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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做好争点整理 提升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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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充分调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借助庭前会议这个制度平台,深入开展诉讼争点整理,促使当事人不断扩大共识,缩小分歧,消解怨气,回归理智,以最大限度减少开庭审理,最大幅度缩短庭审时间,最大可能促成庭前和解,最大努力生成公正裁判。

  在“案多人少”等约束条件下,如何提升审判质效,实现案结事了,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所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审判团队立足审判工作实际,深入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主要做法是:充分调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借助庭前会议这个制度平台,深入开展诉讼争点整理,促使当事人不断扩大共识,缩小分歧,消解怨气,回归理智,以最大限度减少开庭审理,最大幅度缩短庭审时间,最大可能促成庭前和解,最大努力生成公正裁判。同时,保证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深度参与诉讼过程,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实现合议庭审判有章法、法官助理工作有平台、代理律师诉讼参与有机会、庭前和解有载体,推动“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紧密结合,大大减少了庭审次数,缩短了庭审时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明确争点整理的意义。当前,制约审判质效的主要问题有:案件承办法官“单干”,法官助理缺乏正式的程序平台;案件“一步到庭”,缺乏充分的庭前实体准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缺乏有效配合,其作为纠纷解决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和有效发挥。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是用好庭前会议这个平台,核心是抓好争点整理。但是,由于诉讼争点的形成、结构及作用等核心技术和知识严重匮乏,承办法官自行归纳争点,争点结构不清,导致争点模糊、争点游移不定,难以使争点整理起到约束诉辩审三方、求同存异的作用。为确保争点精准、争点确定、争点明晰,就要做到:争点问题必须达到非此即彼的封闭程度,而不是以六个W疑问词提问的开放型问题;争点问题只能限定在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范围之内,并且直接针对原审裁判文书的记述内容,而不是法官自己头脑中的问题;争点之间必须有严密的逻辑性及与案件本身的具体针对性。

  让助理当好助手。召集庭前会议之前,承办法官与其助理共同查阅案卷和诉讼材料,研究案情,梳理审判思路,形成案件审理的预案。对于审判思路比较明确的案件,一般交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主持人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是,分辨有争议与无争议的事实,释明法律,传授法律知识,指导当事人及其律师整理诉讼争点。这些属于审判业务辅助工作,主要方式是释明即提问引导,不具有强制性,会议成果取决于当事人自决,无须行使审判权,这些事项交由法官助理主持和指挥比较适宜。由于争点整理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共识的扩大、分歧的缩小,法官审理和判断的任务减少,从而,可以把法官从繁重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进而,也有利于明确法官与其助理的任务和职责界限。

  争点整理的基本方式是当事人协商。操作方法是:首先由诉方提出争点意见,然后由辩方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如果辩方不同意,则提出自己一方的意见,再交由诉方审阅。如此来回往复,最终协商一致,达成争点协议。在这个过程中,主持人肩负着释明的任务。释明的问题主要是诉方诉讼请求及理由之间是否具有内在逻辑性,以及与辩方意见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的明确性等。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思路,让当事人的诉求更加符合法律和理性的要求,把当事人的思维扭转到法律的轨道上,过滤当事人的心理情绪,防止当事人义气行事。这是以释明的方式,提醒和帮助当事人进行自我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释明,剔除无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内容,最终使当事人达成“诉讼争点协议”,让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深度参与审理过程,也为正确评估本方胜负提供可靠的方法和资料。

  力促调撤。争点整理的本质是让当事人回归理性,以理性而不是以感性的方式解决利益之争。达成和解是一个需要讲究方法策略的渐进过程。显而易见,当事人对争执问题达成一致的难度,比就纷争结果达成一致的难度要小得多。通过协商找到争执的具体问题即争点,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这是化解矛盾所必经的一个细致的、柔性的、渐进的中间步骤。当诉辩双方就争执问题达成具有精准性、确定性和明晰性的争点协议之时,意味着分歧最小,庭审内容最少;也意味着当事人共识扩展至最大,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最高。实际上,真正能达到真假不明、悬而未决状态的争点,对于法官一方来说是极其少见的。这也就意味着,通过争点整理,很多案件最终没有争点、争点不影响结果,或者争点结论显而易见,诉辩一方会主动寻求和解或者撤回诉求,在诉讼程序中实现提早结案。这既是一个促进调撤的科学机制,也是提升审判质效的可靠机制。通过充分调动和发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深度参与诉讼,把法庭上的“对手”真正转变为法官的“帮手”,解决案件的阻力转化为动力,不仅有利于促进调撤,也有利于实现服判息诉。

  确认“诉讼争点协议”效力。诉辩双方达成“诉讼争点协议”后,由案件承办法官提交合议庭进行庭前评议。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对没有争点但未调撤的案件,合议庭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并径行裁判;对不影响裁判结果的虚假争点或遗漏争点的协议,提出剔除或者增加的建议,重启庭前会议,交当事人重新协商;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争点协议,确认其效力,并作为庭审任务,进入庭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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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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