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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中院为了保护高利贷,把利息分开断案遭多家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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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利息”巧用“法条” 南充两级法院均支持“高利贷”?
http://www.liliaonet.cn/china/2018_1119/4765.html
法制与社会http://fzgc.fzyshcn.com/news/1610933.html
泰丰中文网http://www.tfnet.net.cn/n/2018/1_1119/5691.html
法制在线网http://www.cntvfz.cn/a/2018/sh_1119/2600.html
中青法制网http://law.cy0l.cn/a/2018/guoneixinwen_1119/6544.html
华夏新闻周刊http://www.hxxwzk.com/news/2018/guonei_1119/696.html
法制与廉政观察http://www.fzylznews.cn/s/2018/china_1119/1241.html
法制头条 http://www.fzccfz.com/wangluo/2469.html
肢解“利息”巧用“法条” 南充两级法院均支持“高利贷”?
发布时间:2018-11-19 10:17:51   来源:法制与廉政观察   评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以后,民间借贷合法利息规定在年利率24%(含24%)以内。年利率24%至36%为借款人自愿履行区间,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即民间所谓的“高利贷”。然而,四川阆中市民王仕华今年却收到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终审判决,判决保护了借款年综合利率高达40.32%,让借款人王仕华十分愤懑。

王仕华爆料称,“法院如此断案,颠覆了正常的法律认知和常识,且可能对南充地区以及四川乃至于全国的同类案件形成示范效应,明显超出国家法定最高利率标准,还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明目张胆地支持‘高利贷’”

事由:因“利息”生纠纷走进法院

据王仕华介绍,他企业当年搞开发因需要资金,于2014年4月21日,向刘敏(实际出借人是施应融,系四川省政协委员、南充市政协常委,刘敏是他外侄)实际借款100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但刘敏和施应融却要求他打了一张1000万元的借条和一张23万元白条(收条)。该笔借款,双方约定分三次还清本金和利息,若违约将从逾期之日起,按其欠款本金和利息之和,每天承担9 (月/2.7% )违约金;若逾期一月,违约金将增加到每天12(月/3.6% ),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还将其中未兑现的23万元一并纳入借款本金计算。

王仕华声称,因当年国家对开发土地放贷政策的收缩,造成企业融资难,故借贷刘敏的资金不能按时偿还,截止2015年2月2日,他仅还款近700万元,已构成违约,承担了利息和违约金。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他只能按照刘敏制定的《对账确认书》执行,将下欠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一并确认为本金487万元、利息40.908万元,还注明后期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仍按《借款协议》执行。

“由于借款时间长,利息和其他费用将会超过本金,我向刘敏和施应融要求后期所欠款项全部按月息2%计算,不承担其他费用,并先还本金,利息放在最后统一结算。由于当时双方关系还算融洽,他们也同意我的要求,但都是口头协议,怕他们变卦,我便在还款时还在转款单上特别注明“本金”二字。截止2017年12月20日,我已向刘敏转款630万元左右。后来,由于我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没有使用施应融的钢材,他们真的变卦了,要求仍按《借款协议》执行高利息,还拖延时间不与我办理结算,因此发生分歧,导致诉讼纠纷。在诉讼期间,我为了履行债务,按月息2%大约计算后,剩余的款项也就170万元左右,便全额转到了法院账上,以此促进刘敏尽快和解。”王仕华说。

法院:肢解“利息”巧用法条保护“高利贷”

在一审法院审判中,王仕华与刘敏发生的借贷款项通过对账确认后本金只有487万元。王仕华期盼法院依法判定该笔借款的合法利息。

但在一审南充顺庆区法院和二审南充中级法院的判决中,法院确认王仕华已支付款项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达月/2.8%(年利率33.6%);确认全部税收由王仕华承担。判令王仕华逾期未支付的款项,按照月利率2%(年利率24%)支付。更有甚者:他向法院转款170万元,也同样判决支付利息。

判决书中还释明:民间借贷中受法律的利率为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无效,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即当事人未履行的,诉请法院判决按此标准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合同有约定且当事人已经履行的不能返还。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规避最高利率标准,往往以违约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形式变相突破法定利率上限,因此司法解释将违约金、中介费等形式的费用一并按最高利率标准进行调整。

但该判决确认王仕华承担税收,他所承担的金额就已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标准,为了规避这一标准,就将税收和利息肢解开,再将税收忽略掉后巧用相关法条,顺理成章地断定:王仕华已支付款项没有超过年利率36%确认为合法,未支付部分按照年利率24%执行。
对此判决,王仕华特别不服,他认为:如此判决,让他多承担了     

100多万元利息。又何况在转款时他特别注明“本金”二字,表示他只是还的本金,并没有还利息和违约金,对方刘敏也没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应当视为认可,但法院硬要确认是他自愿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这种判决是强奸民意,明目张胆地支持“高利贷”。

在诉讼中,王仕华向法院转款170万,他认为应当视为已经履行的债务,法院同样判决他承担利息为判决不公,钱已到法院账上,自己不应该再继续承担利息。

王仕华声称,借款协议中有23万元没有支付凭证,该笔借款只是打了白条并未兑现给他,是出借人强加于他的财务费,应当视为无效。法院单凭白条和他与出借人违心作出的《对账确认书》,就确认借款事实成立,还判决这笔款项承担利息和违约金,同样为判决不公。法院的判决明显涉嫌违法保护“民间高利贷者胁迫债务人打白条的行为”。

解析:肢解不能遮羞“高利贷”

就本案,王仕华的代理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三十条之规定,法条同时表述:法定年利率不超过24%,自愿履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据(2018)川13民终2303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王仕华已经支付部分的款项,该院按照月利率和违约金之和为月/2.8%(年利率33.6%),没有超过年率36%确认为合法。加上,借款协议中约定债务人王仕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法院判令王仕华承担了年利率[(2.8+2.8X0.20)X12]%=40.32%,已经支持“高利贷”了。

其次,王仕华逾期未支付部分的款项,该院按照年利率24%判决支付,税费由王仕华承担,他就承担了(24+24X0.20)%=28.8%的年利率。

经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法院明显涉嫌枉法裁判。

但一审南充顺庆区法院和二审南充中级法院的判决中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标准。

由此可以佐证南充两级法院的判决均司法判决保护“高利贷”。

据悉,王仕华不服南充中院的判决,已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他希望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得到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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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23: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帖

2022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8-11-19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1-20 07: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乱,啥子都搞得出来,王仕华上次死里逃生,这次还不把你往死里整?!

发表于 2018-11-20 07: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1-20 14: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1-20 17: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西充论坛麻辣社区:西充法官梁向荣、叶腾博,你们违法错判的背后是否涉嫌犯罪?

发表于 2018-11-21 0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1-22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搬个小板凳,围观

发表于 2018-11-22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从此案中拍出几只苍蝇来?

发表于 2018-11-22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匪一家

发表于 2018-11-23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8-11-23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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