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上午9点30分,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四川艾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艾若公司)诉被告成都志明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志明达公司)、第三人四川弘源卓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弘源卓智公司)、成都永弘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弘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敲响正式履职后的“第一槌”。
据了解,该案不仅是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开庭审理的首案,也是通过“天府智法院”线上立案的首案。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院长罗登亮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该案原告艾若公司诉称,志明达公司2007年9月设立,现注册资金1000万元,原系艾若公司单一股东公司,后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先后以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引入弘源卓智公司(持股比例51%)、永弘源公司(持股比例19.6%)作为股东。后弘源卓智公司、永弘源公司作为股东在公司人事安排、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均对艾若公司进行排挤。艾若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无法达成一致,股东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因志明达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若其继续存续,将使艾若公司作为志明达公司股东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散志明达公司。
志明达公司答辩,弘源卓智公司、永弘源公司陈述称,艾若公司所称无偿转让股权的主张不实。弘源卓智公司、永弘源公司入股志明达公司后,能够正常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并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在公司财务、人事安排等方面也并未故意排挤艾若公司。综上,志明达公司目前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艾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于1月18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1月21日,法庭宣读了庭前证据交换的情况,并根据各方诉辩意见和证据交换情况,归纳各方争议焦点为:志明达公司是否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是否应予司法解散。
围绕争议焦点,双方进行了补充举证质证并发表了辩论意见。
经法庭审理后,各方当事人均表达调解意愿。法庭决定休庭,并组织各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将择日宣判。
(来源: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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