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原告:冯勇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身份证号51072219730327311X 电话13340885278。 被告1:四川省公安厅,地址,成都市金盾路9号,负责人,叶寒冰 ,联系电话028-86301176。 被告2:绵阳市公安局,地址:绵阳市解放街17号。代表人,王明华,职务,局长。联系电话:(0816)2498110。 诉讼请求: 1、撤销四川省公安厅作出的川公复决字[2018]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撤销绵阳市公安局2018年10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依法公开原告所申请的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原告因通过送“不作为”锦旗向县主要领导反映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置百顷镇黄龙水库污染问题的客观情况,在县城北门口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将三台县公安局在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向四川省公安厅平安四川版块进行了多次实名举报。省厅将原告的实名举报移交给了绵阳市公安局调查处理,绵阳市公安局逾期未告知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情况汇报》)认定为国家机密级秘密。为验证举报线索是否属于国家机密,以防止原告在应对台湾美女间谍色诱时不致泄密。原告故依法申请公开“绵阳市公安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的采纳的举报线索政府信息”。 2018年10月11日,绵阳市公安局作出答复,告知已经向原告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举报不属实,故举报线索信息不存在。 原告不服,依法向省公安厅申请了行政复议,四川省公安厅维持了绵阳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 原告认为,绵阳市公安局的回复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其并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不属实,如果举报不属实,则涉案《情况汇报》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国家机密。其次,从绵阳市公安局宣称原告举报不属实来看,其肯定未全盘收纳原告的举报线索。其经采纳原告的举报线索信息应当向原告公开以接受原告监督。再者,绵阳市公安局回复称经采纳的举报线索信息不存在明显与《情况汇报》自相矛盾,因为无举报线索何来的《情况汇报》。 当然,不排除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其未如实记录,才导致绵阳市公安局不敢公开、从而滥用职权认定举报不实。这显然侵犯了原告请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三台县公安局法律责任的权利。 综上,两被告作出涉案行政行为显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明显违法,理应撤销。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支持所请。 此致 青羊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勇军 2019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