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被诱骗拘禁打死
凶手重罪获轻判仅十三年
发帖人 吴明金 男 身份证号532123197512151118 电话号码15887224741 妻邓金珍身份证号532123197202101123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打死我们女儿的犯罪分子重罪轻判?是不是想让岳学冬这样一个难以改造的累犯,一个冷血杀手进去待个十年八年就出来,继续危害乡邻,危害社会,重新制造悲剧?
女儿如何被诱骗至今是个谜
我们夫妻于1999年就从老家巧家县到昆明务工,2001年女儿吴自美出生。吴自美从小跟我们夫妻二人成长,乖巧、懂事,会帮助我们做家务,喂猪。读书后学习成绩虽然不是最好的,但她刻苦努力,在班上也还是属于中上水平。到2016年,15岁了,因为她的户口不在昆明,只好转回老家巧家县蒙古乡中学读初三,住在她姑妈家里。可是仅仅个把月后,她姑妈就来电话说她不辞而别了,学校里老师也说她没有去读书了。我们打电话给她,她只说在外打工,在哪里也不讲。后来的种种迹象表明,她实际上已经被罪犯岳学冬控制了。在后来的日子里,一直到噩耗传来,我们做父母的一直被蒙在鼓里。一年多的时间,在电话里支支吾吾向我们要钱,我们先后给她打去1500元、2000元和6800元三次共一万多元钱,她没有银行账号,都是打在罪犯岳学冬的账户。
凉山州检察院轻描淡写
这是一起公诉案件,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岳学冬与女朋友吴自美(因本案被害,殁年16周岁)因琐事在岳学冬家院坝内发生争吵,岳学冬在院坝柴堆捡起一根木棍反复抽打吴自美大腿,致吴自美受伤,当天傍晚晚饭后,吴自美身体不适,出现胸闷、头晕,喘不过气等症状,在症状越发严重的情况下,岳学冬于21时10分将吴自美送至会东县野牛坪卫生院抢救,21时40分吴自美经抢救无效死亡,岳学冬得知吴自美死亡后逃逸,2018年2月1日经亲属的规劝,岳学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吴自美死亡原因为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学冬的行为已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最后,凉山州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岳学冬有期徒刑13年,我们认为这是典型的重罪轻判。按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从10年至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我们的女儿被岳学冬故意杀害已经致死,可以说达到最严重的程度,准确说岳学冬犯的是“故意杀害未成年人”罪,而不是一般的故意伤害罪。
岳犯学冬首先对吴自美实行非法拘禁
我们的女儿吴自美是未成年人,凶手岳学冬在法庭上也承认“2016年10月我们就在一起了,那时候她(吴自美)才15岁。”2018年1月31日20时左右被凶手害死时也仅是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从2016年9月被当时已经26岁的岳学冬骗至其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才是15岁的初中在校学生。
其次,吴自美被岳学冬骗到家里遭受了非人的虐待,死后还浑身伤痕累累,不止是大腿打得大面积淤青,而是从头上到脖颈到腿脚旧伤痕上重复新伤。最为令人发指的是据村人揭发,大冷天吴自美被岳学冬脱光衣服泡在水缸里——这一点岳学冬在法庭上都已经承认。据此,吴自美即使没有死亡,他也是被迫以岳学冬的“女朋友”身份在一起,她一个未成年人无法跑也跑不脱,岳学东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凉山州中院没有认定岳学东的非法拘禁罪,我们不服。
罪犯具不具备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
岳犯学冬具不具备减刑的情节?发现我们女儿被他被他殴打已经死亡后,岳学东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投案,而是首先逃逸至其他人家中躲藏,后经亲属劝说,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于第二天打电话给派出所报案的,我们认为这样的“自首”是无奈之举,是该大打折扣的。
判决书中还说“被告人岳学东有立功情节”,我们只知道同样是判决书中说的,是检察院指出的“岳学东与他人联名举报他人犯罪线索,经会东县公安机关核查,已立案侦查一件非法持有枪支案”。也就是说,第一,这个非法持有枪支案不是岳学东一个人举报的,岳学东只是“联名人之一”,是不是有人在背后给他支招做手脚故意“联名”,值得查究。第二,这个“举报”属不属实还不知道,因为只是“立案”,还没有结案。一个才立案的案子,其举报人之一就能说“立功”了吗?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凉山州检察院查一查,是不是有人在故意制造岳犯岳学冬的“立功”事实?
亲友眼中的岳犯学冬是个什么人
岳学冬是个什么人,我们以前一点也不了解,直到我们的女儿遇害,来到岳犯的家乡,才从同村人口中零零星星听到一些,后来参加庭审,从审理过程中又了解到一些。在庭审中,岳学冬的老表作为证人说:“岳学东经常打吴自美,吴自美刚来的时候被打了还会哭,后来就听不见哭声了。岳学冬以前也经常打他的前妻,可能他的前妻受不了跑掉了,之后就离婚了。”岳学冬的另一位老表说:“岳学冬以前的媳妇就是被他打狠了才离婚的。岳学冬还经常打他的父母,他脾气不好,岳学冬几年前因为在我们村子偷羊子被判过刑。”同样在法庭上,岳学冬的母亲陈兴美说:“我儿子脾气暴躁得很,我基本上不和他说话……之前那个媳妇被他打狠了才离婚的,生的娃娃一直是我在带起,他还会打我和他爸爸,我们也管不起他,所以分开住,一般周围的邻居也不怎么理他。”而岳学冬的生父岳代甫说:“岳学冬和吴自美没有办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了一年左右。岳学冬的前妻周登燕和岳学冬生育有一子,他们因为婚后经常吵架、打架,所以离婚。岳学冬的行为举止很冲动,经常因为小事情发火。我们家族中没有精神病史。”
关于岳学冬曾经因偷羊子被判刑的事,在判决书中是这样说的:“经审理查明……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岳学冬因犯盗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
以上引号内容都是来自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该说,法官们很清楚了。那么为什么还要重罪轻判?是不是想让岳学冬这样一个难以改造的累犯,一个冷血杀手进去待个十年八年就出来,重新制造悲剧,危害乡邻,危害社会?
关于经济赔偿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这样判的:“被告人岳学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明金、邓金珍为安葬吴自美支出的丧葬费二万九千三百三十五元五角,交通费二千元,住宿费二千元,误工费九百九十元,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三百二十五元五角(对被告人岳学东的亲属已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四万六千元,本院予以确认)”
听到判决结果,我们夫妻当时就气得说不出任何话,天理何在,良心何忍,我们只想请有良知的读者朋友评论一下:我们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岳学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6万3千多元是不是过分了?
面对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判决,我们当然不服,我们当即请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我们希望上级法院能重新审视此案,重视证言,搞清事实,为了惩治犯罪,保护弱势,给犯罪分子以罪有应得的惩治,告慰我们可怜的女儿在天之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