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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让我拿什么相信宁夏三级法院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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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让我拿什么相信宁夏三级法院的公正性!
                            西昌航天杨周
不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判决,这样的法官能够承受我们大众的信任吗?如此断案的法官那么又是依据什么在断案?有多大的底气能够让这样的法官做出让我们法律蒙羞的事?面对判决书上明显存在的错误,上级法院有没有对下级法院错误判决进行纠错的能力?当问出这个问题时,我倍感沉重。本来这个问题是不需要我来质疑的,答案应是肯定的,但我亲身经历的事却让我不得不怀疑这个本应理所当然的答案!
公正、公平的司法判决是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国家机关对全体人民所做出的庄严承诺,满足的是广大人民对法律公平的期待和对社会正义的呼唤,它不仅关系着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还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的基础,具有无比重要的价值。但只要是个体的人所做出的司法判决就不可避免地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错误或者问题,否认存在错误只能是自欺其人的说法,在一个法治化的社会中,我们只需要不断努力降低可能产生的错误率。产生错误和问题的原因不外乎是以下三点原因,一是其中涉及了利益交换,存在相关人员循私枉法的情况。二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判决结果与事实和法律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三是由于法官其本人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其司法判决存在问题。出现问题并不可怕,重要的是我们的法院有没有发现错误和问题的能力?有没有正视问题的勇气?有没有对存在错误和问题的判决进行纠正的机制?
在我的书桌上放着三份生效法律文书,分别是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这三份司法文书告诉我:宁夏三级法院系统可能对自己存在的错误没有进行纠正的能力,这是令人感到非常遗憾的事,我为什么会如此说?2017年4月12日晚上9时30分左右,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4 名学校员工在酒后闯入学生宿舍内对大三学生的我儿子进行了暴力伤害,在报警并经过公安机关的事实调查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分别对四名打人者给予了治安拘留和治安罚款的治安处罚。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为洗刷姚远等人的违法责任,其后继续采取捏造事实、侵犯隐私、网络攻击等手段对我儿子的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了持续损害,并通过网络方式对我受害人家长进行粗俗不堪的谩骂。为打击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姚副校长等人的嚣张气焰,我与宁夏理工学院对薄公堂,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这三级法院居然视我提供的多达100项的大量证据不见,仅根据被告方无任何证据支持的一番说词,就认定了一个恐怕连法官自己都不会相信的案件基本事实,于是,一审、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只能采用含糊其辞的说法,做出了我以为存在严重趋向性的民事判决。不依据事实和证据而做出的判决不能让人信服,无法让我这个当事人认可法院的公正性!因为没有证据,因此我不说当事法官与被告方存在交易或其他行为,但有一点我是知道的,任何不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的判决,决不可能是公正的!这样的判决绝对存在需要向公众说明的事实!
关于宁夏理工学院一系列侵权的事实,有受害人和他的同学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案情调查记录、诊断报告、现场打人视频、现场劝阻打人的路人周姓同学在接受学校保卫处调查时的陈述录音、宁夏电视台记者做的新闻调查视频、打人者及学校校长亲口承认打人事实的手机录音、大量进行网络侵权的网页截图和照片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这些事实是经过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并依据调查结果对四名违法行为人给予了5——12天,500——1000元的治安处罚。我起诉宁夏理工学院的侵权行为是由众多证据所支持的,这样一个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但却得不到一审、二审和高法三级法院的支持,对此结果,我对宁夏三级法院的公正性深表怀疑。
100多项的证据在宁夏理工学院一句“不认同”的意见下就变成了一张张废纸,出现了大量证据不敌一番谎话、空话的怪事,法庭居然不用证据和事实说话,那些在我看来苍白、空洞的辩护意见经过运作,居然可以轻松地战胜事实,一审、二审法官居然可以对我孩子所受到的严重伤害视而不见,做出了我以为存在严重趋向性的民事判决。我不知道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法官对我的证据置若罔闻的情形,但这肯定不会是正常情况。我不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同样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我再次向宁夏高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宁夏高法又一次地驳回了我的请求。我不相信在中国找不到一个可以说理的地方,我不相信正义不能被伸张!我不相信真相会被永埋黑暗!我不相信法律没有公正!我坚决地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控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目前,我等待着两院给予我一个公正的结论。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存在拉扯行为,但不能认定存在打人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学院对我孩子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没有证据证明对我存在人身攻击行为,不能证明我孩子被迫退学与宁夏理工学院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这就是神圣法律对我们受害者的判决!有了错误的判决结果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错误在法院这个体系内得不到认真的对待,错误得不到纠正!法律的公正不能到来!我不能不怀疑宁夏三级法院体系是否具备对自己错误判决进行纠正的能力。我可以原谅宁夏理工学院相关领导的无耻,但我绝不能纵容其对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的践踏,所以我一次又一次的通过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宁夏的三级法院体系却给了我一个无法接受的结果,这样的法律结果决不仅是对我个人合法利益的伤害,这样的判例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嘲弄!是对一些人嚣张气焰的鼓励!伤害的是我们广大人民对法律公正的信心!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不能不坚定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此,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律的公正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如果这道屏障失守,伤害的那可就是我们法律的尊严,伤害的将是我们公民对国家法制体制的信任!如果我们法律不能成为保护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我们大众如何去信任这个社会!因此,我现在所做的这一切绝不仅仅是出于自身的维权,也是为受到类似伤害的学生和家长而进行的,这样的维权行动更是为我们教育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净化而进行的。我作为一个法治精神的拥护者,必须通过一已之力向伤害我们一切恶势力斗争!我不能放弃斗争!我将坚持与一切损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斗争到底,我也要告诉那些为恶者,这是共产党的天下,不是他们权贵者可以为所欲为的世界!法律也不是他们手中的面团!法院也不是他们的利益工具。为广大学生不再受到类似校园暴力的伤害,为让我儿子知道——正义永存!公道在人心!我必须斗争到底!恳请一切愿意维护法律尊严的人士给予我帮助,谢谢!
我根据我亲身经历的事,写下了《这样的司法改革举措才是民心所向》一文,并公开发表于网络上,我在文中提出了——1、撤消法院所设立的门禁。2、旗帜鲜明地高举保护一切合法权益这面大旗。3、采取有力措施降低司法的时间成本。4、让法庭审理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5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6、扩大法律援助的受助面、7、实行法官审判责任终身制度。8、法院的去行政化。9、廉洁机制的建立。10、增加法律诉讼时效时间。11、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于法院工作实际——共十一条建议(欢迎各位上网查阅原文,了解全部内容),现在看来应再加上一条: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防范下级法院出现错误判决?在出现错误判决后,如何让上级法院不护短,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如何让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经受人民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我个人认为司法如何与地方利益进行隔绝,如何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也应被列入思考的课题!司法改革必须从如何赢得大众的信任和尊重入手。
本人对郑重申明:本人愿意对所述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本人真实姓名及电话罗列于后,欢迎人肉或对我采取人身消灭措施!我已留有遗属。
作者:杨周    现居住于四川省西昌市    联系电话:1390815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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