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刘忠林获国家赔偿460万元 曾被无罪羁押9217天中国新闻网 http://p0.qhimg.com/t01333aaa750bb311c6.png
中新网1月7日电 据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作出决定,向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460万元,包括无罪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 1990年,吉林东辽县会民村一名18岁女孩被杀害,时年22岁的刘忠林被认定为凶手并获死缓。服刑期间他持续申诉,直到2018年4月20日被改判无罪。公开报道显示,刘忠林是目前平反冤案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当事人。 2018年5月23日,刘忠林向吉林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总额达1667万余元,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辽源中院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据律师计算,刘忠林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据此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78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自刘忠林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以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到刘忠林所在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国家赔偿协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协议和有关国家赔偿法律规定,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并于2019年1月7日送达。刘忠林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对赔偿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
据央视报道,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在修理河道时挖出一具女尸,10月29日,刘忠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辽源市东辽县公安局带走; 1994年7月11日刘忠林被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判决认定1989年8月8日,刘忠林与被害人郑某因男女关系问题,将郑某杀害。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刘忠林口头表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上诉状为由未予以立案。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刘忠林死缓。 此后,刘忠林及其亲属不断申诉,2012年3月28日,还在监狱中服刑的刘忠林接到再审决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再审。但再审几经搁置。刘忠林没在监狱等到结果。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释放。 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庭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认定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布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刑核字第52号刑事裁定和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辽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宣告刘忠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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