了10万元给李某1,总共凑了100万元给他。2014年底李某1与其在民族风情园体育场背后的那条街见面,在李某1车上,李某1递给其一个口袋,里面有40万元(10万一捆,有四捆,百元面值)。他说这是利息钱,按1.5%的月息算,2年共有36万元,他再加4万元凑成整数40万元给其。之后由于李某1接受省纪委调查。其怕影响不好,就打电话叫他到风情园上面的民族体育馆后面的公路边。见面后其把40万元利息退给了他。之后其前后分三次通过他舅子彭某2将40万元退给李某1,前后共退了80万元。
2014年底、2015年春节前,一天李某1到其办公室说拨付剩余工程款的事情。说完后其让李某1把以前退给李某1的80万元钱还给其。李某1说他资金周转困难,说先退60万元。第二天中午李某1在西昌市龙眼井“绿色彝风”附近将60万元拿给其。2015年3月,其将这笔60万存到用其老婆二姐夫阿某以布的农业银行储蓄卡上。这笔钱还在卡上。
2011年的一天,其叫李某1派工人到其老家雷波县马颈子修建房屋。做完后,李某1说花费4万元,这4万元没有支付给李某1。
2016年春节,其和李某1在成都永丰立交桥“长胜地都”广场的茶楼喝茶。李某1拿了1万元给其,说是给其小儿子杨松华的压岁钱。
李某1共给其253万元。2016年4月其把之前扶贫款10万元和买手机的2万元退给李某1。2014年底把李某1给其的40万元利息和平时找李某1要的大概40万元退还给他。其共退了92万元给李某1。其是凉山州政府办副主任,李某1修建政府大院集资房时其是工程现场负责人。其负责工程的第一审批,工程款拨付首先需要其签字,工程质量和现场监督都是其负责。其在管理政府安置和房屋修建,他希望以后能继续有工程做,所以送钱给其。
其收过攀枝花顺升电梯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老板曾某的钱。2011年,在修建凉山州第一期经济适用房的时候,当时她负责经济适用房的电梯安装,其是工地现场负责人。2011年春节前,曾某把凉山州第一期经济适用房电梯公寓安装完毕后,她到其家里以拜年的名义给其2万元现金。
2012年春节,曾某中标凉山州政府第二期经济适用房(西昌四小对面)电梯并安装完成。为了感谢其,她到其家里以拜年的名义送其2万元现金(百元面值,1万1捆)。
2014年,曾某中标凉山州政府桃园小区16部电梯。一天,政府修建办的沙某到其办公室拿了5万元现金出来递给其。他说这是电梯老板(曾某)给的,说完就离开了。随后其就打电话问曾某这是怎么回事。她说电梯工程中标后感谢其的。其马上就叫她来把钱拿回去。她来其办公室拿钱的时候还说她还给了沙某18万元。其叫她把钱拿回去。
2015年,其准备去北京大学学习,之前其给曾某说过要去北京考察,叫她给5万元,她当时同意了。没有过多久,她到其家送其5万元钱(1万1捆,百元面值)。这5万元钱到现在都没有还给她。她总共给其9万元钱。她在做政府经济适用房的电梯,政府工程总负责是其,在工程款拨付中也需要其签字,她送其钱是为了感谢其关照。
其收过建筑老板肖某的钱。2011年,肖某中标凉山州政府第三办公区(政务中心)的装修工程。当时其分管这块,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等。一天,肖某叫其在西昌市六中门口等他。他开车到后说以后请其多多关照,说完就递给其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10万元现金(1万1捆,百元面值)。
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肖某多次以拜年的名义共给其7万元人民币。具体哪次给多少其记不清了,以检察机关调查为准。
2012年,当时肖某在做凉山州政府C标段工程。一天,其对他说要去旅游,他说要赞助其6万元。第二天,肖某到其办公室把6万元(百元面值,1万1捆)拿给他。不久,其打电话叫肖某去凉山州政务中心。见面后,其将6万元退还给了肖某。
2010年过年前后,肖某当时在做州政府第三办公区(州政务中心)的装修工程。一天,他为了感谢其就到办公室送其10万元(用报纸包裹的一捆百元现金)。没过多久其打电话叫他把这10万元拿回去。他共送其33万元钱,其退回16万元给他,实际上其收受肖某17万元人民币。
其还收过卢某的钱。2014年,卢某找到其说凉山州政府桃园小区混凝土工程能不能叫周工程经理拿给他做。他说他和其老婆一起来做这个项目,其说帮他问问。于是其打电话给华海的朱老板,后朱老板答应了其。朱老板也给周工程说了这件事情,这样卢某就顺利的拿到混凝土搅拌项目。2014年卢某给其打电话说项目做成了给其分点红。其问他是什么红,他说是卖水泥挣了钱。一是感谢其帮了他这个忙,二是希望以后继续帮他把这个生意做好。后来卢某通过阿某以布的卡转了10万元人民币给其,这笔钱一直在卡上,卡是其妻子保管。2015年春节前后中午的一天,卢某说为了感谢其对他卖水泥的帮助,他又给其13万元人民币。这13万元卢某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起的,1万元1捆共13捆。后来在平时的生活中开支了。他是以分红的名义给的,实际上是感谢其给华海公司的老板打招呼帮了他的忙,他赚了钱感谢其。华海公司的朱老板当时正在修建州政府的桃园小区。其分管这个工程,其妻子什么也没有管,也没有投资一分钱。卢某只是以与其妻子合伙的名义提出来做这件事情。实际上是找这样的理由感谢其。如果其不给朱老板打招呼,他是不可能卖水泥给他们的。卢某就是做点小生意,平时其与他没有什么交往。后来他听说其在管政府的工程,一次在“绿色彝风”一起吃饭时他请其帮他这个忙,其答应了他。
(四)视听资料
光碟10张,包括对杨彬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5张,对肖某进行询问的光碟2张,对李某1询问的光碟2张,对曾某询问的光碟1张,证实对被告人杨彬的讯问及部分证人的询问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二、贪污事实
被告人杨彬在任凉山州政府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多次向单位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3.787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2005年9月份通过招聘到凉山州政府当驾驶员,现属于在编人员。杨彬是其领导,政府办公室后勤是杨彬在负责。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杨彬叫其陪他去北京考察。其和杨彬去北京的时候杨彬把他家人带起的。到北京后才知道是给他小儿子看病。在北京给杨彬儿子看病的时候艾某也在,其与艾某就负责在医院帮忙。2012年11月25号的州政府财务记账凭证,有其经手签字的差旅费7660元、住宿费13350元、补助费1360元和接待省机关事务局客人餐费7528元、接待北京阜外医院张教授餐费2776元、接待北京阜外医院梁主任一行餐费4495元以及接待省军区医院一行餐费7352元、接待驻京办周主任一行餐费6600元、接待雷波县客人费用4000元,凭证上的字是其签的。和杨彬去北京的差旅费7660元,住宿费13350元、补助费1360元是杨彬叫其签字的,让其去报。报完账后其把报出来的钱拿给杨彬。在北京的差旅和住宿发票都是在北京吃住所涉及的费用。杨彬叫其贴好拿给他签字。2012年11月25号记账凭证由其经手签字的接待费用共计32751元。这些费用杨彬只叫其把字签了,具体接待了什么人、花费了多少其不清楚。报账用的发票其不知道杨彬是从哪里拿来的。他只让其把发票贴好找他把字签了,报完的费用就全部拿给了他。
2.证人艾某的证言证实,其2005年9月份被招聘为凉山州政府驾驶员。杨彬是其直接领导,政府办后勤是他在负责。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在北京看其前任领导,需要在北京待几天。其打电话给杨彬请假,他说他要到北京去给儿子看病,叫其等到帮他办儿子住院的事情。杨彬到了后,把他儿子安排在北京一个大医院,其帮他做些跑腿的事情,当时政府服务中心的叶某也在。其与杨彬、叶某等在北京住了五六天,在北京期间的费用是杨彬安排的。2012年11月25号州政府财务记账凭证,其经手签字的差旅费1630元、住宿费5676元,补助费480元和接待省人防办主任协调工作餐费,具体是什么原因报账其不清楚。记得当时是杨彬叫其去他办公室,他拿了一些报账的凭证说上次去北京用了些钱,叫其把字签了。他是领导其不好多问是什么费用,所以就将报账单上的字签了。这次不是出公差,之前其是请假去北京看老领导,然后杨彬打电话叫其留在北京帮忙,其只有留下等他。2016年11月33号记账凭证,上面记载是其签字的接待费7050元,具体是什么事报账其不清楚。凭证上的发票不是其找的,其也没有经手这笔钱。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2010年1月考试进入凉山州政府车队,现未转正。杨彬是其领导,政府办公室后勤是他在负责。其帮杨彬办过私事,去成都、北京给他儿子看病,当时一起去的还有叶某、艾某和杨彬的家人。杨彬叫其去给他儿子看病中帮忙挂号、取药等。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在凉山州政府办公室从事驾驶员工作。现在调入会东县人事局从事驾驶员工作。杨彬是其分管领导,其出车都是杨彬安排。2012年11月25号州政府财务记账凭证,是其经手签字的差旅费4700元、住宿费5235元、补助费640元和接待北京阜外医院张教授工作餐费。凭证上记载的交通费、住宿费是杨彬叫其和他去北京给他儿子看病所涉及的费用票据。当时政府车队去的人还有叶某、艾某、张某2等人。其在北京帮杨彬给他儿子看病,回来后杨彬拿了一张费用报销单叫其在经办人处签字,其签完字后就没有管了。接待北京阜外医院张教授一行餐费也是杨彬叫其在报销单上签字,这次接待其没有参加。是杨彬叫其签的。2013年11月16号记账凭证,也是其签字经手的接待费用,分两次共计9040元。这次其记得很清楚,是杨彬通知其到他办公室。其去后,杨彬就给了其两张报销单,金额一张是3040元,另一张是6000元,共计9040元。都是以接待费的名义,发票都是贴好了的。他叫其在经办人处签名,其签完就走了。2013年2月27日报销科室团年2720元、接待宁南县政府4700元、接待公安处一行1200元。当时的报账制度要两个人签字,杨彬就叫其在发票上签了字。2013年11月12日,接待州、市环保局的客人报销9040元,其没有参加,凭证上的签字是杨彬叫其签的。
5.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3年调入凉山州政府办从事驾驶员工作。杨彬是其分管领导,出车都是他安排。2012年11月25号州政府财务记账凭证,是其经手签字接待费8100元。凭证上记载的接待费是杨彬叫其在报销单经办人处签字的,这次接待其没有参加,钱也没有领过。2012年11月33号记账凭证,也是其签字经手的接待费7050元和5400元。这两张记账凭证报账经办人处是杨彬叫其签字的,其签完字就走了,最后怎么报账,是谁去领的钱其不清楚,报账的钱其没有拿过。
6.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到凉山州政府机关服务中心从事炊事员工作。2012年4月到政府办公室财务科任转账出纳。杨彬是其分管领导,后勤是他在分管。2014年1月27日州政府财务记账凭证,是其经手签字的接待费,有两笔共计14930元。当时是杨彬叫其到他办公室,他拿了一些发票后面附有菜单(菜单和发票都是香彝酒楼的),其就按菜单贴发票,金额分别是7450元和7480元,其贴好后就拿给杨彬。杨彬就叫其在报销单经办人处签字。其把名字签了就走了。这些接待其没有参加,杨彬是领导,他叫其签其就签。2013年6月37号记账凭证,经办人处也是其签名,分别是2600元和2400元。是杨彬打电话叫其去他办公室,然后其把发票贴好后又拿给他,他叫其在经办人处把名字签了。这次接待其没有参加,他叫其签字其就签。报出来的钱是其领的,两次共有5000元,其把钱领出来后全部交给了杨彬。
7.证人沙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任凉山州政府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主要负责办公室后勤工作。杨彬是其直接分管领导。2012年11月25号州政府财务记账凭证上面记载接待北京阜外医院梁主任一行,接待费4495元。这笔费用是其陪杨彬去北京给他儿子看病时、请阜外医院的人所涉及的费用。到北京开始其以为是出公差,后来才知道是陪他儿子看病,这应该算办私事。这张报销单是杨彬叫其在经办人处签字,签完字其就不知道后面的事了。2012年11月25号记账凭证上面记载接待省军区医院一行,接待费7352元。这次吃饭其参加了的,是在杨彬开的香彝酒楼接待的,之后杨彬就拿了张报销单叫其在经办人处把名字签了。这些医生都是杨彬给他儿子看病的时候认识的,不算公务接待,至于杨彬为什么要在单位报销,其不清楚。2012年11月25号记账凭证上面记载接待驻京办周主任一行,接待费6600元。这次接待是杨彬为了感谢周主任(周毅),在北京请他吃饭。因为杨彬在北京给儿子看病的医生是周主任帮忙联系的。杨彬拿了张报销单给其,叫其在经办人处把名字签了。2012年11月25号记账凭证上面记载接待雷波县客人,接待费4000元。这张报销单其不清楚,是杨彬叫其在报销单经办人处签名。2012年11月25号记账凭证上面记载接待德昌苏县长一行,接待费8100元。这张报销单是杨彬叫其在经办人处把名字签了,之后的事情其不清楚。
(二)被告人杨彬的供述证实,其在任凉山州政府办副主任期间,存在虚报账目的事情。2012年10月,其及家人到北京阜外医院和成都军区总医院给小儿子杨松华治病。治病期间发生了一些应该由其家庭承担的费用,但其利用职权便利,安排相关经办人员将这些费用在政府办报销。经其辨认并回忆,2012年11月第25号凭证1至27页记载的艾某经手报的差旅费1630元、住宿费5676元、补助费480元;28页至70页记载的叶某经办报销的差旅费7660元、住宿费13350元、补助费1360元;71至76页记载的刘某经办报销的差旅费4700元,住宿费5235元、补助费646元,以上费用都是其叫他们贴票并经其签字同意报销的。在2012年11月25号凭证,其还以接待费的名义虚报了账。其中在77页至79页以接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客人餐费报了7528元;80页至124页其以接待省人防办主任协调工作餐费报了6805元;125页至128页以接待北京阜外医院张教授餐费报了2776元;129至135页以接待北京阜外医院梁主任一行餐费报了4495元;136页至155页以接待省军区医院一行餐费报了7352元;156页至169页以接待驻京办周主任一行餐费报了6600元;170页至215页以接待雷波县客人费用报了4000元;216页至256页以接待德昌县苏县长报了8100元。接待费共计47656元,加上差旅、住宿、补助等共计40731元。25号凭证总共虚报了88387元。其中刘某和艾某当时是到北京办理其他事情,顺道来看其,其认为他们是出公差,他们两个人的往返路费和住宿费不应算在其头上。其实际应该负担的金额应该是71146元。经其辨认并回忆,2012年11月33号凭证第1页至第8页记载张某2经手报销的交通费3649元、住宿费3380元是其叫张某2贴票并经其签字同意报销的,共计7029元。2012年11月33号凭证其还以接待费的名义虚报了账。共中33页至56页以外出办事餐费报了7050元;57页至79页以外出办事餐费及住宿报了8000元;80页至188页以外出办事餐费报了5400元;189页至230页以接待华西医院张教授一行报了4139元,这些费用是其儿子杨松华治病期间发生的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也是其让叶某等人当经办人员,其签字同意后就在州政府财务账上报销了。这张凭证接待费共计24589元。33号凭证总共虚报了31618元。
2013年11月第12号凭证,这笔费用是接待成都军区总医院客人开支的费用6500元。其儿子2012年在成都军区总医院看过病。其认识了医院里的一些医生。事后他们到凉山来玩,其就接待了他们。其开的是香彝酒楼的发票在州政府财务账上报销。其认为这个应该算是业务接待,有办公室领导安排。
2014年1月27号凭证3页至52页接待成都军区总医院张主任等人费用为9800元,这笔费用是办公室接待不是其虚报;53页至102页接待雷波县客人7450元和接待甘洛县客人7480元共有14930元,这些费用是其虚报的,其虚报了14930元。
2013年6月第37号这张凭证是其以接待费的名义虚报了。有两次,一次是2600元,一次是2400元,共计5000元。
出示的上述记账凭证共虚报金额共有129723元,其无异议。以上交代的都是事实,其利用职务便利,虚构接待、以出差事由将本应由自己负担的儿子在成都、北京治病期间以及后续发生的相关费用拿到单位的财务上报销,其愿意主动上交129723元,争取从轻处理。
(三)鉴定意见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凉检技鉴[2016]3号鉴定书,对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杨彬签字同意报销的五笔记账凭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鉴定,这五笔款项金额为137874元。
(四)视听资料,即对被告人杨彬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对被告人的讯问合法。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彬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3.7874万元,并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彬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彬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的赃款123万元予以没收,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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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12 01: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彬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杨彬受贿款中有143.7万元因存在收受后及时退还、属于人情往来、合伙做生意、借款、证据不足等情形而应予以扣除;2.因李某1、曾某均系主动向杨彬表示要感谢杨彬,并非杨彬索要,故杨彬不具有索贿情节;3.原判认定杨彬的贪污事实,系杨彬事先向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报销,杨彬没有虚报,杨彬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4.杨彬系主动前往纪委并交代了全部问题,因此杨彬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本院对杨彬减轻处罚。

杨彬的辩护人马凉平提出以上相同辩护意见。

杨彬的辩护人颜永刚除提出以上意见外,还提出:杨彬主动供述出收受肖某财物的事实,后肖某又交代出向赫天华、呙永新、曲比衣服等人行贿的行为,故杨彬的行为构成立功。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阅卷后提出如下书面意见:原判认定杨彬受贿、贪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杨彬的量刑适当,杨彬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李某1出资55万元无偿为杨彬修建、装修住房的证据,虽然没有相关书证,但有被索贿人李某1的多次证言,且该证言关于杨彬及其家人的房屋修建、装修经过和花费钱款的陈述前后一致,与杨彬的有罪供述相印证,得到了工人彭某2、彭某1的印证,证人尔某2、杨某1也证实香彝酒楼和杨某1的住房装修他们没有出钱,间接印证了李某1等人的证言和杨彬的有罪供述,故原判认定杨彬的上述四起受贿事实清楚。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被告人杨彬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杨彬受贿款中有143.7万元因存在收受后及时退还、属于人情往来、合伙做生意、借款、证据不足等情形而应予以扣除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李某1、卢某等人的证言及杨彬的多次稳定供述均证实,杨彬利用担任州政府办行政科长、副主任、主管基建工程的职务之便,为证人李某1、卢某等人谋取了利益,杨彬索取并收受该143.7万元的证据充分,杨彬收受财物后担心受到查处而退还,并非及时主动退还;杨彬妻子尔某1亦证实其并未与卢某共同做商砼生意。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杨彬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1、曾某均系主动向杨彬表示要感谢杨彬,并非杨彬索要,故杨彬不具有索贿情节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杨彬向李某1、曾某索取财物的事实,不仅有李某1、曾某的稳定证言证实、杨彬在一审期间亦供认不讳,原判认定杨彬多次索取财物的证据充分。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杨彬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杨彬的贪污事实,系杨彬事先向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报销,杨彬没有虚报,杨彬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杨彬将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由其签字同意在州政府办报销的事实,不仅有证人叶某、艾某等证人的证言、在案扣押的州政府办的报销单、发票等书证证实,杨彬在侦查期间亦供认不讳,其辩解经领导同意报销并无证据证实。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杨彬及其辩护人所提杨彬系主动前往纪委并交代了全部问题,因此杨彬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凉山州纪委出具的《关于杨彬在审查期间的表现情况的说明》证实其不具有自首情节,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杨彬的辩护人所提杨彬主动供述出收受肖某财物的事实,后肖某又交代出向赫天华、呙永新、曲比衣服等人行贿的行为,故杨彬的行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杨彬主动供述收受肖某财物的行为系坦白,至于肖某到案后交代出向他人行贿的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彬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8.7万元(其中索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彬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3.7874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杨彬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睿先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唐光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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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2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见利动心!

发表于 2019-2-13 0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得无厌,厚颜无耻,还好意思上诉!建议纪委以后抓到这样的官员往死里打,不交代直接往死里揍,

 楼主| 发表于 2019-7-15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杨彬何许人也?如此张狂!

发表于 2019-8-1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酷,能多发一些这样的东西么,我们看看这些坏人是怎么干坏事儿的

发表于 2019-8-15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苍蝇。
 楼主| 发表于 2019-8-18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杨斌之流执行刑罚时,那些行贿者去了哪里?还徜徉于凉山的建筑招投标市场?

发表于 2019-8-19 14: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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