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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人民法院专坑人民,人民法官缺人最起码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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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1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是个坑,梦格格民告官输的冤!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举报并要求查处在黄龙洞南塘村居民区违法通行、停放车辆,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黄龙洞南塘村居民区的道路交通秩序,这种举报行为,应当给予鼓励和提倡。被告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有管理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法定职责,应当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但原告与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与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姓名略)的起诉。(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金兰行初字第三号2013年3月26日)

据凤凰网友梦格格向笔者叙说,此《行政诉讼状》是委托一名律师所写。笔者感到纳闷,此律师为何不懂《行政诉讼法》有关最高法的怒干问题的解释吗?还是滥竽充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呢?兰溪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指出——“但原告与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与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句话说白了,原告起诉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应当有五名以上居民签字画押联名起诉才行,假如有整个小区居民签字画押联名起诉则更好!

我们知道法院预审处里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其学历必须是本科以上。法院预审处里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有关法律的条文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应当做到倒背如流。问题是原告向法院预审处提交《行政诉讼状》,明明是诉状程序不合法,为何法院预审处眼开眼闭,大笔一挥,同意立案审理呢?人民法院为人民,法院预审处里的工作人退回《行政诉讼状》,并在退回理由一栏里,写明:应当有五名以上居民签字画押联名起诉才能受理。这才是人民法院为人民利益所想!

一纸诉状程序不合法的《行政诉讼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法官们是心知肚明,被告聘请的职业律师是胸有成竹!为维护公共利益,为维护黄龙洞南塘村居民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原告公民,请不起职业律师代理起诉,却一点儿也不知道此民告官司必输的原因。“好戏”装模作样开场,原被告读起诉词,读答辩词,双方辩论。法官最后判决。这是在演法律普及教育,还是在彩排一幕计划好的民事审判呢?既然连原告不具备有诉讼主体的资格,那么,当初预审处的公务员们为何同意受理呢?为没有任何审判价值的诉状立案受理,这又是在坑谁呢……?

凤凰网友梦格格问,可以上诉吗?怎么上诉!连原告都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你还想上诉谁呢?!问题是纳税人养着的法官们,连一个小小的善意指正,都不愿向公民透露,还继续将错就错的审理。浪费了纳税人的人力、物力、财力!这笔糊涂账又该算在谁的头上呢?套用周力波的话说,是白相纳税人!用北方话说;是在开涮纳税人!用南方话说,法官是在捣浆糊!总而言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是做人民法官最起码的道德底线!

路上有一个“坑”,有一些好心人看见后,总会用石子把坑填满,路平好走路,也有一些人会视而不见,更有一些人会躲在一旁看路人跌倒而幸灾乐祸!所以古人云;“德不厚者不可使民”,但是对今天来说,可谓是——德不厚者不可为法官。因为,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神,法院的判决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

但是,俗话说得好:公道自在人心!但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都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迟来的,不一定都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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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小崔老师也和法院扛上了。


法院可不能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1-2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中国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就对法律、对制度、对人权、对生命不存在敬畏之心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1-3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的职责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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