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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华社的“这一脚,踹得好”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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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4月20号上午,一辆由湖南衡阳驶往长沙的长途大巴在途经湖南湘潭昭山收费站后重新驶回高速。此时,大巴车上发生了惊险一幕。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冲向驾驶室,与司机发生争执,朝其怒吼,情绪十分激动。并伸手抢夺方向盘!可以看出当时车辆摆动很大。这时,杀出一名乘客,飞起一脚猛踹男子,将其行为制止。看到视频后,不少网友为这位“飞踹哥”点赞。
       这件事已经过去了半年多,想不到11月2日,新华社也来凑热闹,并为此发了一篇题为《这一脚,踹得好!》的通讯,高调点赞“飞踹哥”。国家权威媒体居然为“打人者”点赞,可谓极为罕见。不能不说与日前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背景有关。这起事故直接导致1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文章鼓励多"管闲事",就差没说乘客碰到这种情况,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干了!言外之意,该出手时就出手,以后谁在跟司机抢盘子,一脚直接上!
      在这里需首先说明,笔者动笔写这篇文章,并没有为抢夺方向盘者的行为脱罪的意思。反而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该罪的成立不以实际发生后果为前提,只要行为人有相关行为就可以用该罪论处。就象被“飞踹哥”一脚踢飞的那位乘客,其行为就已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认为,新华社的文章到底说的对不对,还需要做具体分析。
       抢夺方向盘,毫无疑问是一种“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法侵害行为针对的不仅是司机个人,而且包括所有公交车上的乘客,以及正在道路上的其他车辆,行人等,当遇到这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固然,每个人都不要当看客,应对这种行为要坚决说不!但笔者认为,即便如此,“飞踹哥”的行为,还是值得商榷。
      一个巴掌拍不响!先说说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此前网络上纷纷传出对事故原因的猜测和议论。先有爆料称公交车坠江是因女司机逆行导致,之后媒体的报道更是将驾车女司机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随后重庆警方的通报和事故视频的曝光,1月2日,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此次事故原因系因乘客刘某错过下车站,要求司机冉某停车未果,发生激烈争执导致。虽然本起事件中是乘客对公交车的司机先“动手”,但也与公交车的不当操作有关,当时的情形,司机完全有可能在第一时间踩刹车让车停下,所以,应该是双方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到“飞踹哥”事件,这辆长途大巴是由湖南衡阳驶往长沙的,但在途经湖南湘潭昭山收费站后重新驶回高速后,会与司机发生争执,不可能没有任何原因。无非两种情况:一、笔者之前坐长途,经常见到途经收费站有乘客要求便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很多司机都会理解;二、收费站就是目的地。乘客忘记下车了,所以才会急。不管怎么说,乘客抢夺方向盘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车上的其他乘客出手是应该的。但“出手”却有多种选择,可以“飞起一脚”,也可以劝说司机满足当事人要求,让车先停下避免危险驾驶。如果当事人的停车要求合理,如乘客“便急”到收费站司机不停车,你“飞起一脚”,能够制服抢夺方向盘的乘客自然好,但若制服不了,或者当事人车上有伙伴加入混战,为此酿成车祸。恐怕不仅仅是抢夺方向的乘客与公交车的司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了。那样的话,“飞踹哥”好心办坏事,可能也要面临牢狱之灾。倘若出现这种情形,新华社还会说“这一脚,踹得好”吗?何况,该事件的前因细节,没有做更多的披露;并不排除司机不作为,故意刁难那位乘客,且打人者就是司机的同伙。
     抢夺方向盘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是重罪,如果乘客知道其后果会如此严重,相信没有人愿意为实施该行为而付出沉重代价。但类似事件却层出不穷,说明我们的普法工作做得远远不够。因此,笔者以为,在电视台或者车站打出“抢夺方向盘是重罪”的广告,比新华社的情绪化发泄,效果强多了!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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