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是咋想出来的在2012年再审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犯罪是医生违反了规章制度与诊疗常规或极端不负责任 ,主观上有过错 ,构成的医疗事故结果犯罪。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尽了自己的职责 ,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不足 ,或技术设备条件限制 ,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上没有过错 ,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33条第 3项明确规定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尽了自己的职责 ,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的不足,主观上过于自信,发生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生的过于自信行为与就诊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然属于医疗事故,但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
具体到熊医生案,案中就诊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当时的医疗条件限制,所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33条第 3项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经通江县公安局立案并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依法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也证实了,由于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既然连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都无法鉴定,连医疗事故都不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在2012年再审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咋想出来的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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