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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简阳市的父母官维护外户籍城镇居民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侵害成员财产和房子。[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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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您们好:
我娘家是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的,从我爷爷奶奶,到我爸爸妈妈,在到我和我弟弟,我们家就是万家坝村2组集体经济组内成员。
我05嫁到成都市成华区,我嫁了户口迁出了,我户虽然迁出了。我娘家户上也是三人啊。

我爸妈去世后,我弟弟外出打工、2017年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桂林翠岛人员陈华兴,去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将我娘家房子拆了!包括房子里面所有财产全被毁灭后!陈华兴违法修建好简易的房子了,不是我们发现的,是他们的计划功了。
早有预谋的这些人,我弟弟外出打工的时候将家里证件全部放在我们家关系还走得比较近的邻居家里。
他们改了我娘家山林证、土地使用证,将我弟弟在2006年以被他们改成了户口,
改成我弟弟户主说我弟弟是第二轮承包!
这和他们要维护的陈华兴有关。
他们是我们老百姓的父母台。他们太残暴了!他们害我弟弟一无所有无家可归!
我为讨公道,迟早也会因他们而死的。讨公道太难!早就他们害死我早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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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石桥镇人民政府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月2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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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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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1月2日下午已将此事转交简阳市石桥镇
发表于 2019-1-2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女士: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简阳市石桥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核实情况 一是经调查,您所发的图片土地承包经营证件仅能证明在1999年二轮土地划分中张道兵作为户主承包了万家坝村二组的部分土地,宅基地与承包土地并无直接关系。针对您提出的仅有张道兵为户主,经石桥镇农业服务中心解释,如您是在1999年迁出户口,承包土地经营证上就没有您的名字,如您是在1999年以后迁出户口,承包土地经营证上应该体现您的名字,具体您可以到石桥镇农业服务中心咨询相关事宜。另外您弟弟作为户主,作为石桥镇万家坝2社村民,享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修建你们父亲垮塌的老宅基地和依法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权力,随时可以回到家乡申请修建房屋。二是经调查,1998年胡云秀(已于2010年去世)与梁均安(户籍为石盘镇斩龙村5组19号,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与陈华兴协商,由梁均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原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村民陈华兴宅基地上的房屋,当时双方没有签订购买协议,梁均安陆续支付陈华兴购房款2700元。2017年9月20日,在该社长李同福见证的情况下,陈华兴找到梁均安要求给剩余购房款,梁均安拒绝支付,于是陈兴华与梁均安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陈华兴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2017年9月陈华兴未经批准,将房屋拆除重建。 三是是您因婚将户口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6号附1号,并长期在该处居住,且您无法提供陈华兴拆除房屋为您所有的产权及相关的买卖证明,所以关于您反映陈华兴拆除卖给您家已经20多年的房屋无法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和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因梁均安未通过法定程序获得陈华兴位于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宅基地使用权,且梁均安与您弟弟也没有该处宅基地赠与或继承等相关法定证明资料,同时在 2017年9月20日梁均安已将该处房屋退还给了陈华兴,因此,您所诉的房屋属您家及您弟弟的房产无法定依据支撑。四是是陈华兴已于1996年将户口迁出本社,现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之规定,其未经批准于2017年9月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已对陈华兴占地建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五是是2018年9月,您向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您未出庭,故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撤销其诉讼。 二、协调情况 一是2018年1月19日,石桥镇责成综治办人员会同司法所所长到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社长家和石盘镇敬老院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情况调查。 二是2018年6月14日,镇综治办人员与石桥镇国土所就陈华兴重建房能否重建一事,石桥镇国土所已当面答复将立案调查,待查清实事后,再依法作出裁决。 三是2018年9月28日,镇综治办人员对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沟通、解释。 四是2018年10月23日,依据您个人要求,石桥镇再次组织国土所、司法所、镇村建环卫中心和镇信访办到石桥万家坝村村办公室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后因您中途离开,拒不配合,故无法继续调解。2019年1月2日下午1点36分,我镇工作人员与您进行沟通,您表示不理解。另外我镇曾多次与您进行电话沟通,您均表示不满意不理解,建议您尊重简阳市石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局的调解过程和处理意见;或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应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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