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suche”您好: 您网络向我局咨询“关于农村户口分户问题”后,及时转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理。现根据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和移民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回复如下: 1.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部门按照“一房一户”政策,为其新建房屋编制户籍地址,并将分户居民登记在新的户口地址上。” 2.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或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国土部门。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 希望能帮助到您。如还有不清楚的,您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再咨询。感谢您对广安公安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广安市公安局舆情中心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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