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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了,还算是法治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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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一个社会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最后评判标准,自应是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如果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清、美丑不分的社会,这种社会无正义可言,也无可救药。人们之所以对法律、对社会还有信心,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们相信无论怎样,最后还是有法律这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不讲理的法律是恶法,这种恶法极大地败坏了法律的声誉,甚至使法律声誉扫地。

“所以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而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书就是一份说理书。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称: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熊医生对王XX行剖腹产手术,超越了通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给其核发的《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合格证》中批准的施术范围,同时,原审被告人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在并不具备手术基本条件的场所对王XX行剖腹产手术,使手术过程没有技术设备保障,并致王XX在术中出现险情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且在整个手术过程中,都未作任何病历记载,无任何医疗文书,属于严重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其行为造成王XX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熊医生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医疗事故罪。

    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的客观要件是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符合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法律定义。就本案而言,熊医生是某乡卫生院的王医生邀请去参见手术的手术医生,手术结束后熊医生写了手术记录交于王医生保存于病历,由于司法机关不追究王医生及卫生院,没有提取病历(病历由医院管床医生书写,由医院保存,并不是由被邀请去做手术的医生写、保存)只提取了熊医生写的手术记录,使得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就诊人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由于无法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通江县检察院认为医疗事故犯罪不能构成。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自作主张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连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事实都没有侦查清楚,唯一的一份医疗事故鉴定,由于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不敢拿出来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由于缺乏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医疗事故犯罪确实无法成立。而且很明显的审判程序违法,一是:就算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二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没有法律依据。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起诉及判决的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审理发现新的事实,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只能就原起诉及判决的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作出判决,告知检察院或者死者家属,重新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

   法官由于认识问题、水平问题办错案可以理解,可以原谅,但法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办案是枉法犯罪,是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法院领导不能为了包庇法官违法犯罪,不能为了法院的脸面,拒不纠正错案,是严重失职渎职。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不服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置之不理可以理解,但对巴中市政法委的法律监督同样置之不理,就让人实在不能理解。更不能理解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顾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越权对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医疗事故犯罪案件与再审非法行医犯罪并案审判,而且还违反审判程序,不对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依法审理质证。巴中市中级法院究竟依的什么法?可以说在巴中市中级法院眼里,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都是扯淡。随意践踏法律,违法办了错案,还恬不知耻的讲,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规定的。我们不知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可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法律明文规定在什么地方,但据我们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两审终审制、不告不理;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只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自我授权的方式授权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可以变更起诉罪名裁判,但拟变更的新罪名与起诉罪名的事实必须具有同一性。这非法行医犯罪与医疗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截然不同的,认定事实上没有同一性可言(非法行医犯罪是行为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观是故意,客体是国家的医疗行规,客观要件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了医疗行为;医疗事故犯罪是结果犯罪,主体是执业的医务人员,主观是过失,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客观要件是,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太黑了。

  说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都是扯淡。肆意“强奸”、践踏法律,违法办了错案,还大言不惭的说什么,“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规定的。我们不知道这适用二审程序再审还可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法律规定在什么地方?,但我们都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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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拖到明年的,今年还有几天。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8-12-2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兄,你这个事情前几天你发帖子,不是说在解决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1031214586 发表于 2018-12-25 17:27
老兄,你这个事情前几天你发帖子,不是说在解决了吗、



2018年8月30日下午3时,巴中市中级法院徐文昌院长在法院接访室亲口对熊医生承诺;由信访处邹处长,刑二庭陈庭长负责对熊医生不服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申诉案复查,最后由徐院长确认及处理,最多一个月时间徐院长负责任地对这件案子作出处理。如果经徐院长确认判决确有错误,徐院长就负责任地依法纠错,如果经徐院长确认不属于确有错误,徐院长就负责任地作出驳回申诉处理。
2018年12月,信访处通知熊医生,徐院长安排本月内来通江与熊医生商谈案子处理,时至今日(2018年12月26日)已经渺无音讯了。

发表于 2018-12-26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理,大家都来讲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6 09: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也就是刚才,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通知熊医生,由于徐院长工作太忙、本月来不了通江,安排下月来通江协商处理熊医生申诉案。

发表于 2018-12-26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8-12-26 09:50
今天,也就是刚才,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通知熊医生,由于徐院长工作太忙、本月来不了通江,安排下月来通江 ...

看来你的案子无关紧要,人家忙于处理更紧要的案子了。
下个月何其多哟。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8-12-26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8-12-26 08:12
2018年8月30日下午3时,巴中市中级法院徐文昌院长在法院接访室亲口对熊医生承诺;由信访处邹处长,刑 ...

估计是内情复杂、、、、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6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习惯了说假话,而且是自以为是刚愎自用地说假话,可这次遇到较真的熊医生,就不信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官及院长们对法律的解释及本院认为,坚持对案子的事实认定要以经过质证被采信的证据为准;审判程序及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要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判决的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释法明理,这就难住了巴中市中级法院,确实忽悠不过去了。具体到这份再审判决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的定性,到底是属于再审变更起诉罪名,还是再审变更罪名,还是再审改判;这需要法院拿话来说。如果是再审变更起诉罪名,为什么不适用再审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规定,而适用的二审及再审改判的法律规定?如果不属于再审变更起诉罪名,那这医疗事故犯罪又是哪个起诉指控的?以前经过哪个审理过的?该案发生于2000年,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在2012年,到底是不是超过追诉时效?既然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还要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呢?,法律依据何在?,如果是具有延长或者重新计算时效的情节,那么是什么情节,经谁审理认定的,判决为什么没有写出来?既然案中就诊人的死亡原因都无法鉴定,巴中市中级法院又是怎么审理清楚了的熊医生的什么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这些都要法院拿证据及法律依据来说话。不管是哪个院长还是法官如果不拿证据,不拿法律明文规定来说话,熊医生都会说:请你说人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不是开学术讨论会,你的学理解释属于无效解释,请使用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有效解释来谈案子。原分管审判监督的何歪副院长解释是说“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规定的”“听了熊医生上述话后就差点被当场气死。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6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节目播放了一个为了“ 一块钱”打官司的话题,引起社会议论。说的是外地来的教师 在北京一家书店因为买书页,重返该店换书时,要求索赔一 元钱的路费,书店以无此店规为由,拒绝其要求。教师不服, 诉诸法律,执著地把官司打下去。最后法院判书店赔偿他一元 钱的路费,另偿付他1300元的其他费用。这场为一元钱起因所 打的官司,不说原告、被告所耗费的精力、时间,仅原告、被
告所花的钱加起来,就在4000元以上。


  这位教师可谓“较真”到了“家”了。这种“较真”值不 值,不同视角可以有不同的评判。或说小题大做,成本太高; 或说值得一争,争得了一个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其意义远远大 于事情本身。笔者认为,这场官司的意义在其发生的时代。当 前,我们正处于法律意识还不很浓厚,法制建设远非尽善尽美 的阶段。有不少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还不懂得,也 不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进行必要的自我保护。有法不依,法 不齐全,还是一个实际存在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这场官司, 以及电视台对于这场官司的讨论,就有了非同一般的意义。


  这当然不是说,对什么问题都要“较真”,。什么事应该做到锱铢必较,一丝不苟;什么事又应该眼 开眼闭,装点糊涂,脑子里应该分个清楚。郑板桥先生是主张 难得糊涂的,但是他未必认为对什么事都可以糊涂下去。人总 不能老是糊涂,也不能老是不糊涂。得糊涂时且糊涂。如果该 糊涂时不糊涂,比如对一些非原则问题,鸡毛蒜皮的小事,或 耿耿于心,或无限上纲;在人际关系上为一些细微摩擦心存芥
蒂,久久不畅,则必定伤人伤己,有害于团结,有害于事业。 但如果在该清醒、该“较真”的时候不清醒、不“较真”,打 不起精神来,会失掉许多机会,什么正经事情也办不成。如 果在大的是非上也是不清醒、不“较真”,就会丧失原则以至 丧失气节,那就更加危险。


  我们看得很明白,那位教师的“较真”劲儿并没有局限于 个人那么点儿不起眼的利益,因而不应该受到嘲笑和奚落,倒 是应该给予更多的肯定和支持。如果有更多的社会成员以法律、 以真理为武器,为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而“较真”,为我们的 事业而“较真”,为人民的利益而“较真”,我们就会更有力 量,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快地成熟。
   熊医生这次也算是较真了,并不仅仅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撤销错误判决,宣告无罪那么简单,是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释法明理,将这份判决的审判程序,启动追诉医疗事故犯罪,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说清楚,要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证明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巴中市中级法院说人话,把原来习惯于说鬼话那一套收起来,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人话,这个看似简单的要求却对巴中市中级法院来显得太苛刻,也太陌生;因为巴中市中级法院没有说人话,干人事的习惯。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问当今能够亡中国的是谁,不需考究,肯定不是帝国主义,而是中国自己的腐败法院

司法腐败乃是超越底线的最不能容忍的腐败,他把人民群众最终在法院获得公平与正义的愿望彻底击碎。水可载舟亦能覆舟,司法腐败,亡国之祸。
   凡程序违法者,必判决不公。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究竟还有什么单位,什么人能让法院纠错?只要法院和法官自己不认错,不纠错,谁拿他们都没办法。如果要问当今能够亡中国的是谁,不需考究,肯定不是帝国主义,而是中国自己的腐败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7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本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巴中市中级法院用18年时间在这件案子中犯下一个又一个低级而又明显的错误,这里暂且不谈审判程序,两审终审制,再审变更起诉罪名,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这些稍微复杂一些的问题;只说法律明文规定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超过追诉时效而没有逃避侦查审判及重新计算时效情节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该案发生于2000年11月12日,巴中市中级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判决医疗事故罪是2012年11月29日,从2000年到2012年应该是12年,这12减5等于7,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医疗事故犯罪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了,依法应当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长们却就算不清,还理直气壮地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作出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决。如此水平还谈什么办案?这样的法院,这样的法官还有什么能力与资格判断是与非?羞死了。
  

发表于 2018-12-27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发这帖是想舆论绑架还是别有用心?没那个医疗技术和设备就叫人家早点转院,毕竟生命可贵,又想挣钱又不想对后果负责的庸医是该判刑,难道所有法官都徇私枉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7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HE761225 发表于 2018-12-27 11:24
天天发这帖是想舆论绑架还是别有用心?没那个医疗技术和设备就叫人家早点转院,毕竟生命可贵,又想挣钱又不 ...

你家有人跟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关系好?你这说话的口气和分析问题的方式方法,简直跟巴中市中级法院有个法官一模一样。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8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和信访处的法官搞清楚这个法律常识问题,不要再瞎忽悠,丢人现眼了

  熊医生对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不服,认为案件发生于2000年11月12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作出时间是2012年11月29日,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是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照刑法规定“”犯罪超过追诉时效不得追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及信访处的法官均解释:追诉时效是指的案发到侦查机关立案或者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段,只要在追诉时效期间内立案或者受理了,追诉时效就灭失了,以后的时间叫诉讼时效,熊医生案发生于2000年11月12日,2000年4月20日贝逮捕,就证明原件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立案了,立案后追诉时效就不存在了。2012年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那么到底追诉时效与诉讼时效是怎么回事呢?

追诉时效是指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期限,而诉讼时间是指提起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和追诉时效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追诉时效是指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期限,而诉讼时间是指提起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和追诉时效是不一样的,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和信访处的法官搞清楚这个法律常识问题,不要再瞎忽悠,丢人现眼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教科书式耍赖",至今还没有对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的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依法确认。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和人民法官是不是缺失最起码的道德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19-1-1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案冤枉在自己的长相上
    仔细看熊医生案就不难发现一个问题,2000年11月12日,熊医生参加洪口乡卫生院的一次剖宫产手术,因产妇子宫收缩乏力,在转院途中死亡。通江县卫生局作出熊医生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的建议书,公安机关以非法行医犯罪立案,报捕后,通江县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认为熊医生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而退侦。通江县卫生局庚即又作出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的供办案参考鉴定书,经通江县检察批准,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由公安局委托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却是: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且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通江县检察院在没有新证据证明熊医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熊医生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明知熊医生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却均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刑罚。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熊医生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犯罪无法成立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却决定在没有重新鉴定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熊医生由什么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我们不谈这非法行医犯罪能不能成立,也不谈医疗事故犯罪能不能成立,更不谈这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超过追诉时效。就谈一下为什么这么多的办案人员,都跟熊医生过不去呢?这个熊医生自己应该清楚。(在这个案中不能不说明的人和事情:通江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熊医生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起诉非法行医罪是有人擅自决定的;通江县法院一审合议庭认为熊医生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合议庭同样认为熊医生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还请示了四川省高级法院,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罪同样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而且不执行省高院对熊医生无法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先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熊医生反复检查了自己十多年,自己虽然与通江县卫生局的有些领导是有一些小过节,但并不大呀,不可能达到非要给熊医生定罪的程度;熊医生与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特别是领导,那就根本不认识,没有过任何交往,所以谈不上什么过节。熊医生对此也百思不得其解。江湖术士说出了原因:问题出在熊医生的长相上,熊医生的长相确实无法恭维,属于戏台上的采花贼那种类型,办案人员只要一看到熊医生这幅长相,就想起家中老母被侮辱至今还找不到是被那个采了花的事情心中就来气,所以就千方百计要对熊医生处以刑罚,这就属于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哎,这熊医生也是真够冤枉的,就你这长相没有被办案人员整成死罪就已经万幸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1-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是有过的,毕竟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1-2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那会怎样?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就是合法公正的,

熊医生就构成医疗事故犯罪。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盛夏

窗外飘着飞雪,人们在屋里围着火炉烤火。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太阳从西边升起,大地却依然黑暗。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鱼儿就会在天空翱翔,鸟儿在水里游荡。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昧着良心说假话的人,生活过的都有滋有味。

寻找真理追求真相的人,却苦不堪言。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人们没有良知,没有底线,成了贪婪冷漠的低级动物。

而黑暗与邪恶被描成了冠冕堂皇,正义与公正却成了对立面。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天堂就成为地狱,地狱被描成美好的天堂。

不良法官就主宰了社会,法律却被法官随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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