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市委@县委纪检立案调查。
枇杷村原民委员村主任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滥用职权、涉嫌侵害村民的利益蒙受损失。
申请中共三台县委、县纪委、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请三台县金鼓镇枇杷村两委会依法公开历界任职期间以来的村务财经收支合法的相关账务,上报三台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召开村民大会张榜公示。
申请裁定三台县金鼓镇枇杷村上游水库承包合同无效,本合同由村委会法人代表李发友(2003年时任当选村主任法人)以为了壮大集体经济,把原有金鼓镇枇杷村2005年12月底终止的合同未到期,以枇杷村两委的名义在2003年3月10共同讨论顺延十年一次性付清承包费40000元。请问村两委对你心里有人民群众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依照第(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依照第(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依照第(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三台县金鼓镇枇杷村上游水库,面积估计近100万立方蓄水面积,于2003年签订了一份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租赁顺延合同。
该合同拥有使用权代表人金鼓镇枇杷村七社村民向保权,承包水库搞水产品养殖,合同内容简单,只是说明了顺延期限10年租金40000元,当年村民法律观念水平低下未参与租赁活动,合同是村支书与村主任和驻村干部等人包办下。使得金鼓镇枇杷村七社村民向保权承包至今2015年已过10年,金鼓镇枇杷村两委在2005年6月6日以枇杷村委会法人代表何希勇的名义前、将上游水库的承包权再次以顺延的方式承包转给了金鼓镇枇杷村七社村民向保权期限15年,此时起至从二0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终止期限为二0三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经甲乙双方协定,每年承包费库内水面为3200元。库外养鱼池四块,种草地两块约2.5亩,每年800元,每年共计承包费4000元。而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村委会15年承包费60000元。本顺延二次合同参加人员有法人代表村主任何希勇、(签字)廖州贵、周春明、乙方承包人向保权,这份顺延转让承包新合同在2005年6月6日由村委3位领导干和驻村干部宋子龙与承包方等人私自签订。驻村干部宋子龙在顺延合同中明确说明2015年6月5日村两委社干部会议顺延合同。
本村享有水库主权的村民全不之情,未曾经过村委会开会商讨。
现在我等村民得之情况后,认为村两委会长村等人将村民共有资产(水库)超低于市场价变相租给乙方承包人向保权,致使村民的利益蒙受损失。村民又无处申辩,故上网向专家老师情愿,我等需要书面声明,反映到乡里,请求阻止侵权行为,裁定当前合同无效。请求专家指点,@省委@市委@县委纪检立案调查。
未经村民同意村委将水库承包三十年合法吗?
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集体水库,承包给村民或者其他人,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或者全体村民同意,或者采取招标方式承包,否则,只要村民提出异议,承包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水库)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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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唐旭礼:身份证号:510722195809240658
后附:合同依据 承包水库现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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