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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离婚财产生效后十年都不被执行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遭到举报[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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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财产生效后十年都不被执行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遭到举报
法制天地  加入时间:2019-01-25 07:35     点击:912
  离婚财产生效后十年都不被执行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遭到举报
  本网讯(记者 张一峰)“十年前就生效的离婚财产我不仅无法拿到,现在还被被告之离婚财产的两间地面上的门面却成了一单位的地下车库……”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的市民李英向本社反映: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因严重失职,历经两任院长、四任执行局长,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始终不能得到执行,长达10年之久,使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她已向四川省委第12巡视组举报。
  离婚财产已生效
  据了解,因与前夫何佩铭关系不和睦,李英自愿与前夫何佩铭于2007年5月25日到南江县人民法院离婚。经法庭调解,该院作(2007) 南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李英与何佩铭离婚,子女由何佩铭抚养并随其生活,李英不承担抚养、教育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馨宁居小区一单元601号住房一套归原告李英所有,位于南江镇南磷路米仓山大道馨宁居小区的五号、六号门面归李英所有。
http://www.newssina.net/uploads/allimg/190125/1-1Z1250I243463.png

  在该调解书生效后,前夫何佩铭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文书,还要求李英将生效的离婚财产加上未成年儿子的名字,并要求在儿子成年后,将该生效的离婚财产转给其子名下。对于前夫过分地要求,2008年,李英申请南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哪知此案会一拖再拖。
  两门市非地下车库
  2010年9月20日,由于担心离婚财产因时间拖延会产生争议,李英要求办理2007年她与前夫何佩铭离婚案的南江县人民法院朱鹏,对该案的情况作了一些说明。
http://www.newssina.net/uploads/allimg/190125/1-1Z1250I33V39.png

  朱鹏在《关于李英与何佩铭离婚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指出:需特别说明的是该案的共同财产是经过双方估算大概得出的,因为当时的馨宁居小区正在修建过程中,同时何佩铭还有几处房地产正在开发修建中。由于馨宁居小区在修建过程中,对于五号、六号门面双方当事人均到现场进行了指认,其位置是在公路沿线的门面,而不是小区后面的车库,因为双方都从场进行了指认,所以法律及书中没有标明其具体位置,同时小区也在修建中。按照当地通俗语言,应该是车库就是停车的,门面是逞有商业性的。二者不能混淆一谈。2008年中旬,该案进入执行过程中,在门面的执行交手中,何佩铭指出门面的产权应以李英与其子的共同名义办理产权,被李英拒绝,后经该门面一直在执行中未能兑现。当时何佩铭是按照调解协议所指认的门面履行的,也并没有提出是后面的车库。所以现在何佩铭提出五号、六号门而后面的车库是违背了当时的调解协议的。故特此对该案进行说明。
  被强制执行者有权有势
  “对于我离婚已生效的财产,法院负责执行法官们最先很负责,并对何佩铭采取了措施,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就没有人再理这个案子,一直拖到现在,长达10年之久,历经两任院长、四任执行局长,致使该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始终不能得到执行,使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据李英介绍, 前夫虽是被强制执行者,但他是本地的一个开发商,并不是没有财产,而是在本地关系很好,为什么法院就是没有入敢去执行他的财产。
  同时,李英向记者透露:何佩铭现在之妻现在虽是南江县关门乡党委书记,但原作为南江县执行局干警,其干预之下而得不到执行是轻而易举的事。
  再则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也不通知何佩铭与她见面协商执行,李英也不知道是何原因?
  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8月5月10日,李英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重申:2007年5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南江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位于:“南江县南江镇路米仓山大道馨宁居小区的五号、六号门面的及馨宁居小区一单元601号住房一套归还给李英所有。所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被申请人何佩铭以申请人李英的名义负责办理,将该门市、住房的相关手续及证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给申请人李英,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申请人何佩铭所有”。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09年上半年申请强制执行后,该院未依法强制执行一直到现在,也未给申请人任何回复。故此,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南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生效财产强制执行成难题
  “最近我去找了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他们答复将馨宁居小区院内(还水利局的两个车库)强制给我。我想我与何佩铭离婚时是分割的是门市(经法院原书记员朱鹏做出了书面证明该门面的具体位置及门面位置草图)。现在确执行的是还原水利局(现水务局) 的车库,不知道是何原因。今后水务局找我要车库就行成了我占用了水务局的财产……”
  在南江县,李英告诉记者,该案件生效至今己经十年之久没有得到执行,她多次向法院执行领导反映,一直没有解决,也没有给她一个明确的说法。南江县人民法院多年来,不管生效文书的权威如何维护,也不管当事人的权益如何保护,置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于不顾,失职失信于老百姓,致使她一家人生活于困境之中。执行局的易xx说法院内部有个研究会议让李英等通知,至今没通知,2019年1月21日执行局打电话告知李英现在设计图与原设计图不符无法确定门市位置。李英问执行局为什么水务局车库就是5、6号门面时,法院不做答复。她万般无赖,只有向巡视组的领导反映:原本一件简单且很小的民事案件,尽管法院文书生效,只因被执行者有钱有势,南江县人民法院就不依法执行,到底是谁的问题?本社记者将此事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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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南江县人民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月27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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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7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离婚财产生效后十年都不被执行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遭到举报”一贴的回复


“为民6”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论坛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核实,现将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李英反映(2007)南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交付的南江镇南磷路米仓山大道馨宁居小区五号、六号门面未交付。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李英与被执行人何佩铭系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李英诉至南江县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2007年5月22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李英与被告何佩铭离婚;2、婚生子何某某(生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由被告何佩铭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何佩铭不要求原告李英给付小孩抚养、教育费。3、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南江镇南磷路米仓山大道馨宁居小区的五号、六号门市,以及馨宁居小区一单元601号住房一套归申请人李英所有。所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被执行人何佩铭以李英的名义负责办理,并将该门面、住房的相关手续证件于2008年12月31日交付给申请人李英。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被执行人何佩铭所有。4、被告何佩铭自愿给付原告李英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此款中的壹拾万元由被告何佩铭在2007年7月1日支付给原告李英,下余伍万元由被告何佩铭在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李英。
  二、处理情况
  执行过程中,涉案款15万元、南江县南江镇馨宁居小区一单元601号住房均已交付完毕,在执行按照(2007)南民一初字第465号调解书确认的5号、6号门市进行交付时,李英于2009年4月以5号、6号门市未临街为由拒绝接收。
  感谢您对南江法院工作的关注、监督与支持。
  附:1、门市竣工图平面图
  2、财务移交清单

  南江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7日



微信截图_20190127115407.png
微信截图_20190127115433.png
财务移~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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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枉法办案是不可原谅的  没有任何可以原谅的理由
法官手里是握有公器的,是握刀把子的人,必须谨慎耿直公平公正,他只是在操作和运用法律,不能掺杂任何私心私利的干扰。司法审判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依仗和源头,如果法官枉法裁判,整个社会的诚信和正义就会崩塌。
法官枉法判决,其危害难以言传,冤案不仅给被冤狱者带来无穷的苦难,给被冤狱者家庭带来毁灭性灾难,给民众造成对法律的质疑和误判,冤案纠正后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还让真正的罪犯消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如果冤案是法官对法条的某种误解,或者对犯罪定性错误认识,抑或因执法水准低下造成错判,尚且可以理解,发现错误后,法官也可以积极纠正,为冤狱者平反。
如果如题主所说,法官有苦衷,这就说明法官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其后果更加严重,被冤狱者很可能沉冤千年,永远得不到昭雪。
这就是现实生活中冤案改判比登天还难的原因所在,说明冤案大多是人为所致。
公检法司统称为司法体系,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且有制约关系,国家立法已经考虑过防止冤案发生,给冤案制造者设置了追责程序。
冤案制造者如果恶意制造冤案,其原因无外乎受人所托,好大喜功,用人血染红顶子,还可能挾私报复,或者利益趋使等等。
如果法官表示有苦衷,无外乎就是:上级指示,同事关照,受人所托等等。如此等等,都属于知法犯法,在追责范围,一旦冤狱者喊冤,家属上访,百姓举报,同行发现等等。
这时面对质疑,系统调查,再审启动,当事法官便会歪曲事实,百般抵赖,甚至会捏造事实,阻止冤案平反。
我们知道,在发达国家,大法官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些是终身制,连国家总统也无法和法官相比。大法官往往一锤定音,属终审判决,也就是说再无处申冤,如果法官说有苦衷,他让受冤屈者情何以堪?
所谓法官制造了冤案说有苦衷者,请你趁早辞去法官,你的任何苦衷和被冤狱者相比,都是卑劣的。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老百姓信赖讨还公道的地方,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判决,给当事人及家人和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及严重的经济损失!
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不再相信法律,遇事自己处理,你给我一拳,我给你一脚,这个社会将变成什么样子!!!由此可见,枉法裁判的法官就是这社会不和谐稳定的制造者。
故应对枉法裁判的法官予以严惩,对法官的苦衷加倍惩罚,因为他们所谓的苦衷无外乎就是:上级指示,同事关照,受人所托等等。这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枉法裁判的法官不但不对上级的指示、同事的关照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反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判决,严重的知法犯法, 故对法官枉法判决应该重判,真正的彰显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让法官不敢再枉法判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发表于 2019-1-27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为官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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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8 14: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28 23: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赖怎么越来越多,就是因为这样的法官不作为,蛀虫多

 楼主| 发表于 2019-1-31 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法院所说的5号.6号不是门市‘而是还水利局(现水务局)的车库。申请人李英才拒绝接收钥匙。因为南江县人民法院没按照调解书(2007)南民一初字第465号调解书要求交付门市,现在5号.6号门市不知是被出租还是被出售,具体情况不详。注原设计图纸是2005年6月,离婚是2007年5月。南江县人民法院发的图纸是离婚后(申请人不知道的情况)更改后现在的竣工图。2018年5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局局长.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南江县法院院长2018年6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18年12月向巴中市人民法院院长.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南江县人民法院院长多次递交情况说明书。

 楼主| 发表于 2019-1-31 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无论大小,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依法用权、忠实履职。然而,个别党员干部却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歪道,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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