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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新闻] 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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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营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孔明灯燃放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春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时间

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2日。

二、禁限区域和场所

全县禁止燃放孔明灯,一环路以内建成区全部区域(重点为环西月湖景区及绥山、宝珍、翠屏等广场)和一环路以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域;

(二)车站、商城、集贸市场、影院、酒店宾馆、商业街、公园、休闲娱乐广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三)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四)加油(气)站、储油库、重要仓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场所及学生宿舍。

三、烟花爆竹实行专店联锁经营。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销售,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四、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燃放。

五、凡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安监、城管执法、环保、气象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对拒不接受处罚,防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义务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221323(县安全监管局),8231524(县市监局),8087800(县城管执法局),8318169(县气象局),5050507(县环保局)。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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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07: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18 08: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不应该生产和销售影响环保的烟花爆竹,可以研制环保替代品,满足传统需要。

发表于 2019-1-18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18 09: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18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9-1-18 13: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18 13: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乡村也该禁止,因为乡村植被都很好了容易发生火灾。

发表于 2019-1-18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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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14: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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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支持。

发表于 2019-1-18 17: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替代品电子鞭炮声响也不错,同样看到奇彩异光。
IMG_20190118_165522.jpg
IMG_20190118_165520.jpg

发表于 2019-1-18 23: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豁,一环路以内都不能放吗?农村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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