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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土地行政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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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5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昌晓丽、昌红林、蔡莉、蔡琴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安岳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代理词----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是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适用的法规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是在什么情况下,国土局可以对土地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三是本案是否已经落实了对原告的安置补偿?
围绕法官总结的上述三项争议焦点,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原告的观点:国家禁止性规定,在未落实拆迁安置补偿前,行政机关不得收回土地权利人、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本案被告在未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时,制发责令原告交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公民身份证证明:二原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居者有其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程序,剥夺原告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两项物权。西方有名言曰:老百姓的住房,风可进。雨可进,国王的军队不可进。
      二、根据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原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受《宪法》和《物权法》保护。
      三、涉案征收的土地是出让给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出售,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便被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原告的住房及用益物权宅基地,也要按照《物权法》第121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平补偿,保证原告的居住条件,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有住房面积不减少。
       四、原告有证面积及历史形成的无证面积,均是合法面积。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全部按照合法面积补偿。原告的这一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类似案例。
    例如, 许水云是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的居民,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许水云家的两个门面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
      许水云的两套房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而且由住宅改为门面房进行了出租,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婺城区政府认为应该按照住宅进行补偿,而许水云一方认为应该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水云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许水云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长 耿宝建:“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全面赔偿责任,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以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功能,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上述案例认定和判决说明,原告的房屋部分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本案四原告通过继承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
      五、案涉拆迁补偿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适用《土地管理法》。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合法。
       原告对被告答辩进行了如下反驳:
      原告所在社的土地虽然是多年前就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为城市建设用地,但是,被告现在才出让给开发商开发修建商品房出售。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原告房屋所在地已经处于县城规划区内,因此,对原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而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被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房屋,是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进行有以下依据:
      依据  (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前述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34号行政裁定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二条“......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据此规定,被告未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告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本“禁止性”规定。
       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符合条件。
     被告辩称:《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已经作出,通知原告领取补偿款或选择安置房,原告未领取,也未选择安置房,应当视为被告已经落实了安置补偿。原告影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因此,被告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前述第三项规定,在未落实拆迁安置补偿前,行政机关不得收回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拆迁。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由上述规定证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也未真正落实先安置补偿,不符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条件。
        七、 本案应当制作《房屋征收决定书》而不是《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主体;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前述规定,对本案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制发《征收补偿决定书》,而不由国土局制发《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
     无论是根据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规定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论是之前国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发出的《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还是依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其前置条件,必须满足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补偿后,才能依法依规实施拆迁。
       八、涉案《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存在以下问题,严重显失公平。
     一是该《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只是一张废纸,何年何月能够落实,还是一个未知数,该《通知书》并不代表被告已经依照相关规定,安置落实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对等略好的住房给原告;
      二是该《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未告知救济途径。
    被告2018年10月才对原告发出《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给通知书内容不完善、不规范,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该通知书违法无效。应当认定没有落实对原告的安置补偿。原告也不认可该通知的补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土地权利人有权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协调,协调补偿申请土地批准机关行政裁决。但是,被告向法院提供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未告知原告救济途径。
         三是该《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不公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由本规定证明,原告有住房100多平方米,被告按照五年前每平方米3096元补偿,而周边商品房目前的市场价高达每平方米7000元左右,原告向法官诉说:被告补偿我30多万元,我能买到100多平方米吗?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吗?该补偿严重显失公平。
    九、根据2012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行政案例的典型优秀案例之三。
      安岳国土资源局曾经责令岳阳镇新村1社文加贵交出土地房屋。该案也是由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由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结果,法院以被告未先落实对原告文加贵的安置为由,判决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败诉。该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十大行政案例的典型案例。原告请求法院按照前述优秀典型案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国家规定:在未落实安置补偿前,行政机关不得收回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土地使用权!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原告昌晓丽、昌红林、蔡莉、蔡琴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书写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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