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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我对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不予接受的几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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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我对你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不予接受的几点理由
现在我非常清楚!也非常不满!我要抗议!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知道!
请你夹江县人民法院核实我的理由:
       你院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程序办案?“庭审判案”?我认为,你院已经违反法律程序规定?。你院把虚拟网络案例作为我原告张云清诉讼理由对比无疑?搞了个案例无修改的决定、就利用复制粘贴的案例来认定判决裁定结果?你院根本没有看复制粘贴的基本内容其法律条款适用性(其实很多都是错误的)?更不能和我的案件对比?。我认为我的起诉状于本案无关?。你院自由判案?你没有庭审的现场?你判案无原被告审理对象?你院这样做是否合法?。我诉夹江县教育局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管辖权?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有什么问题不能审理的?有法律依据吗?
       就凭你院复制粘贴的案例与分析都是不能和我的诉讼案件相同的?难道你法院法官不知道吗?。什么起诉必须符合下面条件:问,我的起诉难道你院都没有看完吗?。我完全符合起诉条件:有准确的被告,?有准确的厉害关系人?有准确的被告组织?有准确的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权?也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民事庭审理?
   你院唯一依据是网络复制粘贴过来的,就这依据根本没有这个法律规定(与当事人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有为什么不依据法律规定其载入条款到裁定书中?。请你院拿出法律依据?。如果你院没有请收回你在2018年10月29日当天作出的判决裁定书?如果采纳我的意见请继续履行你院当天发给我的2018年11月27日庭审传票。因你给我张云清的判决裁定书都是在网络复制粘贴过来的,你作出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张云清以被告夹江县教育局于1988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对青州乡小学校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夹教通】(1988)7号,中擅自将原告姓名“张云清”变更为“张云青”系干涉原告姓名权,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为由,要求夹江县教育局承担侵权责任。
因夹江县教育局系行政机关,其在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上列明当事人的行使行政职权,(于当事人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还有夹江县教育局除名通知30多年未送达、未办理、未解除、隐藏事实。
你院复制内容判决项都是来自于网络案例,我认为网络案例只能参阅不可复制只能见解分析后方可汇总? 也得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审理才是真理? 问,“如果是这样不审理就利用网络复制粘贴办法来对付原被告是不作为的法办?“如果复制粘贴网络案例可以办案审理,我认为,一般文化人都可以当法官判案了?。”
就因你院,依据的不是民事平等法律关系其无理由的驳回我,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没有一点法律依据?。因此,今天我必须给你一个说法?
我认为,我的诉讼理由非常充分,应当按期审理?。
我的意见:法院判案准确性是证据和依据?一个都不能少?“证据是现场”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核的下位权利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条例?。2018年10月29号,晚上我看到了你院裁定书很多错别字,难道你法官都没有看完吗?虽然我没有签字但我还是要说清楚这一点。
我为什么要抗议!我在北京开会期间经常听到各类法的颁布情况,我认为我还是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因此,你院在裁定书载入的问题(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我也很质疑这个问题,我也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
宗上:
    我有疑问 ,你院当天发给我的传票不是当天审理,对吧?(审理时间定于2018年11月27日09:30分)。 我当天2:30分左右在你院拿着传票,离开法院一会儿你就自己审理了裁定了?最后通知我来拿、我不认可的裁定书? 这样做合法吗?这个问题我要给最高法说明一下是否可以?。
   问,你院判决裁定书都是网络复制粘贴的结果基本无修改?根本没有原被告出庭说话的权利?。这个问题,我不认为你受其它原因,因你是法院自己有权决定?但是,你院作为是违反法律程序规定的?知道吧?。现在我准备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我相信不多天有回复。我也希望你院听到这个回复。
很简单,自然人违法,可法办,为什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立案审理,被驳回,我的意见是;依法治国情况应当一视同仁?
谢谢!
原告:张云清                          电话13981385059
以下是,我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请求
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干涉自然人姓名权,改变他人名字侵犯合法权益是否违法?不担责?不予立案审理?是否民事案件中诉行政机关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予立案受理? 。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想这一条已经非常清楚!为什么我在夹江县人民法院诉夹江县教育局干涉我的姓名权起诉立案后,并在2018年10月29号发出传票安排审理时间是2018年11月27日,但是发出传票的一会儿当天29号夹江县人民法院就被驳回?不予按期审理夹江县教育局干涉姓名权一案。问,这样做合法吗?没有一点法律依据?就凭网络依据判案其作出了裁定书。
   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问,这条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机构吗? 问最高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是否含义包括九十九条?
   张云清: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该是平等的对待?无论是任何人、其它权利机关、组织机构侵犯他(她)人姓名权都应当一视同仁,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依法治国方针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张云清:从这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全面的,没有界限。
最后,问,如果是行政机关干涉姓名权按照以下法律规定立案,其立案名称属于那种?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张云清:我很愿望高法意见!  我的电话1398138505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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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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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30 16: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链接:

【闫书改姓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474fdae-9193-4b54-bfb6-a878000f413e

发表于 2018-10-30 16: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0-30 16: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链接:请把下面域名地址复制粘贴到浏览器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474fdae-9193-4b54-bfb6-a878000f413e

 楼主| 发表于 2019-5-3 08: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夹江县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都是20个地方错误:就文字错误就有20处,就法律名称都适用错误了,《民事诉讼法》搞成了《民法总则》所以发条都一起错误了。希望大家转发分享此条消息到朋友圈,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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