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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商标“钥匙”怎样打开老字号之“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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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6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发挥识别功能而言,商标、老字号、包装装潢等标识类知识产权具有大体相同的性质,但是这三者却又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则。例如,老字号的权利人如果想要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必须通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注册,否则再有知名度的老字号也只能是一枚未注册商标。也正因如此,涉及老字号的[color=rgb(230, 57, 23) !important]商标纠纷都比较复杂,这种复杂既有事实查明方面的困难,也有法律适用上的疑难。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稻”)和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稻”)的商标权纠纷大体上就符合这种状况,即使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苏稻可否申请注册扇形边框的“稻香村”商标已经最终表态,双方仍有其他互诉侵权行为发生。这一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二者的互诉分别作出的判决就非常典型。抛开个案的输赢,纠纷本身对于提醒众多企业管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促进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完善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站在这个角度,这两个案子就更加值得深入解读。
  对于这两种判决,不少媒体在报道时冠以“逆转”“反转”等字样。仅看媒体报道,不读判决,老百姓或许会觉得这两份判决有冲突,甚至会认为“其中必有一个是错案”。站在当事人胜诉与否的立场看,“苏稻”和“北稻”确实是各赢一场,但是,由于两案的事实基础(包括商标权、被告侵权行为等)不一样,二者的裁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有输有赢也属正常,不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事实上,如果认真研读两份判决书就会发现,二者的裁判理由和裁判标准是大体相同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两份判决书的裁判理由和裁判标准进行梳理和对比分析,并简单谈点自己的认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北稻”在第30类“年糕、粽子”等商品上享有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权,该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1997年5月21日;“苏稻”的被控侵权行为是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文字标识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的“糕点”等商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苏稻”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享有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权,该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1989年6月30日;“北稻”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在“糕点”类商品包装(外拎袋和铁盒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稻香村”扇形标识等与“稻香村”构成近似商标,“苏稻”销售的“糕点”等商品与北稻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核定的第30类“年糕、粽子”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苏稻”的行为构成侵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稻香村”与“稻香村DXC及图”构成近似商标,而“北稻”销售的“糕点”类商品与“苏稻”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核定的“糕点”等商品是相同商品,故“北稻”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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