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乐山沙湾区法院枉法裁判遭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十四条...审判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有权提起控告
枉 法 控 告 状(上诉状)
控告人:卞明全,男,汉族,194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营林处宿舍
被控告人:(2018)川1111刑初94号案合议庭,审判长:粱琼先,。
控告请求:依法受理《刑事自诉案》,依法审判,追究粱琼先枉法渎职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乐山市沙湾区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该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川1111刑初94号》刑事裁定书,裁明: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自诉人诉称宋建伟侵入的住宅并非自诉人所有。
控告人认为:头顶国徽身穿法袍的粱琼先法官,对控告人(原自诉人)诉宋建伟刑事犯罪案不予受理,是枉法渎职行为。是将自已置于强盗同伙,同时也涉及置国家于强盗同伙,是可忍孰不可忍。其1,宋建伟所强占的房产众所周知是控告人自建房,依法登记,梁琼先在询问自诉人时,说:你为什么还有这样的原始登记凭证呢?反问:我的房子我怎么会没有原始登记凭证呢?询问真荒唐。其2,关于证据:宋建伟2015年4月16日撬破房门入室强占房产,是众所周知无可质疑的事实,控告人(原自诉人)向法院提供有人证,物证,图片,有证人亲笔签字手印,证明材料。依法审理查清事实,是一审法院职责所在。粱琼先以没有证据之谎言,剥夺控告人诉权,是在以国家名义对宋建伟犯罪行为予以支持和保护,粱琼先以法律名义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法律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控告人对粱琼先枉法渎职行为提起控告。请求:依法受理《刑事自诉案》,依法审判,追究粱琼先枉法渎职责任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卞明全2018年12月25日
电话:1898137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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