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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一个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没有向另外两个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向其中一个当事人送达的开庭传票上有合议庭组成成员名字。送达的开庭传票注明的开庭时间是5月29日,在5月29日前,法院打电话说以为一个人在监狱服刑,监狱那边没安排好,等安排好了再通知开庭!6月22日又送达了一张询问的传票,到监狱询问。7月3日到监狱询问的,只去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而且告知当事人的合议庭成员与最开始的合议庭成员不同了,询问后就判了!明明送达了开庭传票却没开庭就判了,程序合法吗?合议庭成员两个月才告知,这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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