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一直在关注甘肃女孩受伤事件,小女孩真是太可怜了,每次看见流血的图片都觉得毛骨悚然的,不知道她身体和心灵是承受了多大的伤害,以后又怎么面对。而官方出来调查解释还是在网上曝光也就是事件发生一个月以后,对于小女孩所说的“口红老师”也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回复,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希望官方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并且尽力帮助女孩接受更好的治疗和专业的心理疏导。
同时,事件中涉及到的两名一年级男生我也不能理解,为什么这么小的年纪能对同班同学下如此毒手?照网上曝出的事件过程,他们还应该是惯犯,这期间也没有任何一名同学举报?没有老师阻止?而如果他们是被老师唆使,这种“唯老师是大”、“老师的任何话都不能违背”的观念是怎么形成的?难道家长都没有教他们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吗?这难道不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双重失责吗?最重要的是,因为他们未满十四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予处罚,这个结果不禁让人心生凉意。
这几年,新闻经常曝出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犯罪行为低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12岁男孩不满管教太严,拿刀弑母;还有去年年底的恶劣事件,一个13岁男孩拿锤子杀死了父母双亲。结果都因为未满十四岁,只是作了较轻的处理,没有给予处罚,“未满十四岁”就犹如一道免死金牌。而之前在网上看见一篇报道,一些恶性犯罪人均有未成年时期罪错行为,因为没有得到有效干预,才再次踏入深渊。所以如果我们现在对未成年犯罪没有作出相应的惩罚,是不是会对社会犯罪率的降低留下隐患呢?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罚问题,有人觉得应该降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我不建议,14岁这个界定是有一定科学依据的,也不是我一国独有,韩国、英国等国家同样这样规定,日本也于2000年将刑事处分年龄由16岁降低为14岁。
相反,我觉得一些国家的方法我们可以仿效。例如,英美普通法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其中‘恶意’指对危害行为具有辨别能力,意味着了解某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或者即使不了解这一点,也了解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是否具有“恶意”,也就意味着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因为当行为人具有“恶意”时,是明知不应该,仍然故意做出了刑法禁止行为。当一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够对是否实施某种性质的行为进行选择时,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所负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的责任就产生了。还比如,在台湾地区,少年有不良行为但还不够入刑的,公安机关有专门的少年警务介入;然后有专门的社工组织对于不良行为孩子进行矫正;到了刑事司法阶段,检察院、法院再进行帮扶。
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只怪到他们个人本身上,我们家庭、学校、社会都有很大的责任,相关人也得接受相应的处罚。比如,若在学校发生暴力事件,学校老师也得承担连带责任;除了令其家长严加管教之外,还应派一些教育相关人员定期查访,看是否有所改善,同时学校老师加以配合,对其行为表现记录下来,并加以纠正。
不过,幸运的是,我女儿上五年级了,她还没有遇到暴力事件,一直都和同学相处得很融洽,经常邀请小伙伴们来家里玩。有时会向我说起班上同学闹矛盾的事情,两个男孩子不知什么原因开始吵架,他们老师知道后立即赶来进行劝阻,让他们相互道了歉。老师还给班上同学说他们依然是好朋友,只是一时激动,大家以后遇见问题也一定不要动手,要好好交流,不能解决就去问老师。平时在家里,我对她要求比较严格,做错了时主动承认错误,然后罚她做一些小事情。希望所有的孩子都有一个幸福快乐的童年,有爸爸妈妈的关爱,有善良负责任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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