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一个社会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最后评判标准,自应是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如果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清、美丑不分的社会,这种社会无正义可言,也无可救药。人们之所以对法律、对社会还有信心,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们相信无论怎样,最后还是有法律这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不讲理的法律是恶法,这种恶法极大地败坏了法律的声誉,甚至使法律声誉扫地。
“所以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而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书就是一份说理书。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称: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熊医生对王XX行剖腹产手术,超越了通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给其核发的《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合格证》中批准的施术范围,同时,原审被告人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在并不具备手术基本条件的场所对王XX行剖腹产手术,使手术过程没有技术设备保障,并致王XX在术中出现险情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且在整个手术过程中,都未作任何病历记载,无任何医疗文书,属于严重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其行为造成王XX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熊医生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医疗事故罪。
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的客观要件是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符合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法律定义。就本案而言,熊医生是某乡卫生院的王医生邀请去参见手术的手术医生,手术结束后熊医生写了手术记录交于王医生保存于病历,由于司法机关不追究王医生及卫生院,没有提取病历(病历由医院管床医生书写,由医院保存,并不是由被邀请去做手术的医生写、保存)只提取了熊医生写的手术记录,使得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就诊人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由于无法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通江县检察院认为医疗事故犯罪不能构成。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自作主张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连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事实都没有侦查清楚,唯一的一份医疗事故鉴定,由于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不敢拿出来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由于缺乏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医疗事故犯罪确实无法成立。而且很明显的审判程序违法,一是:就算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二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没有法律依据。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起诉及判决的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审理发现新的事实,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只能就原起诉及判决的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作出判决,告知检察院或者死者家属,重新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
法官由于认识问题、水平问题办错案可以理解,可以原谅,但法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办案是枉法犯罪,是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法院领导不能为了包庇法官违法犯罪,不能为了法院的脸面,拒不纠正错案,是严重失职渎职。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不服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置之不理可以理解,但对巴中市政法委的法律监督同样置之不理,就让人实在不能理解。更不能理解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顾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越权对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医疗事故犯罪案件与再审非法行医犯罪并案审判,而且还违反审判程序,不对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依法审理质证。巴中市中级法院究竟依的什么法?可以说在巴中市中级法院眼里,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都是扯淡。随意践踏法律,违法办了错案,还恬不知耻的讲,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规定的。我们不知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可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法律明文规定在什么地方,但据我们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两审终审制、不告不理;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只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自我授权的方式授权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可以变更起诉罪名裁判,但拟变更的新罪名与起诉罪名的事实必须具有同一性。这非法行医犯罪与医疗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截然不同的,认定事实上没有同一性可言(非法行医犯罪是行为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观是故意,客体是国家的医疗行规,客观要件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了医疗行为;医疗事故犯罪是结果犯罪,主体是执业的医务人员,主观是过失,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客观要件是,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太黑了。
说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都是扯淡。肆意“强奸”、践踏法律,违法办了错案,还大言不惭的说什么,“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规定的。我们不知道这适用二审程序再审还可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法律规定在什么地方?,但我们都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太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