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勇军,男、汉族,身份证号51072219730327311X,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三村二组,邮编621100,电话:13340885278。 被告:四川省信访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商业后街3号,联系电话028- 86602452,负责人,邵革军,职务,局长。 第三人:中共中央第四巡视组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 邮编:100035,联系电话 :010 64014567负责人:赵凤桐 复议请求:1、撤销四川省信访局对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信访人,在2018年中央第四巡视组(第三人)巡视四川期间,四次向其反映举报,巡视组每次均称会将信访材料转给省信访局。因坚信中央巡视组不会骗人,而信访事项没有半点消息,怀疑被告未依法履职,故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被告信息公开指定邮箱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四川省信访局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的关于本人向中央第四组反映信访事项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不限于信访事项的录入信息、转办情况、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回执等信息)。”2018年10月30日,被告作出答复,称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认为被告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依照《信息公开条例》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理应撤销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为监督和保障四川省信访局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所请。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冯勇军
201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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