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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立法规定:幼儿园学校等装修后 应监测空气质量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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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4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其中提到: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和设施的业主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竣工后,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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